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 | Ias36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1998年06月)英文名=IAS 36–Impairment of Assets首次生效時間=1999年7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1998年06月修訂歷史=*1998年06月,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目錄1概述2目的3範圍4定義5披露6過渡性規定7生效日期[編輯]概述《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1998年06月)IAS36–ImpairmentofAssets首次生效時間1999年7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1998年06月修訂歷史1998年06月,對報告日期自1999年7月1日開始或以後的財務報表生效。

同時廢止本法規當前有效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編輯]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用以確保其資產以不超過可收回價值(recoverableamount)的金額進行計量的程式。

如果資產的帳麵價值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該資產就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如果是這樣,該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本準則要求企業確認資產減值損失。

本準則也規定了企業何時應沖回資產減值損失,以及減值資產的有關披露內容。

[編輯]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除下述資產以外的所有資產減值的會計核算:  (1)存貨(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  (2)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  (4)雇員福利形成的資產(參見《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  (5)包括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蹲和列報》範圍內的金融資產。

  2.本準則不適用於存貨、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雇員福利形成的資產,因為適用於這些資產的現行國際會計準則已經包含了有關其確認和計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落和列報》範圍內的金融資產,其減值損失的會計核算取決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金融工具項目的結果。

以下投資屬於金融資產,但《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沒有包括,因而本準則也適用於這些金融資產:  (1)《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中定義的子公司;  (2)《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中定義的聯營企業;  (3)《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中定義的合營企業。

  4.根據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以重估價值(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如按《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固定資產》以重估價值作為允許選用的方法計量的資產,本準則也適用。

但是,認定某項重估資產是否已經減值,取決於用以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1)如果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其市場價值,則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銷售凈價之間的唯一差額是處置該資產的直接增量費用:  ①如果處置費用很低,則重估資產的可收回價值必然接近於、或大於其重估價值(公允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經執行了重估價規定,則重估資產不可能減值,沒有必要估計其可收回價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處置費用,則重估資產的銷售凈價仍然小於其公允價值。

因此,如果重估資產的使用價值小於其重估價值(公允價值),則重估資產將會減值。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經執行了重估價規定,則企業應運用本準則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減值。

  (2)如果資產的公允價值是以市場價值以外的基礎確定的,則重估價值(公允價值)可能大於、或小於其可收回價值。

因此,在執行了重估價規定以後,企業還應運用本準則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減值。

[編輯]定義 5.本準則所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可收回價值,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其使用價值二者之中的較高者。

 使用價值(valueinuse),指預期從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期限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銷售凈價,指在熟悉情況的交易各方之間自願進行的正常交易中,通過銷售資產而取得的、扣除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處置費用,指可直接歸屬於資產處置的增量費用,不包括融資費用和所得稅費用。

  減值損失,指資產的帳麵價值超過其可收回價值的差額。

  帳麵價值,指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扣除累計折舊(攤銷)和累計減值損失後的資產價值。

 折舊(攤銷),指資產的可折舊金額在其使用期限內所進行的系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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