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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保險

為了使承保的風險掌握在控制範圍內,保險公司選擇投保客戶的措施通常有:. 對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戶的身體作全面、徹底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略差或一些 ...死亡保險用手机看条目扫一扫,手机看条目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死亡保險(Deathinsurance)目錄1什麼是死亡保險2死亡保險的分類[編輯]什麼是死亡保險  死亡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根據保險的期限,它分為定期人壽保險和終身人壽保險兩種。

[編輯]死亡保險的分類  1、定期人壽保險  定期人壽保險只提供一個確定的保障時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險人達到某個年齡為止,如65歲。

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期內死亡,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期滿生存,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定期保險的保險條款大多規定,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費並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定期人壽保險有以下主要特點:保險費相對較為低廉。

由於定期人壽保險不含儲蓄因素,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有確定期限,所以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人壽保險保險費低於其他壽險,而且可獲得較大保障。

可以延長保險期限。

許多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單所有人在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延長保險期限。

可以變換保險類型。

同樣有很多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不論健康狀況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壽保險變換為終身人壽保險或兩全保險的選擇權。

不過,這種選擇權一般只允許在一個規定的變換期內行使,如65歲以前。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有比較嚴格的選擇。

在人壽保險中,身體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險性較大的人,往往積極地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人壽保險。

為了使承保的風險掌握在控制範圍內,保險公司選擇投保客戶的措施通常有:  對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戶的身體作全面、徹底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略差或一些從事某種危險工作的保戶提高收費標準;  對年齡較大身體又較差者拒絕承保。

  比較適宜選擇定期人壽保險的人,一是在短期內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經濟境況較差,子女年歲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的人。

對他們來說,定期人壽保險可以用最低的保險費支出取得最大金額的保障。

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壽保險沒有儲蓄與投資收益。

由於定期的保費主要是依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概率計算出來的,儲蓄因素極少,且保險人承擔死亡風險責任的期限是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保險的保險費,低於其他任何一種人壽保險,從而投保定期保險可以以較低廉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

  正因如此,定期保險的逆選擇風險較大。

當被保險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體不適或有較大風險存在時,往往會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保險。

為的控制風險責任,保證經營的穩定,保險公司往往要對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核保,例如,對高額保險的被保險人進行嚴格的體檢;對從事危險工作或身體狀況略差的被保險人適用較高費率。

  2、終身人壽保險  終身死亡保險簡稱為終身壽險或終身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

終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時為止,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的終身負責,不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均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死亡保險金。

  通常被保險人的年齡以100歲或105歲為限,若被保險人在100歲或105歲時仍生存,也可以領取終身保險金。

終身死亡保險的最大優點是使被保險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終身人壽保險又可以分為普通終身壽險和特種終身壽險。

  終身人壽保險的顯著特點是保單具有現金價值,而且保單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並領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限額內貸款,具有較強的儲蓄性。

所以終身人壽保險的費率較高。

為解決不同年齡階層的人支付能力的差距,往往採取均衡保費的費率制定方法。

  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又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

  普通終身壽險也稱終身交費終身壽險。

投保人按照合同規定定期交納保險費(通常為按年交納,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納),直至被保險人身故。

  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



2. 保險法第107條-中國人壽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 ...首頁法規資訊保險法第107條{}Z7_P1HGH4S0LG3P60AEL2RBNC00R3:::Z7_P1HGH4S0LG3P60AEL2RBNC00U5保險法第107條● 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總統業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增訂107條之1,並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總統業於民國99年2月1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生效。

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下就保險法修正提供說明如下:Q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99年2月3日之前已投保200萬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契(下稱A契約),又於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下稱B契約),若被保險人於109年6月12日後身故且未滿15足歲,請問保險金給付方式為何?A保險公司依訂定A契約時之契約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元。

保險公司就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B契約不負給付責任,由保險公司依B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Q保戶於民國98/8/1出生,於下述時間投保公司壽險,假設於109/12/31不幸因病身故A時間點99年2月3日之前99年2月3日~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2日之後情境98/10/1投保公司1張壽險保單150萬元105/2/3投保1張壽險保單100萬元計畫投保1張壽險保單61.5萬規範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給付喪葬費用(目前為61.5萬元)。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得給付金額150萬(保額不受109/6/12保險法修法影響)依條款約定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同示範條款)因與99年2月3日前之合併計算僅能無息退還保險費Q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範例(適用於99年2月3日~109年6月11日投保之保單)A以0歲男性,投保3年期商品,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為例:【假設】費率調整:1%【註1】,年繳表訂保險費:1,000元,實繳保險費:990元保單年度(末)累積實繳保險費1990元21,980元32,970元42,970元52,970元62,970元《範例說明》假設於第6保單年度末身故,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金額為1,000×3=



3.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之意義及 ...

說明:1.若被保險人 王 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 王 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之意義及舉例說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已於96年10月1日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

為增進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最低比率規範意義的了解,爰特別說明如下:一、 比率定義: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如被保險人為未滿14歲、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死亡給付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有關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被保險人到達年齡0歲~40歲41歲~70歲71歲以上比率130%115%101%「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

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二、 檢測時間點: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舉例:甲:A(甲)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說明:1.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王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1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2.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00/300=10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王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則投保金額應先提高至3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15%,保險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乙:B(乙)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說明:1.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王先生投保的是B(乙)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2.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30/300=11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如王先生投保的是B(乙)型死亡保障,則投保金額應先提高至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15%,保險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三、適用範圍:最低比率規範僅適用於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過去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及各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



4. 同樣因「意外」身故,理賠金竟差了600萬!買意外險,最好看 ...

節錄意外險條款身故保險金第四條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商周財富網個人理財保險同樣因「意外」身故,理賠金竟差了600萬!買意外險,最好看清楚保單上這項條款即時大盤今日K值:45.7個人理財同樣因「意外」身故,理賠金竟差了600萬!買意外險,最好看清楚保單上這項條款臉書分享Line分享     撰文者835小編2017.06.26專欄保險e聊站瀏覽數:16283 節錄意外險條款身故保險金第四條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殘廢保險金第五條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比例計算給付。

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第六條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本公司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問題小夫過去未有殘廢,某次因意外左腿截肢(5級殘60%)後不幸身故。

胖虎過去未有殘廢,某次於工廠工作造成左腿截肢(5級殘60%)。

之後在路上因意外身故。

Q:小夫及胖虎的意外險保額皆為1,000萬,請問他們領了殘廢保險金之後,意外險的「身故保險金」可以領多少呢?答案是小夫身故保險金可請領400萬元,胖虎則可請領1,000萬元,答對了嗎?小夫的狀況是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殘廢之後身故,雖然小夫分別符合「殘廢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之狀況,但根據條款「保險給付限制」可知,兩者保險金合併總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因此,小夫「殘廢保險金」可領取600萬元(1,000萬x60%),而後「身故保險金」僅得領取400萬元(1,000萬元-600萬元)。

胖虎的狀況雖然也是先殘廢,之後才身故,但兩者起因是不同的意外事故,所以不受合併總額的限制,可領取「殘廢保險金」600萬元(1,000萬x60%),「身故保險金」1,000萬元。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魔鬼藏在細節裡之「意外險的身故保險金」關鍵字:保險意外險理賠作者簡介_保險e聊站從愛與關懷的角度出發,重新審視保險,回歸到保障的本質,透過輕鬆的圖文來說明保險,使保險變得好Easy,讓大家能夠做保險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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