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有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多少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上下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第7 條.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所有條文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第1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3條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4條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第5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6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上下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第7條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前條補助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條所定保險費三分之一金額補助。

但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依前條所定保險費全額補助。

第8條依前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學生,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9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參加本保險之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者,自完成日起本保險效力終止。

前項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其本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10條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第11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12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

第13條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並於收



2. 法規內容-臺東縣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自治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 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臺東縣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公發布日:民國94年07月04日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1080133747B號令法規體系:教育類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本自治條例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第3條本自治條例所稱學校,指本縣境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縣立完全中學、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

      本自治條例所稱幼兒園,指經本府核定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4條學校學生及幼兒園幼兒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學校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幼兒園幼兒參加本保險,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者為限。

第5條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園)長、園方負責人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6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在內。

第7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件。

圖表附件:臺東縣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doc第8條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

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府轉請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一、經戶籍所在地縣(巿)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  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  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第四條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規定  金額予以補助。

第9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承保機構。

第10條依第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保費之學生,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11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天生畸形整    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12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

但因遭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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