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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主題網站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專區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司法判決著作權判決著作權判決小中大回上一頁全部民事判決刑事判決項次判決分類判決字號相關法條判決簡旨1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4號著作權法第9條、第49條、第88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49條(時事報導合理使用)之解釋與適用2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1號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判斷具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為「實質相似」質之考量時,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3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第89條侵害著作權事件之二著作「實質近似」認定,及損害賠償額計算4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網拍擅用他人之文案違反著作權法5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第88條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認定及歸屬,應由主張權利之有利事實者負舉證責任6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著作權法第84條、第85條、第88條、第88條之1、第89條權利人得請求侵害著作之人,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等7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著作權法第40條、第40條之1語文著作共同著作人之認定,及共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8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賠償額之酌定9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著作權法第88條餐廳未經授權提供音樂給消費者公開演出,須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事賠償責任10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4號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戒指若屬於美術工藝品而為美術著作,未經授權不得重製11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責任,以加害人有侵權故意或過失為要件12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智簡字第11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於FB分享盜版影片違反著作權法13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以BT軟體下載及分享盜版電影違反著作權法14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50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網拍擅用他人照片違反著作權法15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第23號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明知著作授權契約已期滿,仍違約繼續銷售庫存物,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共15筆資料,第1/1頁,每頁顯示 20  40  6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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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安桓專欄】網路賣家不小心盜圖法院會判很重? 賠償金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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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就有被控DM侵權的賣家表示,韓國人氣商品小雞麵一箱只賣200元,被控重製DM的賠償金動輒三、五萬元,價差高達250倍,恐賣出小雞麵都不夠理賠。

著作權法對商品DM的保護是什麼呢?賣家需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金?真的鬧上法院,刑、民事責任有多重?一、DM屬攝影著作,如未經授權侵害重製及公開傳輸權:1.只要自行獨立創作未涉抄襲的著作,即可認為受到著作權法保障,原廠或經銷商拍攝之DM照片,即便看似平淡無奇,但若需在燈光佈景、商品角度設計投注心力,使消費者第一眼就能明白推銷的產品,可以認為是具有原創性的攝影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2.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DM照片,及在網路上刊登照片之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1條),如果其他賣家未經授權,盜用DM照片於網路交易平台販賣商品,就有侵害上述著作財產權,恐面臨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92條)。

二、盜用DM照片,實務上如何計算賠償金,可參下述判決分析:1.盜用商品DM照片究竟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多少的損害,損害額是可以漫天喊價呢?著作權屬於無體財產權,較難實際證明損害為何,所以著作權法有提供以下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一)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

2.就有網路賣家從大陸淘寶網供貨商進貨,並使用供貨商提供的商品圖片,於YAHOO奇摩拍賣網販賣睡衣商品,卻遭台灣的經銷商提告,網路賣家刊登的商品圖片是取自經銷商的DM照片,侵害其攝影著作。

法院判決認為,網路賣家僅向淘寶供貨商詢問,未請求出示相關著作權證明文件,有侵害經銷商攝影著作權的過失,須負賠償責任,並衡酌經銷商雖難證明實際損害額,但經銷商既委請攝影師拍攝商品DM,及網路賣家擅自使用DM照片期間約1個月,遭盜用的DM照片共計7張、重製次數為15次,酌定網路賣家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賠償金額應以45,000元為適當(參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判決)。

3.相類似案件判決結果:4.由此可知,侵害攝影著作的損害賠償金難以舉證,實務上多數見解均由法院依侵害情節(數量、使用次數、期間)酌定賠償金,並非依照著作財產權人漫天喊價之金額,但仍為萬元不等的金額,但對小本經營的網路賣家是不小的負擔,賣家得多加注意。

三、盜用DM照片,實務上刑責如何,可參下述判決分析:1.鑑於早期著作權侵害的氾濫,關於著作權的侵害普遍存有刑事責任,倘若擅自將他人著作上傳網路,供公眾得瀏覽著作內容,而以公開傳輸的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

2.在彰化有位黃姓學生為銷售米奇絨毛拖鞋,直接下載其他網路賣家拍攝的米奇絨毛拖鞋照片,張貼於自己的蝦皮拍賣上,遭拍攝的賣家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認為,遭盜用的照片屬於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攝影著作,卻遭黃姓學生上傳至蝦皮拍賣網頁中,作為網路拍賣之用,顯然侵害該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並考量黃姓學生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法,且其犯罪行為期間不長,侵害著作財產權情節輕微,因而宣告緩刑2年(參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判決)。

3.相類似案件判決結果4.被盜用商品DM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多會提起刑事告訴,藉由以刑逼民的方式,以期提高和解金額,實務操作上,若無法達成和解多數只判處拘役,若順利達成和解多數可獲判緩刑,為避免因小失大,也留下



3. 網路賣家擅用圖片之違反著作權法賠償問題@ 陽陽與布痞:: 痞客 ...

關於侵權賠償部份,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陽陽與布痞跳到主文陽昇法律與黃金獵犬Boopee的部落格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Aug29Wed201812:25網路賣家擅用圖片之違反著作權法賠償問題  網路賣家,若想讓自己商品賣相好,通常會使用精美的照片,以吸引顧客上門,但是照片最好是自己拍的,否則使用他人拍攝相片,原則上要經過授權,不然容易出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從韓國紅到台灣的小雞麵,有民眾網路開團,直接在網路下車相關業者設的商品照片,結果被提告侵害著作權。

類似案例,網路賣家雖然表示很委屈,不過經營團購,商品照片真的不能隨便使用。

像是前述從韓國紅到台灣的小雞麵等商品,類似這種相片侵權的案件一年有一千多件。

有些攝影著作權人本身也是網拍賣家,自行拍攝商品上傳到頁面,然而其業者若貪圖方便直接複製使用,就會有問題。

最好使用自己拍攝的商品相片使用,因為他人拍攝的商品圖片,屬於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複製使用就是重製行為,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利。

  關於侵權賠償部份,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例如,被害人主張不易證明損害,得主張一百萬元以下的酌定賠償額,對於許多小小的網路賣家來講,是很高的賠償金額,請千萬要注意。

當然,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法院也不會隨便亂認定,被侵權者也不能恣意大開口啊!文章標籤著作權圖片公開傳輸重製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陽陽Boopee陽陽與布痞陽陽Boopee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智慧財產專區此分類上一篇:專利進步性之技術性與商業面向的判斷此分類下一篇: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權利是誰的?上一篇:勞資會議的代表如何選任呢?下一篇:再審無罪的最新案例歷史上的今天2019:政府採購法19-分包廠商得否為不良廠商?2016:本所陳律師同德國中講座2014:在居民活動中心唱卡拉OK會有刑事責任嗎?▲top留言列表發表留言熱門文章最新文章文章搜尋Boopee文庫Boopee文庫2021七月(3)2021六月(24)2021五月(16)2021四月(11)2021三月(13)2021二月(15)2021一月(21)2020十二月(24)2020十一月(21)2020十月(20)2020九月(24)2020八月(21)2020七月(23)2020六月(20)2020五月(21)2020四月(22)2020三月(21)2020二月(22)2020一月(17)2019十二月(21)2019十一月(20)2019十月(25)2019九月(24)2019八月(28)2019七月(28)2019六月(23)2019五月(26)2019四月(25)2019三月(30)2019二月(21)2019一月(22)2018十二月(19)2018十一月(22)2018十月(25)2018九月(21)2018八月(23)2018七月(24)2018六月(18)2018五月(23)2018四月(19)2018三月(23)2018二月(20)2018一月(22)2017十二月(31)2017十一月(18)2017十月(18)2017九月(17)2017八月(18)2017七月(16)2017六月(17)2017五月(20)2017四月(18)2017三月(20)2017二月(15)2017一月(19)2016十二月(19)2016十一月(16)2016十月(17)2016九月(15)2016八月(19)2016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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