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抵減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未分配盈餘投抵三大要件

官員指出,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條款,是來自去年修法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23-3條,在保留盈餘年度的後三年內,用於實質投資的支出,可以 ...Bye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20萬元及180萬元,其以107及108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前揭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300萬元,110年4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300萬元,其中屬以108年度盈餘180萬元投資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屬以107年度盈餘120萬元投資部分,可於完成投資之日(110年4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日期:2021-03-05更新日期:2021-03-02點閱次數:2898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3.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107年度首次適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不同於投資5G、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該辦法非以統一發票作為投資日認定標準,而是就各 ...新聞稿「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107年度首次適用勤業眾信:「投資日」和「付款日」年度不同大有影響!【2020/01/13,台北訊】財政部於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公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發生符合規定之資本支出達100萬元,可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許多營利事業已開始著手清查108年度資本支出項目,評估是否可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不同於投資5G、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該辦法非以統一發票作為投資日認定標準,而是就各類型實質投資分別訂定之。

簡單來說,建築物是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認定;軟硬體設備是以「交貨日」認定;技術則是以「取得日」認定。

該辦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申報減除;而從第4條規定申報減除應備文件包括付款證明文件而言,當個別資本支出之「投資日」與「付款日」所屬年度不同時,可能會影響營利事業可減除的金額,營利事業不可不慎!陳惠明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曆年制,在107年12月下訂單向國外供應商,以分期付款方式採購生產設備2億元,並支付訂金4千萬元,該生產設備於108年10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餘款1億6千萬元分4年支付,於108~111年的每年10月分別支付4千萬元,則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得申報減除金額為何?(詳表一)陳惠明分析,既然辦法已明訂資本支出權責發生日為「投資日」,雖有部分款項未於「投資日」之年度支付,仍應准許投資日落在法定期限三年內營利事業所按「實際成本」入帳之金額申報減除較為合理。

以上例而言,甲公司於109年5月申報時,即應得檢具買賣契約、交貨驗收文件及已支付金額證明文件,申報減除1億6千萬元,稅務機關於查核時,再請營利事業補充提示後續年度付款證明文件即可,以簡化徵納雙方的作業成本;至於預付訂金部分,因107年度為108年產創條例第23條之3通過後追溯之首次適用,其投資日落在108年而於107年先行預付之訂金部分在法令適用上或有爭議;但如為108年度以後之案件,因當年度營運獲利狀況而規劃於次年之三年內進行重大資本投資,其於當年度先行訂購而於未來三年內交貨之設備所預付之訂金,應准予減除,較能符合辦法所定投資日之規定,提供財政部參考。

表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聯絡我們稅務服務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是否延伸閱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及申請退稅辦法」正式發布勤業眾信:「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與「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併用,仍應留意兩者規定差異!全球稅務環境變遷集團企業供應鏈布局勤業眾信:預先布局、全盤考量資源配置與風險方能「稅稅平安」相關主題



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發布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所有條文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1條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範圍如下: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第3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

前項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下列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二、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實際支出金額始得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者,亦同。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

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第4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下列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一、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



5. 抵減其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2813)-拾伍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第33條及其他法律之投資抵減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其他:進階查詢告知事項本網站已於2016年10月19日改版,由於您的瀏覽器版本不適用於新版網站,將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瀏覽網站內容或發生錯誤,建議升級為IE10以上版本,或轉址到舊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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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9.3.28台財稅第881958295號函)更新日期:106-03-22更多相關資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問適用條件為何?(2815)109-04-1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解散合併時,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9)109-04-14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2808)109-04-14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該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2802)109-04-1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準為何?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應如何處理?(2806)107-08-09:::公告訊息稅務新聞稅務新聞(分類瀏覽)核定稅額公告招標資訊就業資訊統一發票中獎號碼重大政策行政院院會議案行政院院長指示事項財政資訊發展方案財政部施政計畫財政部賦稅署重要措施稅務資訊認識稅務法規查詢統計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網路交易課稅專區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外商參展退稅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專區新創稅務E指通反避稅專區跨局申辦服務外僑稅務服務外僑與綜合所得稅外僑稅務FAQ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線上服務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線上查調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交流園地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相關連結稅額試算稅額試算專區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扣繳專區雲端發票專區網站導覽常見問題網站信箱RSSENGLISH舊版網站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地址:11005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80-369 (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例假日除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CopyRight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畫素建議使用IE10或Firefox3.5以上版本瀏覽器更新日期:11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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