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買團體傷害保險有路用? | 團體傷害保險ptt

在開一篇回答另外一個部分順便提一下產險端有機會攻擊壽險團體保險的部分不是你所謂的法定責任約定責任兩回事的問題而且勞動基準法跟民法 ...批踢踢實業坊›看板Insurance關於我們聯絡資訊返回看板作者Mach0827(阿國)看板Insurance標題Re:[心得]買團體傷害保險有路用?時間WedJul2700:18:172011在開一篇回答另外一個部分順便提一下產險端有機會攻擊壽險團體保險的部分不是你所謂的法定責任約定責任兩回事的問題而且勞動基準法跟民法的問題所有目前針對團體保險的一些解釋令都是針對勞動基準法的部份但是好像還沒有看到民法的部份但是受害家屬仍然有民法授與他的請求權所以在這一點會有爭議貼一下民法相關的條文民法賠償之相關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條理由謂因侵害生命所生之有形損害,(金錢上損害)須定賠償之方法,以省無益之爭議。

而損害人之醫藥費或埋葬費,則應賠償於其負擔人,(例如繼承人)如被害人為扶養義務人時,則加害人應對於扶養權利人負賠償責任,以救濟之。

此本條所由設也。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五十八條理由謂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因傷害之結果,需以機械補助身體,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者須負賠償之責任。

賠償之方法,得命支付定期金,但應使加害人提供擔保,俾臻確實。

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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