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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EN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條例 106.05.10  修正之第 3、13、14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第12條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前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但書規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核定期限、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法條



2. 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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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更新日期:109-04-14更多相關資訊八、申報程序109-04-14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109-04-14六、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09-04-14五、一般所得稅額之定義109-04-14四、基本稅額之計算109-04-14:::公告訊息最新消息稅務新聞(分類瀏覽)核定稅額公告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重大政策行政院院會議案行政院院長指示事項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財政部施政計畫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措施稅務資訊認識稅務法規查詢統計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網路交易課稅專區個人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外商參展退稅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專區新創稅務E指通反避稅專區跨局申辦服務外僑稅務服務外僑與綜合所得稅外僑稅務FAQ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線上服務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線上查調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交流園地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相關連結稅額試算稅額試算專區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扣繳專區雲端發票專區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地址:11005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80-369 (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例假日除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CopyRight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畫素建議使用IE10或Firefox3.5以上版本瀏覽器更新日期:110年09月13日



3. 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要課稅嗎?

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要課稅嗎?:::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要課稅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領到一筆高額的保險金屬於「死亡給付」部分,需要繳稅嗎?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劉小姐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領取「死亡給付」保險金4,500萬元,應繳納稅額計120萬元,計算如下: 一、應繳納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稅率12%-累進差額37,800元 二、應繳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1,117,800元  〈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1,170萬元(4,500萬元-3,33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一般所得稅額82,200元。

該局再次提醒,保險的死亡給付,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只要領取的保險金額,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等項,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以免補稅受罰。

【#016】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撰稿人:張鈺釗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5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布日期:2020-01-21更新日期:2020-01-21點閱次數:16003(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房地合一稅2.0專區重大欠稅公告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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