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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會計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通則第1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第3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第4條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第5條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第6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第7條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四種: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第8條各機關對於所有前三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

第9條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

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第10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第11條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第12條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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