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適足率等級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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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英. 公發布日: ...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 資本除以風險性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英公發布日:民國87年11月13日修正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法規體系:銀行局/基層金融立法理由: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總說明(105.08.23).pdf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105.08.23).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   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二類   資本。

四、股金:指最近半年日平均股金總額、最近一個月日平均股金總額及填   報基準日股金總額之孰低者。

五、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   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   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信用合作社產   生損失之風險。

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   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七、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波   動,致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   計提之資本。

八、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信用合作社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   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第3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資本等級,其劃分標準如下:一、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八以上者。

二、資本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者。

信用合作社淨值占資   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第4條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一、股金。

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三、法定盈餘公積。

四、特別盈餘公積。

五、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六、社員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   。

第5條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一、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二、重估增值。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四、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信用合作社所提備抵呆帳超過信用合作社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五。

第6條合格自有資本為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   ,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一類資   本。

二、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中,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   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第7條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2.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

第6條. 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淨空法師:【受不了環境的壓迫時,怎麼辦?】【現在位置】六法首頁〉〉超連結法規【更新】2021/03/13【貼心小幫手】(1)免費索取word檔(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4)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公布日期】108.12.23【公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81)台財融字第81173889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877205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名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009034510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166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64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62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名稱: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1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增訂第2-1、10-1條條文;並刪除第13條條文【原條文】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0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除第4條條文槓桿比率之最低比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8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原條文】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條;除第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回頁首〉〉【法規內容】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比率):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二、普通股權益比率: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資本適足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五、法定資本適足比率:指第五條所定最低資本適足比率加計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應額外提列數之合計。

  六、槓桿比率:指第一類資本淨額除以暴險總額。

  七、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

  八、第一類資本淨額: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淨額及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淨額之合計數。

  九、累積特別股: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發之特別股。

  十、次順位債券: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十一、資本工具:指銀行或其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金融債券等得計入自有資本之有價證券。

  十二、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

但已自自有資本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十三、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銀行產生損失之風險。

該風險之衡量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十四、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利率、匯率及股價等)波動,致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



3. 資本適足率等級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係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多種衡量指標之一,尚非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之唯一指標。

淨值比率. 109年全年度淨值比率:15.10%. 109年上半年度淨值 ...%PDF-1.7%յյ10obj<>/Metadata990R/ViewerPreferences1000R>>endobj20obj<>endobj30obj<



4. 新聞稿

一、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標準,除現行採資本適足率為認定標準外,增訂保險業之淨值比率低於一定比率,列入「資本不足」或「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English:::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小中大至搜尋搜尋搜尋熱門熱門:金融科技|IFRSs|洗錢防制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組織架構本會沿革影音平台委員簡介局長簡介金融史料陳列室機關聯絡資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銀行法規資料庫證期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規資料庫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統計及出版品金融業財務及業務資訊揭露與統計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兩岸金融政府出版品資訊專區消費者園地金融消保金融智慧網金檢學堂金融知識宣導專區金融詐騙防治宣導消費者資訊宣導影音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廉政園地Q&A問答集申辦案件流程不實謠言檢舉窗口金融業重大突發性金融事件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受理民眾檢舉與陳情申請表單下載雙語詞彙1998金融服務專線偽冒金融網站公告專區遊說法專區金融防疫紓困專區專區說明各銀行辦理紓困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個人貸款窗口)各銀行辦理紓困振興貸款專案之專責窗口(企業貸款窗口)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保險公司協助措施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金管會對於因應疫情措施之常見問題各類事業相關貸款紓困振興方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振興紓困專線及防疫專線相關主管機關專區連結宣導影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金管會施政績效性別主流化專區金融資料開放專區大數據研究應用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內部控制聲明書兩公約宣導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推動行動支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金融競爭力專區關於本專區金融競爭力重要資訊相關單位連結金融資訊網站本國公(協)會外國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政府相關連結業務宣導廣告English機關介紹組織架構本會沿革影音平台委員簡介局長簡介金融史料陳列室機關聯絡資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銀行法規資料庫證期法規資料庫保險法規資料庫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統計及出版品金融業財務及業務資訊揭露與統計金融市場統計資訊系統年報金融展望月刊兩岸金融政府出版品資訊專區消費者園地金融消保金融智慧網金檢學堂金融知識宣導專區金融詐騙防治宣導消費者資訊宣導影音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廉政園地Q&A問答集申辦案件流程不實謠言檢舉窗口金融業重大突發性金融事件24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受理民眾檢舉與陳情申請表單下載雙語詞彙1998金融服務專線偽冒金融網站公告專區遊說法專區金融防疫紓困專區專區說明各銀行辦理紓困相關貸款及債務協處機制資訊專區(個人貸款窗口)各銀行辦理紓困振興貸款專案之專責窗口(企業貸款窗口)銀行辦理各部會及自辦紓困貸款彙總統計資料保險公司協助措施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金管會對於因應疫情措施之常見問題各類事業相關貸款紓困振興方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振興紓困專線及防疫專線相關主管機關專區連結宣導影音本會民意電子信箱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金管會施政績效性別主流化專區金融資料開放專區大數據研究應用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內部控制聲明書兩公約宣導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推動行動支付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金融競爭力專區關於本專區金融競爭力重要資訊相關單位連結金融資訊網站本國公(協)會外國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上市(櫃)、發行公司網站連結政府相關連結業務宣導廣告:::公告資訊重大政策首長言論集IFRSs實施情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重大政策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金融科技(含發展路徑圖)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公司治理3.0資本市場藍圖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新南向政策專區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雙語國家普惠金融專區純網路銀行專區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專區重要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首長行程活動記事裁罰案件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標售資訊金融小百科:



5.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保險業淨值比低於3% 需增資保險業資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四)日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考量保險業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更能評量公司在國際政經情勢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律新聞-《保險》本篇網址:分享保險業淨值比低於3%需增資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法源編輯室/2019-12-05[評論數0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四)日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考量保險業淨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更能評量公司在國際政經情勢發生短期大幅波動時,對於該等市場風險的承擔能力,故於此次予以修正,以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

有關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的劃分,除現行採資本適足率為認定標準外,新修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增訂保險業淨值比率低於一定比率,列入「資本不足」或「資本顯著不足」等二等級的評量標準;所稱淨值比率,同條第2項規定,是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資產總額,使其明確;且此次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是採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等二種劃分標準,為避免兩標準的劃分結果可能產生歸屬於不同等級的情形,同條第3項明定保險業如依第一項劃分標準而有同時符合二等級的情形,應以較低等級為資本適足率等級。

為配合此次修正增訂淨值比率納入資本適足率等級劃分標準,新修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增訂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的淨值比率。

由於此次修正增訂淨值比率為輔助資本適足率的監理指標,同辦法第9條第1項增訂保險業應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的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且保險業首次揭露的淨值比率應為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起的資料。

此外,保險業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的相關財務資料,但考量最近三年度的資本適足率已不含一百零四年上半年度及以前年度相關資訊,故刪除有關資本適足率以五等級表示揭露規定。

相關資料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6,9,10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7,9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7,9條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3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6號判決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6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3009號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200%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6.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5-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一項規定之百分之二百。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EN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第5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如下: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一項規定之百分之二百。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且在零以上。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二等級,以較低等級為資本適足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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