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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3 大智慧財產權怎麼申請、怎樣算侵權?法律又是怎麼界定的?專家一次說給你聽>>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解析!搞懂3大智慧財產權,再喊「抄襲」吧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解析!搞懂3大智慧財產權,再喊「抄襲」吧2020-10-05T01:26:05+08002020-05-20T17:43:00+0800https://cdn.bnextmedia.com.tw/mt/images/mt-192x192.png經理人Managertoday詹豐隆https://bnextmedia.s3.hicloud.net.tw/image/album/2020-05/[email protected]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3大智慧財產權怎麼申請、怎樣算侵權?法律又是怎麼界定的?專家一次說給你聽>>「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

」「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

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投了錢,想用startup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縱然當時覺得可惜,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

這樣具有合理性嗎?抄襲vs.平行創作/研發/設計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針對同一個案提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

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他們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很多人可能都是同個指導教授。

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首先要確認「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無論在何種情況,發生抄襲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秒懂3大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一、專利權: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某檯燈的外觀設計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申請要件)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某種能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成份、製作流程、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怎麼取得「專利權」?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3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17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著作權主題網. 提供著作權介紹、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授權資訊瀏覽著作權最新消息及宣導, 強化民眾著作權基本觀念與知識. 快速連結. 尋找著作財產權人公告 ...按Enter到主內容區:::著作權主題網提供著作權介紹、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授權資訊瀏覽著作權最新消息及宣導,強化民眾著作權基本觀念與知識快速連結尋找著作財產權人公告爭議案件調解著作權知識+常見問答FAQ著作權集管團體音樂/錄音著作查詢110-06-25智慧財產局109年英文年報已發行110-06-09公告本局110年06月08日智著字第11016005870號函核准曲盤聽講文化工作室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110-06-08本局製作「遠距教學之著作權Q&A」,歡迎各界參考利用110-06-07防疫優先!110年度「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及網路侵權執法實務」宣導說明會,延期舉行更多最新消息介紹著作權基本概念,包含影片、音樂、圖片等著作利用規範,以及歷年來本局針對民眾疑義所發布之解釋函令。

更多解釋資料檢索著作權知識+網路著作權懶人包著作權案件申請相關表單、規費及處理時限等,如:爭議調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等。

更多爭議調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不明著作利用申請質權登記包含音樂整合查詢、音樂授權管道說明、相關Q&A、授權費率及契約範本等。

更多音樂著作查詢音樂授權Q&A契約範本授權費率音樂授權管道法規資訊專題研究統計資料主題專區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更多主題專區相關網站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更多相關網站影音專區更多影音專區CLOSE收合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著作權知識+著作權懶人包案件申請申請爭議案件調解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申請製版權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不明著作許可授權利用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音樂/錄音著作權利資訊整合查詢契約範本最新消息著作權布告欄宣導說明會及活動質權登記公告公開資訊法規資訊專題研究統計資料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身心障礙族群合理使用專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工具資源著作權FAQ相關網站影音專區回頁首



3. 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關係

著作權筆記回首頁訂閱電子報作者介紹站內 營業秘密法(論文)單元選單:大哉問時事分析著作權觀念漫談著作權法逐條釋義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條釋義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日本著作權法中譯本判決評析演講影音認識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法(法令)營業秘密法(論文)營業秘密法(判決)著作權法制曉庵隨筆法令條約相關論文討論園地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關係作者:章忠信(章忠信90.07.30.最後更新日期90.10.22.)E-mail:[email protected]有著作權,侵害必究「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Eigentum),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

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

「智慧財產權」包括「工業財產權」及著作權、鄰接權。

「工業財產權(IndustrialPropertyRights)」一詞,依世界最早於一八八三年通過之「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

依據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於斯德哥爾摩簽定,1970年生效之「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權利: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表演人之表演、錄音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此外,「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一九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一九九四年四月於摩洛哥簽署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協定,其中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簡稱TRIPS)將「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及廣播機構之權利等之鄰接權neighboringrights)。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8.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對於「工業設計」之保護,我國並未單獨立法,而係分別在「專利法」、「著作權法」中給予不同程度之保護。

在「工業設計」之專利權保護方面,如符合「專利法」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要件者,得以「新式樣專利」申請專利權而受保護;在「工業設計」之著作權保護方面,則得依「著作權法」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分別予以保護。

對於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固然有可能合於「著作權法」「圖形著作」中之「科技或工程設計圖」而受保護,但在立法政策上,我國對於合於「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法」之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並不得再依著作權法主張保護。

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可以說是智慧財產權發展中最晚近的一個新法域,對於企業的經營扮演極重要的角色,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亦有相關的關聯,而主要集中在與著作權、專利權及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本文僅先就與著作權及專利權之關聯討論之,至於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則另作專章討論。

一、營業秘密與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完成縱使不發表,亦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從而,著作若涉及營業秘密,而著作權人與營業秘密所有人為同一人時,將著作秘而不宣,可以維持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同時保有著作權與營業秘密。

當營業秘密所有人與著作權人不同時,雙方就其所有雖仍享有權利而不致滅失,但要彼此約束與節制,以免相互構成權利之侵害。

例如,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同時包含營業秘密者,如雙方僅就營業秘密方面依營業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訊-本局出版品-著作權-(一)著作權基本 ...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按Enter到主內容區:::首頁公開資訊本局出版品著作權(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0小中大回上一頁友善列印本著作係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3.0台灣授權條款授權.(一)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何謂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有何區別?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

一般校園中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學校教授在實驗的過程中,發現一種新的材料,可提昇太陽能電池的蓄電效能,除了有學術上的成就之外,也可以就這個「發明」,向各國政府申請「發明專利權」,若有部分技術沒有申請專利,但有適當的保密,也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學生的報告則是屬於「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個人電腦在執行操作系統或應用軟體所顯示的「Microsoft」、「Apple」、「Java」等字樣,則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一般看到會在商標文字或圖樣右上方標示R的字樣,就是說明這個商標是已註冊(registered);若是農學院的系所有培育出新的水果或糧食的品種,則可對其命名並申請品種權,還可能取得種苗權,可以出售種苗來獲利。

隨著學校、政府與產業間的互動日益頻繁,許多校園都會安排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講題,讓教職員生更能掌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至於著作權,則屬於前述「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也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可參考第1篇第14題有關著作人格權的介紹)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可參考第1篇第15題有關著作財產權的介紹)。

而「著作」則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我們可以說「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用以保護「文藝性」創作或者是文化創作的主要方式,也是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

舉例來說,一種符合人體功學的電腦滑鼠,由於是屬於「實用性」的精神創作,不是「文藝性」的,因此,不會以著作權來保護,比較適合的方式是以「專利權」的方式來保護;而張大千先生的水墨畫、張愛玲女士的小說等文藝性質濃厚的創作,就會以著作權來保護。

一般常見的著作包括:詩詞、散文、演講(語文著作)、詞、曲(音樂著作)、漫畫、水彩畫、油畫(美術著作)、地圖、工程圖(圖形著作)、電影、動畫(視聽著作)、戲劇、舞蹈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可參考第1篇第9題有關著作種類的介紹)。

在校園中,著作權更是行政、教學及研究活動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

例如:行政人員使用電腦軟體,必須取得合法的授權;老師的上課內容若引用他人著作,須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老師或學生的授課或報告內容,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學校發行各種學術期刊,必須要將作者的著作授權處理妥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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