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給付|桃園市勞動力援助職業工會 | 本人死亡給付

(四)、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 ...首頁網站地圖相關連結聯絡我們Togglenavigation關於我們經營理念工會簡介108年度工作計畫問題Q&A聯絡我們入會說明加保資格入會辦法保費試算各級投保薪資收費一覽表勞工保險福利全民健康保險優惠事項會員福利工會會員福利團體保險福利政府補助專業課程工會旅遊福利政府福利最新消息課程資訊3年7萬職訓課程3年7萬職訓課程報名步驟教學(每年辦理2次政府補助80%~100%)勞工教育研習會已開訓課程查詢學員心得&榮譽榜活動花絮下載專區勞工保險相關表格站內檔案下載區團體保險相關表單課程檔案下載區各項給付生育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老年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相關法規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首頁各項給付各項給付加保資格入會辦法保費試算各級投保薪資收費一覽表勞工保險福利全民健康保險優惠事項聯絡我們死亡給付請領資格給付額度(1)被保險人本人因普通傷病死亡 一、加保未滿一年者遺屬津貼1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二、加保滿一年未滿二年者遺屬津貼2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三、加保滿二年者遺屬津貼3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2)被保險人本人因職業傷病死亡不論年資一律發給 遺屬津貼40個月+喪葬津貼5個月 (3)被保險人其父母配偶死亡者 喪葬津貼3個月  被保險人子女年滿12歲死亡喪葬津貼2.5個月被保險人子女未滿12歲死亡喪葬津貼1.5個月*本人喪葬津貼可與眷屬喪葬津貼,擇優申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1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至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

<<應備文件>>一、本人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記事請勿省略) 二、家屬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存摺封面影本 了解更多:勞保局死亡給付介紹勞保局死亡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3 壹、本人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一、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二)、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二)、給付標準: 1.普通傷病死亡:(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3)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一)、請領資格: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二)、遺屬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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