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保費不足之特別準備金計算暨其他補充規定 | 純保費公式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 一、 保單年度末之計算公式: ... 台財保第861829091號函規定計算責任準備金之續年度修正純保費。
財政部規定保費不足之特別準備金計算暨其他補充規定財政部89年12月20日台財保第0890751412號函 主旨: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註一)條文經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十九財字第三三八五○號令修正發布,茲配合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金計算暨其他補充規定,請 查照。
說明:一、配合新修正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實務作業之一致性,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如 附件。
請自行檢視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所擬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有保費不足之情形者,應於九十年一月底前將其計算 說明書修正後彙整報部備查,不受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規定限制。
二、配合新修正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註二)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實施,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四二 ○三七五七三號、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六二三 九七○三號及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台財保第八八一八五八九號等函中有關計算人壽保險、一年期團體保險、年金保險 暨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定期壽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保險費之預定利率規定,改由各公司自行依險種特性、過 去資金運用績效、未來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訂定。
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台財保第八八一八一九 五八九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三、另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台財保第八二一七三一九○九號函說明二、〈三〉「人身保險業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及一年定期壽險自留業務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應按險別,以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一提存賠款準備金。
」規定文字配 合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人身保險業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身保險自留業務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應 按險別,以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一提存賠款準備金。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 一、保單年度末之計算公式:(一)配合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1.當n£25,且GP25,且 a.1£t£25, = K2.(P2–GP).ä +K3...(P3–GP).ä b.t>25, = K3.(P3–GP).ä 當GP20,且 a.1£t£20, = K2.(P2–GP).ä +K3...(P3–GP).ä b.t>20, = K3.(P3–GP).ä 當GP
= .+max{(P1–GP),0} = .+max{(P1–GP),0}GP :毛保險費。
n :繳費年期。
x :投保年齡。
P2及P3 :參照86.12.27.台財保第861829091號函規定計算責任準備金之續年度修正純保費。
P1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初年度修正純保費。
Pt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第t保單年度修正純保費。
m :每年應繳之保費次數。
t' :該年度已繳之保費次數。
ä:年金現值,應以計算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註三)責任準備金相同之危險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等基礎計算。
註: 一、現為「保險業各種準備金
財政部規定保費不足之特別準備金計算暨其他補充規定財政部89年12月20日台財保第0890751412號函 主旨: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註一)條文經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十九財字第三三八五○號令修正發布,茲配合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金計算暨其他補充規定,請 查照。
說明:一、配合新修正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實務作業之一致性,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如 附件。
請自行檢視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所擬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有保費不足之情形者,應於九十年一月底前將其計算 說明書修正後彙整報部備查,不受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規定限制。
二、配合新修正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註二)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實施,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四二 ○三七五七三號、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六二三 九七○三號及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台財保第八八一八五八九號等函中有關計算人壽保險、一年期團體保險、年金保險 暨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定期壽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保險費之預定利率規定,改由各公司自行依險種特性、過 去資金運用績效、未來投資規劃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訂定。
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台財保第八八一八一九 五八九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三、另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台財保第八二一七三一九○九號函說明二、〈三〉「人身保險業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及一年定期壽險自留業務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應按險別,以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一提存賠款準備金。
」規定文字配 合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為「人身保險業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身保險自留業務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應 按險別,以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一提存賠款準備金。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費不足時之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 一、保單年度末之計算公式:(一)配合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1.當n£25,且GP
= .+max{(P1–GP),0} = .+max{(P1–GP),0}GP :毛保險費。
n :繳費年期。
x :投保年齡。
P2及P3 :參照86.12.27.台財保第861829091號函規定計算責任準備金之續年度修正純保費。
P1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初年度修正純保費。
Pt :計算責任準備金之第t保單年度修正純保費。
m :每年應繳之保費次數。
t' :該年度已繳之保費次數。
ä:年金現值,應以計算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註三)責任準備金相同之危險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等基礎計算。
註: 一、現為「保險業各種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