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定義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第二條]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 ...
業餘網路拍賣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參諸前揭企. 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 ...首頁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資訊與服務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自我安全防護小常識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依法條順序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第二條]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日期:101-05-2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消費者於○○拍賣網站上與賣家所生之消費爭議,是否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等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9日府授法保字第09631585600號函。
二、首查「企業經營者:只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 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爭議:指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分別為消費者 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明定;另「…貴會之 教學行為,非屬貴會之營業活動,僅屬偶一舉辦之活動行為, 尚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疇。
」〈本會93年2月13日消保法字第 093000336號函參照〉,合先陳明。
貴府所詢事項一略已:「 業餘網路拍賣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參諸前揭企 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參諸 前揭法條及函釋規定,似應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惟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 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 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三、次查,「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 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 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本法第二條第二 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明訂。
另「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係利用電腦或其他方 法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 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常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媒體經營者。
惟其是否應與為廣告之企業經營 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則需再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之要件以為判斷。
」〈本會86年5月29日消保法字第00648號 函參照〉,貴府所詢事項二、「○○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僅提供 交易平台不介入或監督買賣收方之交易,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 之適用」部分,參諸前揭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 資訊有限公司係屬經營入口網站〈ICP,InternetContent Provider〉之業者,其本質上即屬媒體經營者惟倘若該公司有 經營刊登廣告之業務或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服務,則不論收取 費用與否,亦屬企業經營者,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至 貴府所詢事項三稱「賣家委任買家代購商品,是否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一節,參諸前揭法條規定,適用消費者 保護法之前提為具有消費關係,倘若所詢之買賣雙方,一方為 消費者他方為企業經營者,且經由網際網路方式進行交易,即 有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相關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回頂端
日期:101-05-2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消費者於○○拍賣網站上與賣家所生之消費爭議,是否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等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8月9日府授法保字第09631585600號函。
二、首查「企業經營者:只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 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爭議:指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分別為消費者 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明定;另「…貴會之 教學行為,非屬貴會之營業活動,僅屬偶一舉辦之活動行為, 尚非本法所欲規範之範疇。
」〈本會93年2月13日消保法字第 093000336號函參照〉,合先陳明。
貴府所詢事項一略已:「 業餘網路拍賣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參諸前揭企 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 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參諸 前揭法條及函釋規定,似應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惟 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 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 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 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三、次查,「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 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 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 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本法第二條第二 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所明訂。
另「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係利用電腦或其他方 法等方式,作為提供刊登廣告之媒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 悉該廣告之內容,且係以之為經常業務者,似均應認係本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媒體經營者。
惟其是否應與為廣告之企業經營 者負連帶賠償責任問題,則需再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之要件以為判斷。
」〈本會86年5月29日消保法字第00648號 函參照〉,貴府所詢事項二、「○○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僅提供 交易平台不介入或監督買賣收方之交易,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 之適用」部分,參諸前揭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 資訊有限公司係屬經營入口網站〈ICP,InternetContent Provider〉之業者,其本質上即屬媒體經營者惟倘若該公司有 經營刊登廣告之業務或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服務,則不論收取 費用與否,亦屬企業經營者,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至 貴府所詢事項三稱「賣家委任買家代購商品,是否有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之適用」一節,參諸前揭法條規定,適用消費者 保護法之前提為具有消費關係,倘若所詢之買賣雙方,一方為 消費者他方為企業經營者,且經由網際網路方式進行交易,即 有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相關規定之適用,併此說明。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