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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有關是否繼續 ...

是以,我國要求保險業就所有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並非 特例,謹此說明。

三、目前產險業各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年數,係由簽證精算人員 依業務特性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有關是否繼續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相關疑義公發布日:民國98年10月06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0810號法規體系: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主   旨:所報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建議不應繼續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         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說帖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98年7 月24日(98)產計字第097 號函。

         二、特別準備金提存目的,係在穩健保險公司經營之財務安全,針對特定             的風險提存準備金,使保險公司不會在危險事故之發生超過預期以及             重大事故發生時失去清償能力。

基於商品多樣化與費率自由化的趨勢             ,許多國家之特別準備金提存,多由簽證精算人員考量商品特性及其             影響因素評估,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茲因該等國家對保             險業提存特別準備金均列為業主權益項下,故其提列並未違背IFRS4             相關規定。

是以,我國要求保險業就所有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並非             特例,謹此說明。

         三、目前產險業各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年數,係由簽證精算人員             依業務特性及再保安排方式,按公司自留危險大小重新評估訂定並自             97 年度起適用,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係因應產險業經營波動性             所提存者,而現行法規有跨險種沖減及各險累積提存總額以自留滿期             保費之60% 為限等規定,且各公司均有按規定辦理收回或跨險別沖             減特別準備金之情事,故尚非 貴會所稱之特別準備金似有過度累積             及少有收回特別準備金等之情形。

         四、再者,簽證精算制度自92年起實施,產險簽證精算人員之經驗及專             業技術尚未成熟,又98年4 月起產險業費率全面自由化,未來將             面臨與過去經營環境不同之挑戰,基於保險業經營穩定,維持財務之             穩定性,現階段特別準備金仍有存在之必要。

惟目前我國特別準備金             係列於負債項下,為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保險合約之會             計處理」之規定,民國100 年以後增提之特別準備金將改列為業主             權益項下,至於民國l00 年之前所累積之特別準備金仍列負債項下             。

         五、故 貴會建議不應繼續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             金乙案,礙難同意。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         精算學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 保險資訊公開查詢> 單一查詢> 各險別準備金

跳到主要內容統計查詢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查詢政策法規資訊教育宣導×回首頁網站導覽常見問題意見信箱業者登入:::首頁/保險資訊公開查詢/單一查詢/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險別準備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業務概況-各險別準備金單位:新臺幣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列號險別代碼項目109年度108年度107年度1一年期住宅火災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160,924,762157,584,645157,457,9452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3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171,086,749157,663,791152,801,2504保費不足準備金0005負債適足準備金0006賠款準備金29,751,80325,181,83616,422,7117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121,174,352190,033,152233,286,1548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9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40,046,26248,547,59958,397,38510保費不足準備金00011負債適足準備金00012賠款準備金4,167,7972,408,6364,402,98513一年期商業火災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910,392,594838,553,127851,323,46914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15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314,528,374284,370,480254,172,55916保費不足準備金60,085,91167,131,32654,960,80317負債適足準備金00018賠款準備金4,051,407,0952,465,353,4711,959,025,63619長期商業火災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1,070,0622,440,9123,974,04020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21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5,050,9705,396,5375,817,95222保費不足準備金00023負債適足準備金00024賠款準備金38,83943,64667,92625內陸運輸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131,873,544122,677,650122,104,59626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27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65,103,33450,499,90339,349,49028保費不足準備金01,544,0934,142,43529負債適足準備金00030賠款準備金181,168,929184,641,705216,254,61531貨物運輸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172,233,770150,277,533158,441,61432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33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191,929,828168,924,803143,273,79234保費不足準備金00035負債適足準備金00036賠款準備金694,991,188830,575,988583,044,53337船體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89,248,70870,900,42561,800,57138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39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17,407,07114,995,29512,556,73140保費不足準備金4,805,111139,6143,192,09441負債適足準備金00042賠款準備金237,682,957258,543,101325,267,61743漁船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82,039,04884,823,44284,550,52544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45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20,440,38515,595,02518,349,23246保費不足準備金14,288,12926,719,3854,648,94747負債適足準備金00048賠款準備金56,691,090284,885,41245,141,51549航空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61,163,91362,718,18783,421,48050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51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4,237,5086,160,4064,880,51352保費不足準備金00053負債適足準備金00054賠款準備金114,488,921109,055,230170,267,19355一般自用汽車財產損失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3,489,263,4583,160,819,7953,017,134,27756特別準備金-負債項下00057特別準備金-業主權益項下755,694,343664,629,455610,869,42158保費不足準備金00059負債適足準備金00060賠款準備金1,233,332,400955,854,954973,201,82361一般商業汽車財產損失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144,706,794166,410



3. 準備金行政釋令: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998年6月17日成立,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並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 ...返回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首頁網站選單返回首頁網站登入流量統計網站導覽網站選單公會及會員公司資訊認識公會公會介紹本會章程組織架構採購招標會員公司基本資料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組織專區秘書室訊息公布採購招標火險委員會火險商品火險費率規章理賠小幫手常見問答集水險委員會水險商品簡介逾齡船加費規定索賠須知損害防阻國外詐欺犯罪訊息理賠實例彙編壹.英國協會貨物運輸險條款介紹一貳.貨物運輸保險介紹參.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一)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二)意外險委員會工程險條款最低投保金額強制公共意外責任險法規財政部核准商品意外險備查或核准商品常見問答集汽車險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專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常見問答集任意汽車保險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理賠實例彙編防竊專刊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傷害險恐怖主險微型保險專區通報資料查詢表示範條款會計財務委員會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明細表RBC及年度檢查報表相關法規產物保險業會計制度綜合委員會金融友善服務專區防制洗錢專區常見問答集資訊委員會保險資訊專題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國際保險機構介紹國際保險事務研討會訊息精算委員會自律監控委員會公告事項工程險委員會會員專區傷害險恐怖主義共保資訊系統重大災害損失預估通報會員公司基本資料管理保險相關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更多連結##資料專區FACTBOOK保險大道期刊全國法規資料庫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公會自律規範專區資料公開(OpenData)友善連結政府公共建設案專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友善連結準備金行政釋令新聞分類政令宣導專區新聞稿秘書室本站消息本站消息分月文章準備金行政釋令Xoops網站設計單位:Neil網站設計工坊關閉說明佈景版本:neilsalesinfonlia適用瀏覽器:IE11、IE10、IE9、Firefox、GoogleXoops版本:XOOPS2.5.8網站語系:zh-TWXoops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Xoops網站設計者:徐嘉裕(Neilhsu)汽車險委員會火險委員會水險委員會意外險委員會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版權所有©20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10485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客服專線:+886022507-1566Fax:022517-8069Email:[email protected]本網站支援IE9以上、Firefox及Chrome|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280*768或以上【搭車資訊】版權所有©20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10449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客服專線:+886022507-1566Fax:022517-8069Email:[email protected]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搭車資訊準備金行政釋令: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neilsalesinfonliaXoops網站設計開發:Neil網站設計工坊,徐嘉裕Neilhsu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



4. 各險別準備金–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各險別準備金. 各險別準備金. 公司地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9號12樓. 電話:(02)2776-5567. 傳真:(02)2741-7889. 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24-024 ...  各險別準備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各險別準備金各險別準備金



5.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法規類別: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所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第4條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其依據之利率,由主管機關參酌經濟金融情況及險種性質定之。

第5條保險業計算保險費率及提存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資料定之:一、政府機關依據各地區人口資料編製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所編製之經驗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

第6條財產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依據各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第7條財產保險業應對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評估未來可能發生之賠款與費用,該評估金額如逾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未來預期之保費收入,應就其差額按險別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法,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變更時,亦同。

第8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

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第一項各款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第9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提存。

二、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

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第10條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財產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

但傷害保險及一年期以下健康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收回,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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