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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保險消費手冊-哪些是您投保時 ...

為維護您的保險利益及避免理賠爭議的一再發生,提醒您投保時仍須以住宅的重置 ... 則保險公司不但會終止保險契約,在損失發生後,您還可能得不到保險理賠。

... 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部分,為利於地震災後的重建工作及照顧災民的生活,保險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簡介|隱私權政策|網站導覽|常見問答|意見信箱(另開新視窗)|回首頁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主選單Menu最新消息校園安全金融知識學習保險消費者手冊數位百寶箱::::::首頁>保險消費者手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哪些是您投保時該注意的事項?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老王的遺憾       如果以您的住宅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貸款時,要記得以住宅的重置成本投保,以免造成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

       若為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僅依保險金額與該住宅的重置成本的比例計算理賠金額,則會造成保障不足的情形。

例如老王的家不幸地在火災中部分燒毀,而且房屋整修恢復原貌須花費新臺幣100萬元(實際損失金額);但是老王當初向金融機構申請新臺幣150萬元的房屋貸款,所以只投保了新臺幣150萬元的住宅火災保險,火災發生後,保險公司估算老王房子的重置成本是新臺幣500萬元,因為住宅火災保險的金額不足,所以老王能獲得的理賠金額僅有新臺幣50萬元。

※關於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的計算方式或其他相關問題,請您逕洽各保險公司的保戶服務部門查詢。

       由於您在投保時所決定的保險金額常忽略了裝潢費用,低估了您住宅的價值;或申請房貸時,金融機構僅要求您以貸款金額投保,保險金額遠低於您住宅的價值,都會發生和老王一樣的遺憾-”買150萬保險只賠50萬”。

為維護您的保險利益及避免理賠爭議的一再發生,提醒您投保時仍須以住宅的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若為超額保險,雖然多繳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仍將僅以住宅的重置成本計算理賠金額。

使用性質變更(如住宅變工廠),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僅適用於住宅,如果該住宅變更為辦公室、營業處所、或工廠等其他用途時,請您儘速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風險及計算保險費;如果您變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保險公司不但會終止保險契約,在損失發生後,您還可能得不到保險理賠。

損失擴大的防止(如滅火與搶救家中財物)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您應該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減輕房屋和家中其他財物的損失,例如清除滅火的障礙物。

這些因防止損失擴大的費用支出,保險公司會負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應儘速通知保險公司       您應該在知道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儘速派人查勘及進行理賠。

如果您未遵照上述通知規定,而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您還要負賠償責任。

貸款金融機構有優先受償理賠金的權利       如果您有仍未清償的房屋貸款,保險公司就住宅火災保險部分,會將建築物「直接」因火災危險事故所致損失之理賠金(不包括竊盜所致損失、住宅火災保險額外費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之理賠金)優先給付予您的貸款金融機構抵扣債務;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部分,為利於地震災後的重建工作及照顧災民的生活,保險契約中明定貸款金融機構僅能取得理賠金(不包括臨時住宿費用)的百分之六十。

重複投保的通知義務與理賠的分攤比例       若您以同一住宅向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投保,請主動通知各保險公司您的保障內容與保險金額。

如果故意不通知或意圖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而重複投保,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保險公司得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超過住宅的重置成本時,保險公司會按各別保險契約的保額對全部保險契約的合計保險金額的比例賠償。

        最後,請別忘了要定期檢查您的住宅、隨時注意房屋修護、備妥基本消防設備、並保持通道及安全門的暢通哦!保險消費者手冊 投保人壽保險要訣 分紅保單及不分紅保單 國外地下保單 醫療保險 投資型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退休規劃與退休年金 保險電子商務 旅行業責任保險常用連結訪客人數:1,458,425人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版權所有  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電子地圖(另開新視窗)電話:(02)8968-0899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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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

災後利益損失保險指保險人對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後可能引起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盜竊保險承保財物因強盜搶劫或者竊賊偷竊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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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1]。

而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666年倫敦大火[2]。

18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

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3]。

目錄1基本概念1.1保險標的1.2保險費率1.2.1費率的厘定1.3賠付率1.4例子2保險的原則2.1保險利益原則2.2最大誠信原則2.3損失補償原則2.4近因原則3保險與賭博4保險的歷史4.1保險的萌芽4.2海上保險4.3火災保險4.4人壽保險4.5社會保險4.6中國保險發展簡史5保險的分類5.1按保險標的5.2按保險性質6爭論6.1人壽保險和儲蓄6.2保險條款的通俗化6.3「霸王條款」7保險基礎知識8保險分類9保險市場10流行文化10.1 中國內地10.2 香港10.3 美國11參考文獻12外部連結13參見基本概念[編輯]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

[4]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其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簡稱「保單」。

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

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

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

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5]。

保險標的[編輯]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費率[編輯]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費率的厘定[編輯]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

保險人透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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