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保險公司不理賠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為什麼保險公司不照我的要求賠?!秒懂車禍保險理賠的眉角 ...

但是,發生車禍的時候,明明我的保額是一百萬,保險公司卻只願意理賠公道價八萬一,然後對方提出的金額與項目,還一直刪掉不賠不然就是要 ...Skiptocontent車在江湖走,保險一定有。

但是,發生車禍的時候,明明我的保額是一百萬,保險公司卻只願意理賠公道價八萬一,然後對方提出的金額與項目,還一直刪掉不賠不然就是要我自己也付一點,到底是我買錯保險,還是保險公司想坑我?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帶你了解,關於保險理賠的各種眉眉角角。

第一步:掌握購買的保險內容保險公司會對哪些項目進行理賠?各項目的理賠上限分別是多少?這些細節,都與保費的高低息息相關。

例如,在強制險中,身故給付上限是每人新臺幣20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的上限則是每人新臺幣20萬元。

所以,趕快先拿出保單,看看當初向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到底內容是什麼。

第二步:確認理賠的對象跟車禍有關的保險比較特別,因為一場車禍可能會涉及兩名駕駛以外的其他人,例如坐在後座的小三、坐在副駕的阿寶或是路過的倒楣老王。

不同的車禍險種,理賠的對象也不同:強制險:強制險只賠「人」,包含自己車上乘客的人傷、對方駕駛&乘客的人傷、路人的人傷。

在財物方面,不論是自己的財損還是對方的財損,都不在強制險的理賠範圍內。

車體險:車體險的理賠對象是「自己的車」,我們常常說的甲式、乙式跟丙式,就是在說車體險。

第三人責任險: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保你的「責任」,理賠對象則是對方駕駛&乘客,以及路人的部分。

在責任險範圍則同時包含了人傷以及財損。

第三步:了解保險公司理賠的運作方式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或是拒絕賠償我們要求的金額,原因大多是理賠項目不在承保範圍內;或已提出的單據無法對應索賠金額。

而有些時候,明明我申請的理賠金額,是承保範圍且有單據佐證,但我的保險公司還是拒絕按我的要求進行理賠,這時候很有可能就是以下這些原因所造成的:1.處理車禍過程有瑕疵例如沒有報警。

畢竟,只有警察才能製作當事人登記聯單跟初判表等車禍紀錄文件,這是保險公司用來判斷肇事責任的一個重要依據2.申請理賠的資料有缺漏理賠需要「資料」佐證。

車主除了要通知保險公司,還要主動提交理賠申請書給保險公司,並附上保險公司要求的文件,例如當事人登記聯單或初判表等,這樣才算完成理賠申請3.我們在這場車禍中沒有肇事責任責任險保的是車主的「責任」,如果車主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會賠。

這個問題多半發生在車禍當下,車主立刻答應賠償對方,結果事後發現自己根本就沒責任,保險公司自然就不會答應你的理賠要求4.開車的人不對車子撞爛時,如果保險公司拒絕依車體險進行理賠,有一種可能是因為駕駛身分不對。

有些車體險,僅對車主本人、車主的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駕車的事故做理賠。

如果把車借給鄰居阿寶開結果撞壞了,保險公司自然就不會賠償了。

5.理賠申請書不是車主本人簽的申請保險理賠的時候,申請書上的簽章以及行照駕照要是車主的,就算實際開車出事的人不是車主也一樣。

如果保單過期或是駕照過期,理賠申請就會被保險公司打槍。

6.除外不保事項只要事故的發生原因或情形,符合保單上的除外不保事項,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理賠。

例如車體險不賠因為戰爭導致的車輛損壞很多人都覺得自己有買「全險」,不管出什麼事保險公司都會全賠,但事實上並沒有「全險」這種商品。

實際上到底有保哪些事故、保額上限或具體的規定等事項,全部都寫在保險契約上,大家一定要張大眼睛看清楚,可別以為買完保險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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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生車禍了,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

104年11月19日協商破局後,老陳表示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理賠人員告訴小雯如果收到民事開庭的通知,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免權益受損。

一直到了隔年,也就是 ...:::電子報:::首頁>教育宣導園地>案例分享>案例分享>電子報案例分享>評議案例分享>發生車禍了,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字級設定:最小字一般字最大字[Ctrl]+[+]:可放大字體,[Ctrl]+[-]:可縮小字體友善列印轉寄好友發生車禍了,保險公司為什麼不賠?申請人怎麼說…小雯在103年1月間以自己所有的自用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強制險並附加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3個多月後,也就是103年4月28日,小雯開車與騎乘機車的老陳發生車禍導致老陳受傷,老陳的機車也因此損壞。

之後老陳在105年8月間到法院向小雯提起民事訴訟經判決確定,小雯的帳戶存款並因此遭到扣押。

小雯請求保險公司依照法院判決內容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怎麼說…依據保單共同條款的約定,由本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其請求權時效為2年。

103年4月28日小雯跟老陳發生車禍後,保險公司曾指派理賠人員於104年6月4日及104年11月19日偕同小雯參與刑事偵查程序並和老陳進行協商,但無法達成共識。

104年11月19日協商破局後,老陳表示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理賠人員告訴小雯如果收到民事開庭的通知,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免權益受損。

一直到了隔年,也就是105年的5月下旬理賠人員致電小雯與老陳,確認老陳並沒有提出民事告訴,小雯也沒有收到民事開庭通知。

而因為老陳對於小雯的車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而消滅,所以理賠人員告訴小雯將以免賠結案,小雯也表示同意。

 後來一直到了105年8月間,老陳才向小雯提起民事訴訟,而小雯沒有理會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訴訟,並且案件已經在106年4月17日經法院判決確定。

然而,小雯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在105年4月28日就已經屆滿2年的消滅時效,因此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一、保險公司曾派員於104年6月4日及104年11月19日偕同小雯參與協商,因此可以認定最慢老陳已經在104年6月4日向小雯提出賠償的請求。

從而,小雯的保險金請求權就應該從104年6月4日起算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雖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時效可以中斷而重行起算,但是小雯並沒有就此提出相關事證及說明,因此小雯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已經在106年6月3日屆滿2年時效而消滅。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一、責任保險商品之保險人是否應該負擔保險責任,在實務上可分為「事故發生基礎」及「索賠基礎」2種基準。

「事故發生基礎」的責任保險契約,是以造成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即損害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認定基準;「索賠基礎」的責任保險契約,則是以受害人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之請求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認定時點。

二、承上,本案保單共同條款第19條約定:「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此外,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二、財損責任險:…,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

由此可知,本案保單是採取類似前述「索賠基礎」的制度,也就是以「受賠償請求時」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認定時點。

三、本案保險公司曾指派理賠人員於104年6月4日及104年11月19日偕同小雯參與協商,因此可以認定最慢老陳已經在104年6月4日向小雯提出賠償的請求。

從而,小雯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金請求權就應該從104年6月4日起算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雖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時效可以中斷而重行起算,但是小雯並沒有就此有利其主張的事由提出相關事證及說明,因此小雯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已經在106年6月3日屆滿2年時效而消滅。

而小雯是一直到107年1月間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其保險金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依據民法第144條第1項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

  參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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