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車子被撞可以主張回原廠修理嗎?-Big TIIDA-iTIIDA | 車被撞 原 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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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日前小張開車停等紅燈時,突遭小李從後方追撞其車,致其後行李箱內凹毀損。

小李自知理虧,頻向小張致歉,並表示願意負責到底。

熟料,經小張回原廠估價後,才知修理費共需10萬元,其中零件材料費為7萬,工資為3萬元。

因與小李認知的修理費相差太遠,小李並不同意小張回原廠修理,請小張將車子交由其認識的修車廠修理。

本案如果無法達成和解,進行訴訟時,在法律上小張主張回廠修理是否有理;本案小張並無過失,其請求小李賠償10萬元是否有理;本案小張的汽車如果僅使用三年,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會有不同。

---------------------------------------------------------------------------------------------------法律分析在車禍案件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一方主張回原廠修理,而另一方常認為原廠太貴,且非原廠亦可將汽車修好,沒有必要回原廠修理,因而無法達成和解,發生訴訟。

此種案例,在法務部的員工法律服務中,亦不乏其例,故利用此機會向各位同仁介紹車禍中汽車損害賠償之相關法律規定;另汽車之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一般人所不知之法律規定,即為修理費中之零件材料費須扣除折舊。

而了解折舊之相關規定後,您才會知道類似的案件中和解與訴訟有何差別,才能取捨判斷最好的解決紛爭方案。

與物之損害賠償範圍有關之法律規定,分別為民法第196條及第213條。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前述兩個條文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即交由加害人修理);也可以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自行修理後(回原廠或其他修車廠)請求加害人支付修理費(即法律上所稱的「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如何計算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時,被害人如果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例如被撞前汽車時價為40萬,被撞後汽車時價跌為35萬,而修理費僅須2萬元,則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總額5萬元之賠償)。

準此,本案小張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或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回原廠修理後,向小李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即扣除折舊後之修理費)。

目前實務上關於折舊之計算方式,係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0,其計算方式為:時價=取得成本-折舊額;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加一)(何以要加一,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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