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醫療費用核退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職災事故之醫療補助

1.如因普通傷病超過十天或出院前未到醫院補件,請填具「全民健康保險通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 ...跳至主要內容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回首頁│體系首頁│院長信箱│網站導覽│RSS│English│Loading字體大小掛號服務網路掛號電話掛號語音掛號現場掛號取消掛號國際醫療特約門診該看哪一科門診表轉診服務就醫須知門診就醫須知急診就醫須知住院就醫須知門診檢查說明醫院歷史使命願景大樓配置圖交通指南地圖及交通指南Googlemap標章專區醫療單位內科部外科部耳鼻喉部精神醫學部皮膚部骨科部婦產部眼科部急診醫學部泌尿部牙科部小兒部神經部復健部社區及家庭醫學部麻醉部病理部影像醫學部環境及職業醫學部腫瘤醫學部醫療支援單位品質管理中心感染管制中心醫事單位護理部檢驗醫學部藥劑部營養室行政單位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企劃管理室社會工作室資訊室醫療事務室總務室病歷資訊管理室安全衛生室工務室教學研究單位教學研究單位圖書室研究倫理委員會臨床試驗中心心血管醫學中心急重症醫學中心國際志工服務早期療育中心傷造口中心安寧服務健康管理中心團體健檢中心形體美容中心社區健康營造醫病共享決策血管瘤與脈管畸形醫學中心最新消息門診公告新聞稿活動公告電子報最新電子報各期電子報訂閱/取消電子報"院內新聞網"線上收看人才招募活動報名系統電子病歷專區性騷擾防治專區公開資訊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財務報表資訊招標公告每日病床概況全日平均護病比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全國法規資料庫健保部分給付自費專區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開放資料集員工專區病人權利與配合事項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就醫資料申請初診掛號申請醫療費用明細申請病歷資料影印申請病歷資料線上申請影像光碟申請委託保險公司查詢醫院病歷資料同意書中/英文出生證明申請服務信箱醫療諮詢信箱院長信箱感謝函專區用藥諮詢電子藥典(本院)電子藥典(台大藥劑部)正確用藥互動數位資訊學習網藥品異動訊息藥品諮詢信箱護理照護出院準備服務住院服務指引傷口造口服務探病與陪病須知醫療品質暨滿意度調查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服務成人健檢服務婚前健康檢查兵役代檢服務衛教相關衛教專區衛教短片病人衛教單張中英文辭彙對照無菸無檳醫院無菸無檳防治宣言無菸醫院無檳醫院相關網站檔案申請應用專區教學研究單位臨床技能中心教師培育中心圖書室研究倫理委員會臨床試驗中心首頁>醫療團隊>醫療單位>環境及職業醫學部>衛教資訊:::環境及職業醫學部最新消息科部介紹及特色醫療團隊服務項目教學研究衛教資訊網站連結聯絡我們:::職災事故之醫療補助日期:2020-07-23 作者: 點閱數:3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需就醫時,應持由投保單位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連同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住院另有30天內膳食費用半數補助。

 若發生職業傷病而緊急就醫,未能如期辦理,該怎麼辦 若因緊急傷病就醫,或者是因尚未取得職災醫療書單或全民健康保險卡,而導致未能繳交申請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就醫時聲明「勞保職災勞工」身分,先自付醫療費用之後,記得索取相關收據,並於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至醫院,即可退回已繳交全民健保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天內膳食費用半數。

職災傷病未能及時補件之核退申請 1.如因職災傷病超過十天或出院前未到醫院補件,應填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收據如為影本者,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

),其它應備資料依核退資格而不同,請詳見申請書說明,於資料備齊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代墊費用。

2.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職災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 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3.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經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4.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請務必於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完成辦理。

★點此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普通傷病未能



2.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

但申請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附檔:附表: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之書據.PDF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第3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緊急傷病,其範圍如下:一、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下背、腰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四、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鳴、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

九、精神病病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置者。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十二、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或報告傳染病。

第4條保險對象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期限,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5條保險對象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其應檢具之書據,規定如附表。

保險對象檢送申請書據不全者,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保險人於必要時,得依保險對象之申請予以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屆期未補件者,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

保險人於必要時,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件,或至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

第6條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

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

第7條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其外幣兌換匯率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幣公告之匯率計算。

二、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依臺灣銀行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三、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採現金賣出之匯率計算。

四、無前款匯率資料者,依彭博社、路透社所登載之匯率計算。

第8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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