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投保勞保死亡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沒有勞保卻因職災死亡可領87.76萬補助

不過,由於勞基法對違法雇主缺乏有效的懲罰機制,職災勞工求償無門或無法順利取得職災補償的情形,時有所聞,現行勞保制度又未全面強制加保,加上有些雇主 ...1105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5月8日星期六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公、勞、農、健保沒有勞保卻因職災死亡可領87.76萬補助文/沈玉芬|2008.03.01 (月刊)阿昆去年退伍,經親友介紹到1家化學工廠上班,今年1月工廠發生氣爆意外,引發火災,阿昆逃避不及,全身90%遭灼傷,經緊急送醫急救後,仍不幸死亡。

阿昆的父母找上工廠老闆時,才知道阿昆上班的工廠,其實是某化學工廠的外包廠商,老闆不僅未替員工投保勞保,事發後也避不出面,阿昆的父母不但求償無門,連基本的勞保死亡給付竟也領不到。

如果你是保險理財顧問馬上告訴阿昆的父母,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未參加勞保的勞工,若因職災死亡或重殘,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與職災補償時,就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

而補助標準,則是依最低月投保薪資,給予45個月的「死亡補助」。

此外,如果阿昆家境困難(只要村、里長出具家境清寒證明文件即可),還可領取10萬元的「家屬補助」。

依目前最低月投保薪資1萬7,280元計算,阿昆的父母可領到45個月,計77萬7,600元的死亡補助,與10萬元的家屬補助,合計為87萬7,600元。

甚麼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一般受雇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7章規定,雇主應提供包括醫療費用、醫療期間的薪資、因職災所致的殘廢或死亡等補償。

同時,如果雇主有替勞工投保勞保時,勞工還可獲得勞保的各項給付,只是勞保的給付可用來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

不過,由於勞基法對違法雇主缺乏有效的懲罰機制,職災勞工求償無門或無法順利取得職災補償的情形,時有所聞,現行勞保制度又未全面強制加保,加上有些雇主違法未替勞工投保,造成某些勞工發生職災後,連最起碼的勞保職災給付也領不到。

因此,政府在91年4月28日通過實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供職災勞工多一層保障。

根據職災保護法規定,即便是未納保的職災工人,也可依最低投保薪資,請領重殘或死亡給付,再由國家以罰鍰的方式,向雇主討回代墊金額。

另外,有勞保的勞工,即使領過勞保的給付,若符合相關條件,還有各項生活津貼或補助可領。

職災補助的項目與金額為何?那麼,到底職災保護法提供那些保障?勞工該如何提出申請呢?職災保護法提供的補助項目,可分為下列兩大類:●未參加勞保的受雇勞工:若不幸因職災死亡或重殘,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給與職災補償時,可請領殘廢或死亡補助。

在殘廢補助部分,只要符合勞保第1級到第10級廢標準時,即按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目前為1萬7,280元)核給。

若因職災死亡,則補助45個月最低月投保薪資,目前為77萬7,600元。

不過,上述補助是在雇主未依法支付足夠的職災補償金時,才能適用,如果雇主已提供部分補償,則職災補助便要扣除雇主補償的部分,若雇主補償的金額已超過前述標準,勞工便不得要求職災補助。

●所有職業傷害的勞工:不論有沒有參加勞保,也不論是受雇或自營作業的勞工,一旦發生職災傷害,除了可依規定請領勞保的相關給付(有勞保者),或上述的職災死殘補助(僅限受雇勞工)外,都還可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及勞工死亡家屬補助等各項補助,補助的條件與金額。

多數勞工不清楚職災權益申請件數偏低以阿昆的案例來說,因為他是受僱勞工,在職災死亡且雇主未提供任何補償下,阿昆的家人便可申請45個月的職災死亡補助,此外,阿昆遺有父母,只要檢付清寒證明,還可再領到10萬元的家屬補助。

如果阿昆沒有死亡,而是導致第1級殘廢時,那麼除了可申請60



2. 勞工保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列印時間:110/05/0809:50:::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EN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法規類別:行政>勞動部>勞動保險目附檔:附表一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PDF附表一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DOC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3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4條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二章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8條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第9條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第9-1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11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



3. 未加勞保死亡補助

(三)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死亡補償。

二、 補助標準 (一) 無法定遺屬者:一次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補助。

(二) 有法定遺屬者:遺有配偶、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未加勞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未加勞保死亡補助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08-05-02一、請領資格    (一)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死亡。

    (二)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三)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死亡補償。

二、補助標準    (一)無法定遺屬者:一次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5個月喪葬補助。

    (二)有法定遺屬者: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除上開5個月喪葬補助外,另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40個月之遺屬補助。

    (三)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三、應備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補助申請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受僱及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五)載有職災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六)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

    (七)未領取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之聲明書。

    (八)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九) 如有同一順位申請人,須填具共同具領同意書。

四、應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之補助對象僅限受僱勞工。

    (二)受領死亡補助之同一順位申請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分與之。

    (三)同一死亡事故不得重複請領。

    (四)勞工因職業災害已請領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死亡補助。

但提出失能補助申請後,尚未領取前,因同一職業災害死亡者,得就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擇一領取。

    (五)本署辦理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死亡給付相關規定辦理。

五、查詢電話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02-8995-6666分機8287附件下載:申請書表下載(word檔)、申請書表下載(odt檔)       死亡補助共同具領同意書(word檔)、死亡補助共同具領同意書(odt檔)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07-10-01點閱次數:10985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武漢肺炎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4. 職保法未加勞保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按Enter到主內容區:::主題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職保法未加勞保職災勞工津貼補助分享回上一頁友善列印轉寄友人最後異動日期:108-05-02(一)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災:01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勞工因工作罹患職業疾病,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15等級,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金額,請領期間合計以3年為限。

【想了解更多】 02失能生活津貼(職業傷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7等級,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金額,請領期間合計以3年為限。

【想了解更多】0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失能程度符合第2至第15等級,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失能生活津貼,每月發給新臺幣14,800元。

【想了解更多】 04器具補助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經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之醫師診斷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想了解更多】05看護補助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每月發給新臺幣12,400元,請領期間合計以3年為限。

【想了解更多】06家屬補助(職災死亡)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一次發給新臺幣10萬元。

【想了解更多】 (二)未加勞保的受僱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災,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9條補償:01失能補助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致失能,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10等級,且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一次發給最低330日,最高1,800日之失能補助;惟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失能補償金額。

【想了解更多】02死亡補助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致死,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死亡補償,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45個月死亡補助(含5個月喪葬補助及40個月之遺屬補助);惟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想了解更多】 服務專線: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02-8995-6666分機8287發布單位:四組(職災勞工保護組)業務單位:發布日期:107-12-06點閱次數:19388回上一頁:::收合本署介紹首長簡介發展沿革職掌及組織聯絡資訊重大政策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勞動部重大政策職業安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綜合安全營造安全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職業衛生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管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武漢肺炎防疫專區呼吸防護計畫專區局限空間作業專區勞動檢查勞動檢查工作守則備查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事業單位職災通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職災保護職災勞工津貼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職業病鑑定職災勞工個案服務新聞與公告新聞稿即時新聞澄清公布欄活動訊息職災訊息就業資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招標資訊業務統計勞動統計查詢網本署年報本署業務統計年報統計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檔案下載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園地性別平等專區線上報名意見信箱(勞檢申訴)影音專區勞動基準法專區過勞專區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各類補助出版品專區業務單位聯絡資訊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法規專區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指引解釋令函公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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