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墊醫療費用核退項目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出國在外緊急就醫,可申請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衛生福利部

出國在外緊急就醫,可申請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建檔日期:107-02-10; 更新時間:107-02-10. 今年春節連續假期雖然只有6天(107 ...按Enter到主內容區:::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2月新聞首頁最新消息焦點新聞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2月新聞出國在外緊急就醫,可申請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建檔日期:107-02-10更新時間:107-02-10今年春節連續假期雖然只有6天(107年2月15日至2月20日),但還是有很多人已經安排出國遊玩,健保署提醒,出國期間如果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須立即在國外院所立即就醫,可在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地址及電話如下表)申請核退費用,申請時應檢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站下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如出入境公務櫃檯核蓋之入出國查驗章戳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另在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但出院日不列入計算)以上的核退申請案件所檢附之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需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回國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後,再提出申請。

核退金額是採審查後「核實」支付,以前一季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之平均費用為上限(核退上限請參看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34935D25C6F4E5E5&topn=3185A4DF68749BA9&upn=E0ECF9FB05661DE1),故如國人出國至醫療費用相對較高的國家,可能無法全額核退,建議民眾加買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等以補其不足。

依據健保署統計,105年在國外最常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前五名分別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氣管炎、腎衰竭、牙齒相關疾病及扁桃腺炎。

因此,呼籲國人出國在外應注意生活作息正常,休息時間要足夠,注意保暖,必要時自備口罩或個人藥品等,以避免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病症發生,希望國人皆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表 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絡地址及電話各業務組地        址轄 區 範 圍聯絡電話臺北業務組台北市公園路15之1號1樓台北、宜蘭、基隆、金門、連江(02)25232388北區業務組桃園縣中壢巿中山東路3段525號桃園、新竹、苗栗(03)4339111中區業務組臺中巿市政北一路66號台中、彰化、南投(04)22583988南區業務組臺南巿公園路96號雲林、嘉義、台南(06)2245678高屏業務組高雄巿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高雄、屏東、澎湖(07)2315151東區業務組花蓮市軒轅路36號花蓮、台東(03)8332111 回上一頁本部簡介部長次長主任秘書行政組織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政策報導部徽設計說明最新消息焦點新聞真相說明公告訊息活動訊息招標資訊就業資訊便民服務部長信箱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表單下載諮詢服務專線政府出版品電子報訂閱相關問題Q&A衛生福利e寶箱常用查詢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法規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反貪資訊網遊說法專區法規鬆綁衛教視窗宣傳資訊宣傳影片相關連結員工入口網回頁首



2.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

但申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附檔:附表: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之書據.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第3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緊急傷病,其範圍如下:一、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下背、腰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四、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

九、精神病病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者。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十二、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或報告傳染病。

第4條保險對象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期限,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5條保險對象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其應檢具之書據,規定如附表。

保險對象檢送申請書據不全者,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保險人於必要時,得依保險對象之申請予以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屆期未補件者,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第6條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

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

第7條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載之匯率計算。

第8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 政府統計資訊網Government Statistics

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定義:保險對象因緊急傷病或特殊情況先行自墊醫療費用就醫者,依規定申請核退費用。

範圍: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 ...GoToContain:::HomeDefinitionsofStatisticalTerms核退自墊醫療費用DefinitionsofStatisticalTerms統計名詞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定義:保險對象因緊急傷病或特殊情況先行自墊醫療費用就醫者,依規定申請核退費用。

範圍: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之項目。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情況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作業要點規定之項目。

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統計資訊常用名詞彙編(民91.08)shrinkBrowsebyPublicationTitleStatisticalReportsIndicatorsDefinitionsofStatisticalTermsLinksCentralOrganizationsLocalGovernmentAboutU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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