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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金管保品字第09802526083號訂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總說明  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在許多國家有成功推廣實例,近年來國際間對於微型保險之推動與發展,亦相當重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對經濟弱勢民眾之照顧及協助建構健全之社會安全網等考量,除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及加強對經濟弱勢民眾之保險教育宣導外,並於九十六年八月辦理微型保險之相關委託研究。

  為使我國微型保險之推動具體可行,以及保險業辦理該業務時有所遵循,經參酌委託研究建議事項,並邀學者專家、內政部社會司及社福團體等單位討論交換意見,特訂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茲就其重點臚列如下:一、明定微型保險定義及經濟弱勢者之條件及範圍。

(第二點)二、規範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限制:參酌國外經驗微型保險係以承保單一類保險事故及短年期之簡單保險商品為主,爰規範微型保險之商品種類為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第三點)三、規範保險業送審微型保險商品應檢具文件:保險業送審微型保險商品,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檢附送審文件外,應另檢附該等保險商品擬承保之經濟弱勢對象條件與範圍、實際行銷通路、擬採行集體投保方式辦理之具體作法及對商品所涉逆選擇及道德風險之具體防制措施等說明文件。

(第四點)四、放寬微型保險之保險費率限制:為賦予保險業設計微型保險商品之費率彈性,明定得不適用現行五十人以下團體之費率限制及個人傷害險費率之危險發生率下限相關規定,另考量微型保險商品內容、核保及理賠程序較為簡易,爰酌予限制微型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率上限為總保費之百分之十五。

(第五點)五、規範微型保險之準備金提存方式:微型保險商品應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點)六、保單條款口語化與簡化:考量微型保險之潛在客戶為經濟弱勢者,爰規範保險業應將微型保險保單條款口語化、簡化,抑或於簽訂微型保險契約時將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摘要以書面提供予要保人。

(第七點)七、明定微型保險招攬人員應符合資格條件:除現行保險業招攬人員應符合資格條件外,通過產、壽險公會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單一保險種類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完成登錄之人員,亦得從事招攬微型保險,以利社福團體之社工協助推廣。

(第八點)八、明定微型保險之受益人指定與變更限制:規範微型保險商品應以免體檢件為原則。

另為降低道德危險,規範微型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指定與變更限制。

(第九點)九、規範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得採行方式:規範微型保險得以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為之。

另為降低保險成本及較易接近微型保險潛在客戶,規範保險業得以集體投保方式推動微型保險、集體投保之代理投保單位需與被保險人有一定連結關係等,惟保險業需留存代理投保單位代洽訂契約之意旨及其為合法立案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第十點)十、獎勵機制:為鼓勵保險業參與微型保險業務,爰規範個別保險業辦理該業務之總保費收入占其總保費收入之比率排名為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者,或總保費收入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適用相關獎勵措施。

(第十一點)十一、風險管理機制:規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保險。

另為降低道德危險,規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保險各險種應適用之累計保險金額上限規定及個別被保險人逾前述限額之處理方式。

(第十二點)十二、保險業應設立微型保險專責客戶服務單位或人員:規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專設微型保險專責客戶服務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微型保險客戶之服務與處理申訴事宜。

(第十三點)十三、微型保險業務相關資料統計:規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相關統計資料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

(第十四點)十四、違反本注意事項可依保險法相關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第十五點)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  定說  明一、 為規範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以增進經濟弱勢者之基本保險保障,善盡保險業社會責任,特



2. 保險附加費用知多少? @ 知識+海姐部落格:: 隨意窩Xuite日誌

知識+海姐部落格我是yahoo知識+的海姐基智網討論區的★海姐★主要教導新手「簡單股市技術圖」運用在基金上、「買基金細節」、「儲蓄」、「定存」等關係內容,有興趣的可以進來看看。

~~~~~~~~~~~注意:在「知識+海姐臉書團」、「基智網」裡的「★海姐★」可以找到海姐。

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1012290220保險附加費用知多少??保險相關文章保險附加費用知多少?作者:陳彥甫Sirius.Black | 更新日期:2010/12/15 附加費用率這個名詞,相信許多朋友應該都相當的陌生?部份的朋友可能因為曾經買過投資型保單,而對這個名詞有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旨在讓朋友們以較健全的觀點瞭解保險商品,朋友們不妨放下既定印象,相信在閱讀之後會有另一番體悟。

下面將為朋友們介紹甚麼是附加費用以及釐清市場上一些因沒有全盤瞭解之下所產生的謬論。

何謂附加費用甚麼是附加費用呢?白話一點即是成本價之外的營業成本與利潤。

任何企業要生存絕對要獲利,保險公司亦是如此,因此依損率﹝理賠率﹞、利率等因素計算出純保費﹝成本價﹞之後,再加上保險公司內外勤員工的薪資與其他營業成本與利潤,最後則是我們買保險所繳交的保費﹝售價﹞。

而依照法令規定,各種不同的保險商品都有其相關的附加費用率上限規範,如一年定期壽險之個人保單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十六;繳費期二十年以上之終身壽險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十一等…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率到底是多少保險公司也都會公布在網站『公開資訊』中,朋友們若有興趣皆可點閱瀏覽。

每種商品都有附加費用其實附加費用幾乎是每種保險商品都會有的,投資型保單有,傳統型保單亦如是。

只不過主管機關規定業務員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應清楚揭露;而沒有要求在賣傳統型商品﹝如終身壽險、終身醫療險、防癌險、意外險等等…﹞時,需要告知消費者到底附加費用有多少。

保險公司即便是在網站上的公開資訊上有標示傳統型保單的附加費用率,多半也是不清楚地載明多少百分比到多少百分比,或是最高多少百分比;而不像投資型保單有清楚明示各年的費用率為多少。

【簡單舉例說明】某公司終身壽險費用率:最低28%、最高47%某公司的投資型保單費用率:40%﹝第1年﹞、35%﹝第2年﹞、20%﹝第3年﹞、10%﹝第4~6年﹞、0%﹝第7年以上﹞↑上例很清楚地看到傳統型商品的附加費用率僅說明一個範圍,而且也沒有清楚說明到底收幾年,各年收多少。

然而部份報章媒體在沒有全盤瞭解的情況下過度渲染投資型保單所收的附加費用率,讓一知半解的普羅大眾誤以為投資型保單的附加費用率很高;實際上,傳統保險商品的附加費用率不是沒有的,甚至還有許多是遠高於大家以為費用率很高的投資型保單。

健康的心態看待保險規劃在保險規劃裡,附加費用僅僅是其中的一小環節,附加費用高低與否不全然代表保險商品絕對的好壞,消費者在投保時考量的觀點應以『能否解決自己的財務問題』為主要訴求,才是對自己真正較有幫助而不至於失焦。

打趣的做個譬喻,當生病去看醫生時,你在意的是藥劑是由哪些成份所組成;抑或是能安全有效的幫你治好病症呢?相信聰明的朋友朋自有定見!資料來源:http://tw.campaign.money.yahoo.com/insurance/article/tw-features.money.com.tw/twfeaturesmoneycomtw_201012150957/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我的相簿fundseagirl's新文章基金教母年賺10%的基金配置術~~~轉貼文章聯博高收益AT美元103.12.11(淨值跌破4.5)富蘭克林新興固定收益103.12.11(跌破10.5分批加碼點2)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美元A(Mdis)103.8.9美元的「即期賣出」匯率破三十聯博南非幣基金Smart徵文活動的相關訊息:(活動延期至4/21)爛績效卻捨不得處理的基金替代法103.3.20富坦新固月配103.3.20(分批第一次)Smart徵文活動的相關訊息:全部展開|全部收合PoweredbyXuitefundseagirl'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關鍵字



3. 新聞傳統壽險保單附加費用率全都露壽險業者亂了陣腳@ 保險 ...

關閉廣告保險方程式(這裡是一個不賣保單的園地)跳到主文保險業務員規劃保單時多用形容詞誤導保戶,簡稱話術。

真相不在文字在數字,保險公司用數字管理風險,保戶當然也要用數字管理風險。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Mar09Tue201023:11新聞傳統壽險保單附加費用率全都露壽險業者亂了陣腳傳統壽險保單附加費用率全都露壽險業者亂了陣腳傳統壽險附加費用率資料,今年3月起必須對外揭露,針對此項要求,壽險業刻意冷處理,大多是將相關費用率資訊悄悄掛在網路上,甚至連業務員都不清楚。

針對壽險附加費用,大多數壽險公司揭露的,多為傳統保單「預定」附加費用,且多是有上限及下限區間,例如某張保單的附加費用率26.6%-33.3%;或者指定一個上限,比如55%、99%,不過年齡、性別不同所適用的費用率也會不同,因此在壽險業者所揭露的訊息中很難看出。

現代保險指出,有些傳統保單附加費用率上限、下限相差超過30個百分點,因此業者所揭露的資訊,大多是「看不懂」,搞不清楚費用率如何計算。

甚至上網查詢的手續繁複,還必須下載查詢,揭露訊息也相當複雜,消費者想查詢恐有一定的困難度。

此外,金管會要求,保險業者在保單簡介上,要以明顯字體註明查詢查詢附加費用的方式,現代保險指出,這也有一定的困難度,主要是因為現在許多壽險業已經很少使用簡介之外,消費者投保時,不是只有買一張保單,一般業務員大多提供綜合型計畫書,但是金管會無要求計畫書上必須註明相關文字。

壽險業者想要把附加費用率明白揭露,也有困難,現代保險指出,各家公司的保單種類眾多,每個險種的費用率原本就不一樣,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員的通路成本不相同,有些保單則採取逐年或分階段遞減,加上保額、保費有高有低,一張保單的費用就相當繁複,難怪業者也只能以「區間」顯示。

業務員也相當困擾,面對保險的複雜性,如果說不清楚,不但是讓保單銷售困難,而且這些資訊若使用不當,也容易成為同業之間私下惡性競爭、攻擊對手的工具。

因此,有些業者認為,這項政策「難以承擔」,因若純粹揭露費用率方式,可能講不清楚、說不明白,最後反而對保險業來說,是一種傷害。

也有業者認為,一般消費者想知道保單是否有利,不能只看附加費用率,現在得強制揭露,只會徒增業務人銷售困擾,即使業務人員說明清楚了,消費者也不見得願意接受。

不過,有些業者、學者還是站在應該揭露的立場,並且鼓勵業者引導消費者多比較保單的「內容」,而不單純比較附加費用,那麼附加費用將只是一個參考指標,自然降低負面影響。

甚至有人主張,如果要有更完整的配套措施,減少不必要的衝擊,乾脆直接揭露佣金。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不會朝向要壽險業揭露佣金的制度,而面對現在附加費用率的亂象,張秀蓮表示,金管會會全面檢討,並徵詢壽險業者意見,讓這項資訊可以詳實、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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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訂定「人身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95年09月0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圖表附件:附件一、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DOC附件二、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之內容應包含項目.DOC附表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DOC附表二、○○○人壽保險公司(局)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DOC附表三、人身保險商品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DOC附表四、要保書送審聲明書(要保書單獨送審用).DOC附表五、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DOC附表六、保險商品利潤分析.DOC附表七、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DOC附表八、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DOC附表九、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僅限要保書部分變更送審用).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          訂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附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章 總則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一)人壽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變額年金保險。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定名如下: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或○○產物)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件及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及指定機構:(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一)。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六)要保書。

(具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內容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辦法。

(九)辦理人身保險商品,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送附下列資料: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

(內容詳附表六)4.公司就各種商品之可接受利潤指標各為若干?該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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