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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防無牌人士販賣投資意見

主頁理財頻道理財入門騙局無牌投資意見提防無牌人士販賣投資意見為著自己的腸胃著想,我們不應光顧無牌熟食小販。

同樣道理,為著自己的財富著想,我們不應光顧無.../web/common/images/financial-products/financial-intermediaries/unlicensed-sales-investment-advice_s.jpgyoutubePortal-InvestmentArticleScams-MoneyEssentials07/09/2018提防無牌人士販賣投資意見無牌人士學投資投資顧問投資騙局投資KOL為著自己的腸胃著想,我們不應光顧無牌熟食小販。

同樣道理,為著自己的財富著想,我們不應光顧無牌人士的投資意見。

小心提防一些戴上投資專家和導師面具的無牌人士,向你銷售投資意見和貼士。

投資課程懸羊賣狗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包括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以及就有關投資產品提供意見,需要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領牌。

無牌從事受規管活動會觸犯法例。

有些無牌人士不能夠明目張膽從事受規管的活動,會想盡辦法鑽空子,掩人耳目。

由於純粹教授一般投資知識,或者分享個人投資經驗和心得,並不需要向金融監管機構領牌,加上凡與投資有關的課程和資訊向來需求殷切,無牌人士遂以此為幌子,講授或分享投資知識為名,從事受規管活動為實。

他們會將自己包裝成投資專家或導師,或開辦課程,或設立網上討論區和社交網站群組,尋找客源。

為了能夠成功拉客,他們會極力吹噓自己的投資成績,將自己打造成可以幫到散戶賺錢的明燈。

之後,他們會私訊一些相信其意見和分析的追隨者,游說他們加入只限私人參加的社交網站群組,並付錢購買一些只可以由持牌人士提供的服務,可以是提供股票或投資的意見、貼士及買賣指示,甚至是代為買賣證券,每月收費可以由一千至過萬元不等。

切勿光顧無牌活動有些人可能覺得付錢購買股票或投資意見、貼士或買賣指示,不外乎想賺錢,因此只要夠準,有牌無牌又有何重要。

與無牌人士的主要分別,是持牌人士會受到規管,以確保他們有足夠能力,可以專業及適當地履行職責,他們亦必須隸屬一家持牌法團。

持牌法團同樣須遵守不同的監管規定,才可獲發牌照及繼續經營。

因此,為自己的利益著想,你應查閱證監會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以確保自己是與持牌人士及公司進行交易,避免將自己的投資事宜及血汗錢交託給無牌人士。

另外,跟從無牌人士的推介和指示做買賣,亦可能令自己牽涉一些稱作「唱高散貨」的市場操控計劃。

「唱高散貨」計劃下的股票,一般不會是一些市值大及交投活躍的股票,而是一些容易操控,例如乏人問津或股權高度集中的股票。

無牌人士及其同謀會預先在低位買入這些股票,之後他們會推介或發出買入這些股票的指示,目的是借助追隨者之力,推高這些股票的價格,順利在高位派貨,之後,這些股票的價格通常會一哄而散,大跌收場,跟進無牌人士的指示買入這股票,可能要面對嚴重損失。

培養正確的投資態度學習投資的目的,是要做好包括研究、部署和執行的投資的功課,而不是依賴取得的投資貼士和意見。

事實上,無論有牌無牌,任何人其實都難以持續地提供百分百準確的投資貼士。

網絡世界充斥不同的專家和意見領袖,即Keyopinionleaders,但是否具備真材實學,其實難以考證。

跟從網上專家的意見做投資,說不定會中山埃貼士,吃大虧。

另外,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假使你自己得到穩賺的內幕消息,你又會否與人分享?如要就證券交易尋求意見,應尋找證監會的持牌人。

大家可以到證監會網站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以了解個別人士及公司的牌照及狀況,包括是否可以給予投資意見。

2018年9月7日列印回到頂部▲isHotPagetcf-theme-purpletcf-grid-tag-orangeyes4TCPersonalizaedTCF_selfmain-content-you-may-also-like你可能感興趣tcf-theme-purple4TCYesmain-content-recommended-blogsBlog_blank網誌文章推介現在訂閱立即登記!ifec-popup╳╳



2. 釋字第634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是管理規則第二條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定義為: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 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 ...列印時間:110/08/1209:07:::現在位置:首頁司法解釋大法官解釋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大法官解釋發文單位: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634號解釋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周刊第1365期1版司法院公報第50卷1期第1-10頁總統府公報第6766號27-45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二十)第429-442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5、2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1、41、74條刑事訴訟法第449、454條證券交易法第18、175條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訂定)第2、4、5、23、28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21條解釋文: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

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理由書: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惟其目的須為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有實質關聯,始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經濟性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有助於消費大眾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惟國家為重要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採取與目的達成有實質關聯之手段予以限制。

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證交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之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並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依據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其種類範圍以經證期會核准者為限:一、接受委任,對證券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發行有關證券投資之出版品。

四、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

五、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是依上開規定,如從事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業務者,依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如有違反,即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定義,證交法雖未作明文規定,惟依同法第十八條之意旨,及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實務上係以提供證券投資資訊及分析建議為限,尚未及於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業務等我國證券市場特性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展情形,可知上開法律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經營之事業,包括提供證券投資之資訊及分析建議,或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等二類專業服務。

是管理規則第二條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定義為: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業務



3. 網紅投顧老師踩紅線?金管會兩點認定

... 有的話就必須受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範,若是非投顧從業人員就要看. ... 像在分析股票買賣訊息時,必須要有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 ...關閉新冠肺炎即時展開子選單即時首頁熱門政治生活社會娛樂體育財經國際兩岸科技軍事健康專輯政治展開子選單政治首頁總覽言論展開子選單首頁總覽中時社論旺報社評工商社論快評時論廣場尚青論壇兩岸徵文史話海納百川無色覺醒生活展開子選單生活首頁總覽玩食消費時尚專輯新冠肺炎校園Campus娛樂展開子選單娛樂首頁總覽華人星光哈燒日韓西洋熱門綜合星聞專輯財經展開子選單財經首頁總覽要聞證券金融產業股市國際展開子選單國際首頁總覽政治圈開眼界美大選專輯兩岸展開子選單兩岸首頁總覽政經社會萬象社會展開子選單社會首頁總覽刑案地方萬象法庭中心軍事展開子選單軍事首頁總覽專輯科技展開子選單科技首頁總覽行動裝置電腦硬體網際網路電玩娛樂專輯體育展開子選單體育首頁總覽東京奧運高爾夫棒球籃球足球其他專輯時來運轉網推展開子選單網推首頁總覽萌寵搜奇歷史有影展開子選單有影首頁總覽中天新聞中視新聞政新鮮街頭大聲公玩FUN飯旗開得勝無色覺醒追劇健康展開子選單健康首頁總覽新聞快遞名醫名家養生健體醫病百科心靈關係健康專輯健康規劃局運勢展開子選單運勢首頁總覽星座生肖風水寶島展開子選單寶島首頁總覽台北基宜花新北金馬桃園竹苗台中彰投台南雲嘉高雄屏東澎孝親報報汽車房產首頁工商時報FacebookMessengerLineWeiboTwitterTelegram複製連結字級設定:小中大特網紅證券分析師報明牌算不算違法?金管會證期局指出,投顧業是特許行業,網紅投顧老師是否踩紅線,主要看是否有投顧業務行為、有無收費,若有的話就必須受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範,若是非投顧從業人員就要看是否有炒作特定股票,如果只是心得分享,則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

證期局指出,如果有投顧業務行為、且有收費的投顧老師,除了一定要用真名、要有分析師執照,不管在哪個媒體、管道曝光,就要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的規範。

像在分析股票買賣訊息時,必須要有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或不可有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等。

另外,也不能有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不能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不可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不可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等。

不過,證期局表示,如果網紅老師只是單純的心得分享,就非投顧從業人員,就要看是否有涉及炒作股票,就要遵守證交法第155條的規定,也就是不能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同時也不可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若有違反的話,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純網銀即將開業金管會緊盯這件事不能做范冰冰電影遭換臉復出受阻慘變吃播網紅#分析貼身透視上衣洩邪惡視角179cm嫩模胸前兩點全看光10:392020/12/11娛樂網紅家家「直播露點」仍留不住粉絲IG出現新動靜11:222020/12/11娛樂假新聞多出自網紅、自媒體,兩岸媒體籲抵制21:192020/12/11生活突破同溫層!專家:大數據五年成長10倍09:252020/12/11生活戰勝疫情上市櫃赴陸賺翻04:102020/12/11財經要聞工商社論》台灣有沒有能力養出獨角獸?04:102020/12/11財經要聞顧立雄王美花座車車禍監視器畫面曝「地震警報響機車瞬間滑倒」14:312020/12/11社會在文學獎中淬煉在寫作路上精進04:102020/12/11藝文副刊日盛投顧看下周指數區間14,000-14,550點19:492020/12/11財經觀念平台-樂見資本市場藍圖有利資本市場發展與國際接軌04:102020/12/11專題周報國壽7兆力量全力推動ESG議合04:102020/12/11財經要聞26家賺逾一股本大勝去年-財經要聞-工商時報長榮航美國線運價調漲25%-財經要聞-工商時報法人多空不同調長榮目標價價差竟逾三倍-財經要聞-工商時報美國線海運運價再漲千美元-財經要聞-工商時報外資挺電金季線收復有望-財經要聞-工商時報留言規則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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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網路或部落格散布證券投資資訊,是否觸法?

WIKI投資筆記跳到主文投資想要成功,你需要的不是多高超的遠見,而是你全心全意百分之百的投入。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相簿部落格留言名片Jul18Thu201322:52網路或部落格散布證券投資資訊,是否觸法?一、有關於網路或部落格散佈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違法問題,主要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規範依據。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有疑問者,係於網路或部落格散佈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構成前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所謂「證券投資顧問」定義,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此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特許事業,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故有必要經主管機關許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參照)始可為之,以保大眾權益。

三、依上述可知,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之構成要件有三:1.行為人對顧客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或受委託為客戶管理一定資金代其做成投資決定;2.行為人獲取報酬;3.行為人取得之報酬與所提供之投資分析或受託做成投資決定間具有對價性(即對價關係)。

從而,一般網路上提供證券投資資訊或建議的個人或公司,若僅是單純提供「分析意見」、「心得分享」甚至是「報名牌」等等,原則上並無構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

四、然而,市面上仍有諸多投資公司,宣稱經政府立案,向大眾收取費用以提供投資資訊之情形,則仍有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之可能。

深言之,該等公司所稱「經政府立案」,也僅是商業司之公司登記立案,非投信投顧法之特許行業立案,此部分一般民眾仍須謹慎為宜。

又因渠等係以收取報酬,並提供大眾投資資訊,自有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之可能。

至於,未經許可,提供期貨交易資訊、或收取大眾資金進行代操業務,仍有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21條、銀行法第29條規定之虞。

吳柏興律師     2010/10/22以上文章引用至 johnnywu101-網路或部落格散布證券投資資訊,是否觸犯刑責?文章標籤投資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WIKIWIKI投資筆記WIKI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人氣()E-mail轉寄全站分類:財經企管個人分類:投資筆記此分類下一篇:關於"WIKI"(今周刊封面故事)上一篇:皇田(9951)汽車遮陽簾生產製造銷售廠下一篇:高鐵(2633)台灣高速鐵路歷史上的今天2013:皇田(9951)汽車遮陽簾生產製造銷售廠▲top留言列表發表留言最新文章熱門文章文章分類ETF(4)房地產(2)個股分析(76)投資筆記(13)動態訂閱參觀人氣本日人氣:累積人氣:回到頁首回到主文免費註冊客服中心痞客邦首頁©2003-2021PIXNET關閉視窗



5. line及網頁散佈或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違法?

律師回答: 世界上大部份國家都有股市,這些有股市的國家裡也有一大堆散戶操作的投資人,這些人都需要所謂之投資顧問提供給投資人操作建議,投資顧問 ...法律信箱首頁>律師說法>法律信箱證券法問題-在部落格、line及網頁散佈或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違法?03Nov,2016律師回答:世界上大部份國家都有股市,這些有股市的國家裡也有一大堆散戶操作的投資人,這些人都需要所謂之投資顧問提供給投資人操作建議,投資顧問,投資顧問:任何人為獲取報酬而從事以下營業者:直接或以出版品或論著之方式提供關於有價證券之價值或證券之投資、買進、賣出之意見者;或受有報酬並以此為常業而出版或發行有關證券之分析或報告者。

在我國法律定位上,投顧與客戶間契約屬於委任契約關係,即按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證券投資顧問者,一方委託他方對投資或交易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他方允為處理,即已成立委任關係。

證券投資顧問以約定報酬為要件,報酬係指包含各種利益。

「報酬」,並不以顧問費或諮詢費為限,雖係以其他名義方式收取(如資訊傳輸費用等),如與提供證券顧問服務具有對價關係,仍屬收取報酬之範疇。

又該報酬係來自委任人或第三人並非所問、係直接或間接取得亦非所問,以免非法業者以免費提供證券投資服務為由,掩飾其非法從事投顧業務之行為。

我國顧問行為適法性,主要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規範依據,依該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又依該法第6條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及同法第10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上開規定,金管會與調查局抓非法投顧所依據法規定。

換言之,主管機關許可便是所有合法投顧業之要件,不容許私人投顧業存在, 又違法投顧業,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否則,如以兼營或分時、分地接受特定人委託之方式經營,將出現管理及規範上之漏洞,反而無法有效達成立法管理之目的,故所謂特定人委任,自不以接受多數人委託為必要。

 此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10款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同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上開法條所稱「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營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為限,亦不以所經營之事業體係屬法人之組織為必要;且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否則,如以兼營或分時、分地接受特定人委託之方式經營,將出現管理及規範上之漏洞,反而無法有效達成立法管理之目的,故所謂特定人委任,自不以接受多數人委託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828號判決可資參照)。

 常見私下經營投顧業務之態樣,如雜



6. 達人推薦個股犯法嗎?張錫:沒分析師證照就是觸法

台股投資熱,許多投資達人、網紅應運而生,在沒牌照的情況也推介個股和基金,引起市場關注有沒有「觸法」的問題,對此投信投顧公...達人推薦個股犯法嗎?張錫:沒分析師證照就是觸法經濟日報06月28日台股投資熱,許多投資達人、網紅應運而生,在沒牌照的情況...台股投資熱,許多投資達人、網紅應運而生,在沒牌照的情況也推介個股和基金,引起市場關注有沒有「觸法」的問題,對此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張錫表示,基金對於市場的影響較小,推介上比較沒疑慮,但若有談到個股甚至以此收取會員費,就違法投信投顧法;公會收到申訴的話,一定依法辦理。

近年台股交易熱,很多達人、網紅從「投資經驗」的分享出發,和投資人暢談存股、買股,進一步延伸出粉絲專頁、Line社團並和媒體合作,開設各種社團招收會員,大賺會員費。

這種現象似乎已經見怪不怪,但如果所謂的老師、達人沒有分析師執照,就進行推介,其實可能踩了紅線而不自知。

張錫表示,投資達人推介基金和個股,究竟有沒有違反投信投顧法,認知上不太一樣,像ETF、主動式基金,因為買進一籃子股票,對市場的影響較小也較不直接,達人如果沒有銷售員執照就推介,不一定被界定為「違法。

」但個股就有明確規範,若當事人在社團或採訪中,直接談到個股甚至透過明示、暗示的方法進行行情臆測,就違反投信投顧法要求必須有分析師證照,才能推介個股。

張錫表示,若涉及營利事業,那更不用說了,以此為圖利還沒有執照,更是明顯觸法。

另有基金公司主管針對網紅現象分析,其實達人的資料多半是投信投顧公司提供,因此要健全市場,除了達人要自律,投信投顧公司也要約束,特別是委託推介,通常都會提供競爭產品分析,可以鼓勵達人從各產品優勢切入,避免攻擊同業。

投信投顧法也規定,投信投顧公司之間不能互相攻擊。

達人部分,法人則認為提升專業形象、審慎發言,最能討好投資人又吸引合作,謹慎發言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例如個股推介明顯觸法,若投資人賺錢還不要緊,就怕投資人虧錢,蒐集相關資料申訴,沒有牌照的話,是完全站不住腳。

法人也補充,即使達人考到牌照,還是要謹守不能保證獲利、推薦借錢融資等過度槓桿的行為,業界因此吃上官司的案例不在少數。

若想賺萬年財,絕對要謹慎再謹慎,才能駛萬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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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提及之全球資訊為主管機關核准之所有國外期貨市場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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