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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嗎?|法律 ...

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的分類標準是什麼?有哪幾種情況?而這些情況,應該如何分別處理?給答案民法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嗎?FBLINELINEEmaildownload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消費‧借還錢‧契約/一般買賣‧2018-11-2614:28債務不履行中,給付不能的分類標準是什麼?有哪幾種情況?而這些情況,應該如何分別處理?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0 0動作留言檢舉2018-11-2614:31傳統民法債法領域,在債務不履行時,可以分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

而給付不能的分類,以及法律效果,請見本站文章:契約成立後卻收不到對價,該怎麼辦?──給付不能的意思與分類0 給付不能,給付,債務不履行匿名發問公開署名送出取消相關問題相關文章相關範本寫文章寫作主題清單寫作說明×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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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詞彙-給付不能

所謂給付不能,係指在給付期或債務人得為給付之時期有不能給付之情形而言,若在此等時期,給付已屬不能,則不問其為永久不能抑一時不能,皆 ...法律詞典首頁>律師說法>法律詞典民法詞彙-給付不能29Jan,2019說明:按「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

其為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其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該項所稱之『不能之給付』者,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亦即依社會通常觀念,債務人應為之給付,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意。

如僅係主觀、暫時之不能給付,自難謂其契約為無效。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8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裁判要旨參照。

所謂給付不能,係指在給付期或債務人得為給付之時期有不能給付之情形而言,若在此等時期,給付已屬不能,則不問其為永久不能抑一時不能,皆當然發生給付不能之效果;縱債務人嗣後回復為可能給付,亦無從變更此已發生之法定效果(同院89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裁判參照)。

 相關法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瀏覽次數:1568分享此頁»法律信箱碩豐新知法律詞典裁判評析法令註釋最新說法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負擔刊載判決書之費用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註釋-權利侵害之救濟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註釋-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Top



3. 民法名詞解釋第226條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民法名詞解釋-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 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Ⅱ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 ...法學領域公行領域商科領域勞工社會領域教育文化領域國際現勢名詞解釋考試科目準備技巧國考常考英文單字就跟你說了放手,不要再聽你的藉口—修復式司法與被告權利保護之關係實務見解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虛遷戶籍而投票之相關爭議探討我國地方政府公務人力運用之困境與未來展望考試院108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韓國考察報告從國家考試性別探討性別平等與公務人力評估設限類科研究世界貿易制度與經濟全球化之利弊由勞動權益保障看受新冠肺炎疫情所生「無薪假」論新冠肺炎之政策有效性面對台鐵隨機殺人事件,探討危機介入模式及防制措施家暴虐兒案件何時休?加強兒虐通報意識之延伸性思考從《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初探社工人員輔導同性婚姻相關議題之延伸性思考面對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探討校園安全防護之措施【芬蘭的語言教育政策】:多元語言技能是未來國際化社會的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大學社會責任】:大學應該懷抱帶動社會進步的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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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給付不能」的各種類型與 ...

「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該項所稱之『不能之給付』者,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亦即依 ...台北律師推薦--李志正律師跳到主文政理法律事務所--法律の専門家~Law&Life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免費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LINEID:@legalpro;或來信至:[email protected]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Mar26Wed201418:40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給付不能」的各種類型與法律效果』 按「所謂給付不能,有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之分。

其為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其為自始主觀、嗣後客觀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賠償損害,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該項所稱之『不能之給付』者,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亦即依社會通常觀念,債務人應為之給付,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意。

如僅係主觀、暫時之不能給付,自難謂其契約為無效。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8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裁判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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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定義指債務人不能依債之關係所約定之內容為給付。

種類金錢之債給付義務人無資力、給付困難、種類之債均無給付不能之適用,其於給付不能之情形依不同條件 ...×Close訊息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Close訊息 首頁學習百科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民法債編之債的效力-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作者:陳仕弘定義指債務人不能依債之關係所約定之內容為給付。

種類金錢之債給付義務人無資力、給付困難、種類之債均無給付不能之適用,其於給付不能之情形依不同條件分類如下:1.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1)自始不能:指標的物於契約成立之時,即屬於不能給付之物。

自始不能因其不能之範圍,分為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

A.自始客觀不能:所謂客觀不能,即指該不能係任何人皆無法為給付之情形。

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所指之不能,依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應限縮其範圍至自始客觀不能,以盡量使契約之效力存在。

(A) 效果:a. 原則: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該債權契約無效。

b. 例外: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若該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該契約仍為有效。

同條第2項則規定,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有效。

(B) 損害賠償:(民法第247條)a. 構成要件:(a)負賠償義務之一方,於締約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契約內容之給付有自始客觀不能之情事。

(b)請求賠償損害之他方,不知或非因過失而知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之情事。

(c)致請求損害賠償之他方受有損害。

b. 損害賠償範圍:所失利益與所受損害。

c. 請求權消滅時效: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自始主觀不能:指債務人雖無法實現債之履行,但對其他第三人而言,卻有實現債之履行可能。

其效果與嗣後不能之判斷方法類同,一併下敘於嗣後不能處。

(2)嗣後不能:指該不能之情形,係於契約成立後方纔發生。

A.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若債務人因該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5條)B.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若該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另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226條)C.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若有此不能給付之情形,而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民法第266條)D.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此即可歸責於債權人導致之給付不能,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民法第267條)E.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給付者:民法無明文規定。

學說認為應先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之規定,由債務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再以債權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民法第217條規定)來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之責任。

2.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以不能之狀態是否可以去除作為區分標準。

但若一時不能去除,已經造成債權目的之障礙時,應認為成立給付不能,以保障當事人之契約權利。

3.全部不能與部分不能:以不能之範圍是否及於全部給付義務作為區分標準。

部分不能依民法第266條第2項與第247條第2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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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契約成立後卻收不到對價,該怎麼辦? 給付不能的意思與分類 ...

指在「契約成立前」,契約標的物就屬於「任何人」都無法給付的,依照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這種契約原則上無效,如果一方因為這個無效的 ...契約成立後卻收不到對價,該怎麼辦?──給付不能的意思與分類文:黃郁真(認證法律人)FBLINELINEEmaildownload‧消費‧借還錢‧契約/各類契約‧12 0刊登:2018-11-25‧最後更新:2020-09-18案例A向B買一棟房屋,雙方簽好契約,並且約定5天之後移轉交付房屋(圖1)。

圖1 買賣房屋契約成立後,移轉交付的法律關係作者自製。

如果因為以下6種情況以致於B沒辦法移轉交付房屋給A,請問A分別有什麼權利?房屋根本不存在。

房屋存在,但不屬於B的。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地震而毀壞。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雙方疏忽而毀壞。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A的疏忽而毀壞。

房屋屬於B的,移轉交付前因B的疏忽而毀壞。

本文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可能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1]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例如買東西付錢給老闆、員工去公司上班(提供勞務)。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為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又分成給付不能[2]、給付遲延[3]及不完全給付[4]三種[5],本文討論的給付不能[6],是指債成立後,因為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無法給付而違反主給付義務[7]。

其中,給付不能又可以依照契約成立的時點,區分成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

(見圖1)圖1 債務人(賣方)不給付,債權人(買方)怎麼解決?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契約標的在契約成立前就無法給付──自始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契約標的物在契約成立前就無法給付,又可以依契約標的物是不是只有契約當事人無法給付,分成自始客觀(任何人)不能與自始主觀(只有契約當事人)不能[8]。

自始客觀不能指在「契約成立前」,契約標的物就屬於「任何人」都無法給付的,依照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9],這種契約原則上無效,如果一方因為這個無效的契約而有損失,則可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案例1,房屋根本不存在的情況,此時不知情的買家A可以請求賠償[10]。

自始主觀不能相反的,自始主觀不能則是指在「契約成立前」,契約標的物客觀上是可以給付的,但契約當事人卻無法給付的情形,此時契約仍然有效。

例如案例2,房屋不屬於B的情況,B明明知道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卻賣房屋給A,屬於可歸責於B的事由致無法給付房屋給A的情形,A可以選擇請求損害賠償及解除契約[11]。

契約標的在契約成立後才無法給付──嗣後不能嗣後不能是指無法給付的情形發生在「契約成立後」,此時會以無法給付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負給付義務的人)以及債權人(接受給付的人)來判斷要適用的條文[12],分為下列四種情形。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案例3中,已締結買賣契約而尚未移轉的房屋因地震而毀壞,並無法歸責於其中一方,此時債務人B不必給付房屋[13],債權人A也不必給付房屋價金[14],如果付了可以請求B返還[15],或者請求讓與B因地震所享有的房屋保險金請求權或保險金[16]。

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案例4,此時債權人A可向債務人B請求損害賠償[17](但B可主張A也有過失而減少賠償額[18]),B也可向A請求房屋價金[19]。

可歸責於債權人如案例5,此時債務人B不必給付房屋[20],且可以向債權人A請求房屋價金(但應扣除B因此省下的過戶費用[21])。

可歸責於債務人如案例6,此時債權人A可以向債務人B請求賠償[22]及解約[23],或請求讓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或賠償物[24]。

 民法第199條第1項:「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債又分成法定之債及意定之債(基於雙方意思而成立的債),本篇所舉的例子以意定之債,也就是契約所生的給付義務為主。

 民法第225條以下。

 民法第229條以下。

 民法第227條以下。

 本篇將著重於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請參考他篇。

 邱聰智(201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頁37。

 給付義務又可分成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中固有、必備,用以決定契約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契約中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方交錢跟賣方交貨就是買賣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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