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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臨時買賣合約
資訊中心>監管局刊物>專題論集:香港物業轉易>臨時買賣合約 主頁+ 關於監管局+ 考試+ 發牌+ 規管+ 投訴+ 紀律研訊+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資訊中心 消費者教育網站專題論集:香港物業轉易目錄(2)臨時買賣合約 在香港的物業市場上,買方及賣方一般都會簽訂一份由地產代理或律師行預備的臨時買賣合約。
雖然臨時買賣合約並沒有標準格式,但下列事項一般都會於一份臨時買賣合約內說明︰ 1.賣方之姓名、地址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賣方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分證號碼)必須列明,以正確地辨認賣方之身份。
在地產代理未安排賣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地產代理須查核賣方之香港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及有關物業在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以確保賣方是有關物業之註冊業主。
(若賣方是一間有限公司,則有限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號碼及註冊地址亦必須列明。
) 2.買方之姓名、地址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買方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分證號碼)必須列明,以正確地辨認買方之身分。
(若買方是一間有限公司,則有限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號碼及註冊地址亦必須列明。
) 3.物業之描述 一般而言,物業之郵寄地址已足夠辨識有關物業。
但若樓價包括車位、露台或天台,這些便會構成物業的一部分,必須清楚列明。
4.樓價 雙方同意的樓價會以文字及/或數目字表達。
5.支付樓價的方式 a.臨時訂金-此金額通常會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予賣方(臨時訂金之金額由買賣雙方協議決定,但一般相等於樓價之3%-5%)。
但若物業是負資產(意即樓價餘款不足以支付按揭還款),則臨時訂金應支付予賣方的代表律師作為保管人,以保障買方利益; b.加付訂金-此金額通常會於指定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日由買方支付予賣方(通常,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合共相等於樓價之10%)。
但若物業是負資產,則加付訂金應支付予賣方的代表律師作為保管人,以保障買方利益;及 c.樓價餘款-此金額將會由買方於完成交易時支付予賣方,而交易則會在列明之指定日期或之前完成。
6.物業不受制於沒有披露之產權負擔 除非合約另有協議,物業會在不受制於產權負擔的情況下售予買方或其提名人或轉購人。
一般而言,產權負擔是土地受制於任何土地押記或其他法律責任。
例如:按揭、其他押記、押記令等。
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這些產權負擔必須在交易完成前解除。
7.交吉 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賣方須於完成交易時將物業交吉予買方。
賣方的責任是確保所有住戶及不與物業一同售賣的傢俬及電器雜物等在完成交易前遷離物業。
但若物業是連租約出售,必須在臨時合約內清楚列明。
在此情況下,賣方不須將物業交吉予買方。
8.賣方代表律師 賣方會列明代表他處理此買賣交易的律師行之名稱。
9.買方代表律師 買方會列明代表他處理此買賣交易的律師行之名稱。
10.律師費及印花稅 一般而言,雙方各自負責支付其律師費,印花稅則由買方負責支付。
11.買方違約 買方若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則賣方有權沒收已付之臨時訂金,之後賣方不得向買方進一步追究責任。
(留意:有些合約可能訂明賣方有權要求強制履行合約,強制買方根據合約購入物業。
) 12.賣方違約 賣方若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則賣方除須退還臨時訂金外,並須以同等數目的金額賠償買方,之後買方不得向賣方進一步追究責任。
(留意:有些合約可能訂明買方有權要求強制履行合約,強制賣方根據合約出售物業。
) 13.地產代理之佣金 基於地產代理人就該買賣交易所提供之服務,代理人有權向賣方及買方分別收取一個雙方協定金額的佣金。
佣金的數額及支付是受制於買賣各方與地產代理所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
若地產代理人提供服務予買賣雙方並收取雙方之佣金,地產代理人必須向買賣雙方披露有關事實。
14.物業以現狀出售 物業將會以現狀出售予買方,即是說物業會以簽署合約時的實際狀況售賣及交付買方。
但必須注意「以現狀出售」之條文不代表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接受未經披露而影響物業之非法構築物或改建。
除非買方接受,非法構築物或改建可
雖然臨時買賣合約並沒有標準格式,但下列事項一般都會於一份臨時買賣合約內說明︰ 1.賣方之姓名、地址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賣方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分證號碼)必須列明,以正確地辨認賣方之身份。
在地產代理未安排賣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地產代理須查核賣方之香港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及有關物業在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以確保賣方是有關物業之註冊業主。
(若賣方是一間有限公司,則有限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號碼及註冊地址亦必須列明。
) 2.買方之姓名、地址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買方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分證號碼)必須列明,以正確地辨認買方之身分。
(若買方是一間有限公司,則有限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號碼及註冊地址亦必須列明。
) 3.物業之描述 一般而言,物業之郵寄地址已足夠辨識有關物業。
但若樓價包括車位、露台或天台,這些便會構成物業的一部分,必須清楚列明。
4.樓價 雙方同意的樓價會以文字及/或數目字表達。
5.支付樓價的方式 a.臨時訂金-此金額通常會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予賣方(臨時訂金之金額由買賣雙方協議決定,但一般相等於樓價之3%-5%)。
但若物業是負資產(意即樓價餘款不足以支付按揭還款),則臨時訂金應支付予賣方的代表律師作為保管人,以保障買方利益; b.加付訂金-此金額通常會於指定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日由買方支付予賣方(通常,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合共相等於樓價之10%)。
但若物業是負資產,則加付訂金應支付予賣方的代表律師作為保管人,以保障買方利益;及 c.樓價餘款-此金額將會由買方於完成交易時支付予賣方,而交易則會在列明之指定日期或之前完成。
6.物業不受制於沒有披露之產權負擔 除非合約另有協議,物業會在不受制於產權負擔的情況下售予買方或其提名人或轉購人。
一般而言,產權負擔是土地受制於任何土地押記或其他法律責任。
例如:按揭、其他押記、押記令等。
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這些產權負擔必須在交易完成前解除。
7.交吉 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賣方須於完成交易時將物業交吉予買方。
賣方的責任是確保所有住戶及不與物業一同售賣的傢俬及電器雜物等在完成交易前遷離物業。
但若物業是連租約出售,必須在臨時合約內清楚列明。
在此情況下,賣方不須將物業交吉予買方。
8.賣方代表律師 賣方會列明代表他處理此買賣交易的律師行之名稱。
9.買方代表律師 買方會列明代表他處理此買賣交易的律師行之名稱。
10.律師費及印花稅 一般而言,雙方各自負責支付其律師費,印花稅則由買方負責支付。
11.買方違約 買方若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則賣方有權沒收已付之臨時訂金,之後賣方不得向買方進一步追究責任。
(留意:有些合約可能訂明賣方有權要求強制履行合約,強制買方根據合約購入物業。
) 12.賣方違約 賣方若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則賣方除須退還臨時訂金外,並須以同等數目的金額賠償買方,之後買方不得向賣方進一步追究責任。
(留意:有些合約可能訂明買方有權要求強制履行合約,強制賣方根據合約出售物業。
) 13.地產代理之佣金 基於地產代理人就該買賣交易所提供之服務,代理人有權向賣方及買方分別收取一個雙方協定金額的佣金。
佣金的數額及支付是受制於買賣各方與地產代理所簽訂的地產代理協議。
若地產代理人提供服務予買賣雙方並收取雙方之佣金,地產代理人必須向買賣雙方披露有關事實。
14.物業以現狀出售 物業將會以現狀出售予買方,即是說物業會以簽署合約時的實際狀況售賣及交付買方。
但必須注意「以現狀出售」之條文不代表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接受未經披露而影響物業之非法構築物或改建。
除非買方接受,非法構築物或改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