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定義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商業會計法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商業會計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法規類別:行政>經濟部>商業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總則第1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2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第4條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第5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6條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7條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第8條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第9條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10條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第11條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12條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第13條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會計憑證第14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15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16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第17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



2.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法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會計法EN修正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法規類別: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第一章通則第1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第2條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第3條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第4條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第5條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第6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第7條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為下列四種:一、營業歲計之會計事務:謂營業預算之實施,及其實施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歲計盈虧與營業損益之會計事務。

二、營業成本之會計事務:謂計算營業之出品或勞務每單位所費成本之會計事務。

三、營業出納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營業上使用及運用之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第8條各機關對於所有前三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

第9條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

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第10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第11條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

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第12條單位會計下之會計,除附屬單位會計外,為分會計,並冠以機關名稱。

第13條左列各款



常見投資理財問答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