民法§10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保險契約不適用民法有關代理之規定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辦理有關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之 ... 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民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民法EN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法(民國110年01月20日)EN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第52條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第96條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108條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171條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第553條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第556條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

但經理人中有二人之簽名者,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第679條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021條(刪除)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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