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50050427號令修正 ...目前線上:2937人,瀏覽人次:588902174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5005042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3條條文法規體系:/行政/中央銀行/外匯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096001628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6條第1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中央銀行臺央外壹字第103000786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4001425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1條、第14條;增定第15條之1、第15條之2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5000993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外柒字第105005042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3條條文立法總說明「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三次修正施行。

茲為利財產保險業者業務拓展及掌握商機,並因應其實際業務所需,爰修正「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保險業申請辦理本行尚未開放之外匯業務,本行得於許可函中載明應遵循事項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二、簡化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申請書件。

(修正條文第六條)三、明定以外幣收付財產保險,其相關款項得以新臺幣進行款項收付之例外情形及其結匯事宜。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法規異動修正[修正]第四條保險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本行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

保險業得申請辦理前條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由本行依其業務需要,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第八款許可之業務,另訂或於許可函中載明其他應遵循事項。

未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保險業務種類及商品不斷推陳出新,保險業若擬以第三條第八款申請本行尚未開放之外匯業務,為利業者掌握商機,爰參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增列得於許可函中載明相關應遵循事項。

二、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第六條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

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業務時,免檢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業者法規遵循,保險業於申請外匯業務時,法規遵循、稽核及會計部門應自我檢視其作業方式、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會計處理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範,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各單位主管出具聲明書以為證明。

二、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已有多年專業經驗,為激勵其商品創新,爰於符合前款相關法規遵循聲明之前提下,簡化其申請書件:(一)簡化營業計畫書之應記載事項。

(二)考量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亦有兼營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需求,爰比照專營再保險簡化申辦外匯業務檢附之書件,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簡化辦理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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