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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之保險人」申請表等文件範例
附件列表.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說明參考資料 pdf檔案下載;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計畫書 docx檔案下載;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 ...跳到主要內容OpenMenuEnglish回首頁網站導覽主要選單關於農業金融局重大政策就業資訊便民服務農業金融新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業紓困專區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及諮詢平臺農業金融業務農業金融法規計畫研提農業金融統計及出版品影音專區相關網站農業金融機構資訊揭露農地銀行專區農業保險專區資訊共同利用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專區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消費者權益專區莫拉克風災專區青年從農專區專案農貸修正重點書表下載QA性別平等員工協助方案專區快速連結行政院重大政策專案農貸常用規定政風園地便民服務窗口資料下載農業金融法規公務統計雙語詞彙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回首頁│網站導覽│常見問題│聯絡我們│RSS│English行政院重大政策專案農貸常用規定政風園地便民服務窗口資料下載農業金融法規公務統計雙語詞彙字級:小中大:::關於農業金融局重大政策就業資訊便民服務農業金融新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業紓困專區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及諮詢平臺農業金融業務農業金融法規計畫研提農業金融統計及出版品影音專區相關網站農業金融機構資訊揭露農地銀行專區農業保險專區資訊共同利用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專區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消費者權益專區莫拉克風災專區青年從農專區專案農貸修正重點書表下載QA性別平等員工協助方案專區:::首頁資料下載資料下載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文章發佈日期:2021/1/19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之保險人」申請表等文件範例附件列表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說明參考資料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計畫書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計畫書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申請表暨聲明書-pdf 農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申請表暨聲明書 TOP胖頁尾FatFooter收合關於農業金融局重大政策就業資訊便民服務農業金融新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業紓困專區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及諮詢平臺農業金融業務農業金融法規計畫研提農業金融統計及出版品影音專區相關網站農業金融機構資訊揭露農地銀行專區農業保險專區資訊共同利用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專區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消費者權益專區莫拉克風災專區青年從農專區專案農貸修正重點書表下載QA性別平等員工協助方案專區資訊安全宣言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保護政策最佳瀏覽狀態為IE11以上1024*768以上解析度最佳地址:100024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十五號三樓聯絡電話:(02)2351-6633傳真:(02)3393-8669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8599農漁會信用部突發事件通報處理專線:(02)3393-7300
2.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39A ...目前線上:1000人,瀏覽人次:631541543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3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法規體系:/行政/農業/漁業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53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110年1月1日施行立法總說明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按本法第六條規定:「(第一項)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項)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
(第三項)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計九條,其要點如次: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一條)二、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主管機關應予以審查。
(第二條至第四條)三、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之情形,及後續應處理事宜。
(第五條)四、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處理之範圍及應遵行之規定。
(第六條及第七條)五、農會、漁會受理申訴之處理期間及申訴人得另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
(第八條)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九條)法規異動訂定9條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第二項)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
(第三項)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計九條,其要點如次: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一條)二、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應備文件及主管機關應予以審查。
(第二條至第四條)三、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之情形,及後續應處理事宜。
(第五條)四、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處理之範圍及應遵行之規定。
(第六條及第七條)五、農會、漁會受理申訴之處理期間及申訴人得另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
(第八條)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九條)法規異動訂定9條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3. 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 ...網頁置頂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電腦模式:::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ENGLISH | 兒童版 | 行動模式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網站地圖雙語詞彙ENGLISH兒童版電腦模式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全站搜尋版本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詢:::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現在位置:首頁>新聞與公報>公告>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新聞與公報 公告版本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 詢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發布日期:109-08-1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95084938號主 旨: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業保險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oaf.gov.tw)。
四、本草案為配合農業保險法將施行,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且本草案施行後將有助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農民收入,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第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3樓。
(三)電話:(02)3393-5891。
(四)傳真:(02)2392-68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附件‧「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109-08-21:438:::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關閉便民服務交流園地首長信箱常見問答集(FAQ)農民福利制度訴願程序說明重大政策產銷履歷—安全、永續、資訊公開之可追溯農產品農村再生創造臺灣農村的新價值雞蛋可溯源衛生安全有保障健全畜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因應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家禽產業重建措施關於農委會概述與沿革主任委員簡歷副主任委員簡歷專訪園地職掌與組織農業政策業務報告與施政報告每月重要措施主要國家農業政策法規與經濟動態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98年1月-101年12月)農業施政方針-健康、效率、永續經營之全民農業農業法令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農地管理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解釋令新聞與公報RSS新聞台農業新聞農委會所屬機關新聞農業E報消費者新聞休閒與生活消費者資訊專區食育樂識農業科技農業國家核心科技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貴重儀器供學研單位服務清單「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畜牧」第二次補助申請各機關(構)執行本會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授權金上繳原則及須提報本會核准案件農業科研成果應用可能涉及國內食、藥等領域之管理法規與例示統計與出版品農業統計經營管理合理化在農業之應用農業出版品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年報網路圖書館資料下載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logo及banner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3.人事業務相關資料4.研考業務相關資料5.會計業務相關資料農委會計畫研提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農業科技計畫農業管理計畫農業發展計畫110年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政府資訊公開農業法規與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法律草案公開執掌與組織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行政指導文書相關網站連結行政院暨各部會署農委會所屬機關農產品出口業務資訊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產銷班)其他農業相關網站線上申辦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隱私權保護宣告/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 ...網頁置頂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電腦模式:::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雙語詞彙 | ENGLISH | 兒童版 | 行動模式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網站地圖雙語詞彙ENGLISH兒童版電腦模式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全站搜尋版本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詢:::便民服務重大政策線上申辦關於農委會農業政策農業法令新聞與公報休閒與生活農業科技統計與出版品資料下載農委會計畫研提政府資訊公開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相關網站連結所屬機關網站:::現在位置:首頁>新聞與公報>公告>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新聞與公報 公告版本中文版英文版兒童版關鍵字搜尋查 詢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發布日期:109-08-1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95084938號主 旨:預告訂定「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農業保險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oaf.gov.tw)。
四、本草案為配合農業保險法將施行,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且本草案施行後將有助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農民收入,採取較短公告期間確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將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第三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3樓。
(三)電話:(02)3393-5891。
(四)傳真:(02)2392-688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附件‧「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109-08-21:438:::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首長信箱農業財團法人彙總表廉政資訊專區常見問答集交流園地會內資訊關閉便民服務交流園地首長信箱常見問答集(FAQ)農民福利制度訴願程序說明重大政策產銷履歷—安全、永續、資訊公開之可追溯農產品農村再生創造臺灣農村的新價值雞蛋可溯源衛生安全有保障健全畜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因應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家禽產業重建措施關於農委會概述與沿革主任委員簡歷副主任委員簡歷專訪園地職掌與組織農業政策業務報告與施政報告每月重要措施主要國家農業政策法規與經濟動態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98年1月-101年12月)農業施政方針-健康、效率、永續經營之全民農業農業法令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農地管理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解釋令新聞與公報RSS新聞台農業新聞農委會所屬機關新聞農業E報消費者新聞休閒與生活消費者資訊專區食育樂識農業科技農業國家核心科技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貴重儀器供學研單位服務清單「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畜牧」第二次補助申請各機關(構)執行本會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授權金上繳原則及須提報本會核准案件農業科研成果應用可能涉及國內食、藥等領域之管理法規與例示統計與出版品農業統計經營管理合理化在農業之應用農業出版品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年報網路圖書館資料下載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logo及banner2.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3.人事業務相關資料4.研考業務相關資料5.會計業務相關資料農委會計畫研提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農業科技計畫農業管理計畫農業發展計畫110年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政府資訊公開農業法規與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法律草案公開執掌與組織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行政指導文書相關網站連結行政院暨各部會署農委會所屬機關農產品出口業務資訊農民團體(農會、漁會、合作社、產銷班)其他農業相關網站線上申辦主題網站臺灣農業故事館隱私權保護宣告/
4.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發布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二、前三年度決算淨值平均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前一年內未有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延遲償還本息紀錄。
四、前一年內無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有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輕微,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者。
為因應當地農業保險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限制。
第3條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審查合格者,許可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
第5條農會、漁會取得許可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農會、漁會依第三條規定檢具之文件、資料有變造、偽造、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廢止或撤銷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應限期要求其將農業保險業務移轉予所指定之農會或漁會,並將該農業保險專戶之金額轉入所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第6條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
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
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第7條農會、漁會辦理前條委託作業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二、訂定委託契約並約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違約之處理及終止契約之事由等事項。
三、委託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受委託事項進行瞭解及監督管理。
第8條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2條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二、前三年度決算淨值平均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前一年內未有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延遲償還本息紀錄。
四、前一年內無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有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輕微,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者。
為因應當地農業保險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限制。
第3條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審查合格者,許可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
第5條農會、漁會取得許可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農會、漁會依第三條規定檢具之文件、資料有變造、偽造、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廢止或撤銷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應限期要求其將農業保險業務移轉予所指定之農會或漁會,並將該農業保險專戶之金額轉入所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第6條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
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
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第7條農會、漁會辦理前條委託作業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二、訂定委託契約並約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違約之處理及終止契約之事由等事項。
三、委託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受委託事項進行瞭解及監督管理。
第8條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