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之申請從2月1日開始起跑 | 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依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資料 ... 到國稅局核准辦理資產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 ...最新消息稅務相關公文轉知法令轉知活動訊息防疫專區最新消息搜尋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之申請從2月1日開始起跑 HOME»最新消息»稅務相關依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0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至83年度及85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想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可要注意囉!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以上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至83年度或85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但營利事業於70至74年度、84或93至99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該期間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南區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記得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1年2月1日至2月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營所稅/採線上申請;並應於接到國稅局核准辦理資產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06-2298036  彙總編號:1010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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