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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團體保險«

一、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學生團體保險? 答:於就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就醫住院,並有到合格醫療院所看診治療,皆可至衛保 ...:::  本站首頁/ 網站地圖/ 學校首頁/ 英文首頁  吳鳳科技大學身心健康中心-衛生保健Skiptocontent:::學生團體保險108~109學年度(國泰人壽)◎10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發生日期為:108年8月1日後適用)(申請書填寫範本)◎108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內容◎10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內容(學生每學年分二次繳交保險費共1,196元,一般生每學期各自費548元及教育部補助50元)相關保險問題請洽保險公司服務專員:鄭先生(0988-581-669)106~107學年度(全球人壽)◎106~107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1061113更新版)(發生日期為:106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期間)◎106~107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內容(學生每學年分二次繳交保險費共856元,每學期各自費378元及教育部補助50元)相關保險問題請洽保險公司服務專員:楊小姐(0921-555-625)104~105學年度(全球人壽)◎104-105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發生日期為:104年8月1日後適用)106/01/12更新申請書最新版本!◎104-105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內容(學生每學年分二次繳交保險費共880元,每學期各自費390元及教育部補助50元)相關保險問題請洽保險公司服務專員:楊小姐(0921-555-625)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若學生為外地選修本校課程,有本校學藉而未繳交保險費者,請自行決定是參加投保:若不參加,請於開學二週內至衛保組填寫「放棄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切結書」或填寫完整後寄回辦理;若超過二週視同加保,請依規定繳納保險費。

本校學生除已投保政府所舉辦之社會保險者,得自由參加外,均應參加本保險;若選擇不參加者,除教育部不予補助外,需於開學日起2週內(未滿二十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已成年者需由本人及家屬或配偶共同簽署切結書)至學務處衛保組辦理退保手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一律視同加保。

本校會以書面通知家長(家屬或配偶)學生不參加本保險之情事。

因與保險公司契約投保所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將對被保險人學生)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利用等事宜,若不同意提供資料,將無法投保。

不同意者,請於開學日起2週內至學處衛保組簽署「放棄團體保險投保權利聲明書」及辦理退保手續。

學生團體保險Q&A一、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學生團體保險?答:於就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就醫住院,並有到合格醫療院所看診治療,皆可至衛保組申請保險理賠。

二、申請理賠要準備什麼文件?答:請參考網頁之「學生團體保險理賠內容」。

(一)意外事故事門診:理賠申請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醫療診斷書及醫療收據(正副本皆可、不同間各一份)、學生本人存摺存影本。

診斷有骨折者,需附X光光碟片。

(二)疾病或意外事故住院醫療:理賠申請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醫療診斷書及醫療收據(正副本皆可不同間各一份)、學生本人存摺存影本。

診斷有骨折者,需附X光光碟片。

(三)殘廢醫療:理賠申請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殘廢醫療診斷書(近期的)、學生本人存摺存影本。

(四)殘廢生活補助:(第一年)理賠申請書、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期註冊章)、殘廢醫療診斷書及醫療收據、學生本人存摺存影本、戶籍謄本。

(第二.三.四年)理賠申請書、戶籍謄本。

(五)身故給付:理賠申請書(父、母各一份)、學生學藉證明(教務處或進修部或進修學院辦公室申請)、死亡診斷書、除戶戶藉謄本、受益人存摺存影本(法定代理人、父或母或二人各一份)、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三、什麼人可以申請理賠?答:本校學籍之學生本人,並完成註冊。

四、身心健康中心-衛生保健辦公室在哪?答:學校進來第一棟「文鴻樓」,一樓A109室。

五、何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錢的責任?答:請參閱契約條款內容。

六、多久可以獲得理賠?答:保險公司每星期到校收件一次,收件後約1-2星期工作天;請先至當初申請之帳戶查詢是否有理賠入款,若仍查無帳款,請撥電話05-2267125轉24131、24139或上方保險公司服務專員電話洽詢。

Commentsareclosed.宣導海報:::身心健康中心-衛



2. 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之保險及活動風險管理

因應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之多元化,為提升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之風險保障,請學生得參照以下原則進行投保: (一)保險業者依法令核可販售之保險商品,可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跳到主要內容區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之保險及活動風險管理因應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之多元化,為提升學生參與社團活動之風險保障,請學生得參照以下原則進行投保:(一)保險業者依法令核可販售之保險商品,可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頁查詢(網址:http://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各校可依活動性質、活動地點及交通安排等規劃,參考所查之保約條款逕洽業者投保。

(二)倘活動具風險性,建請就「產業保險」類別之「特定活動」保險查詢,依活動項目確認各保險商品之承保及理賠範圍,並需留意是否限定團體投保或正式比賽始得由業者承保。

(三)除針對風險性活動本身投保特定活動保險外,如社團活動於校外進行者,仍應視活動性質、場地規劃及交通安排之所需,投保「意外傷害險」、「旅行平安險」或「場地責任險」等有關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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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學生團體保險

109學年第2學期,在學學生不加保者,請填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申請表,110/2/8前交至本組. (郵寄請用掛號,註明:生活輔導組平安保險),不受理逾期或用email申請。

師大首頁|學務處首頁|網站地圖|English學務長室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組住宿輔導組學生輔導中心健康中心全人教育中心專責導師室生活輔導組單位介紹人員與職掌法規文件下載位置圖業務項目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就學貸款生活助學金獎助學金還願助學金系所特色發展獎助學金學生兵役、役男出國住宿優惠急難慰助團體保險學生請假首頁>業務項目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 109學年第2學期,在學學生不加保者,請填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申請表,110/2/8前交至本組(郵寄請用掛號,註明:生活輔導組平安保險),不受理逾期或用email申請。

連續休學或註冊日前休學欲加保者,需在每學期註冊日前一週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請填寫「休學加保申請表」寄/繳到本組並在註冊日前繳保費,逾期未繳費視同放棄加保。

休學加保只限當學期提出申請,不受理跨學期申請或繳費。

下載繳費單步驟:學校首頁—學生—學雜費資訊專區—列印繳費單/繳費證明學期中休學:已繳保費者,不退保險費,當學期保險仍有效。

 申請理賠需備文件:可郵寄或自行繳件到本組: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生活輔導組,註明申請保險),請勿自行寄到保險公司申請。

1理賠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2.診斷證明書正本3.醫療收據(意外門診副本可,副本定義:影本需經醫院蓋章)4.本國學生,請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本國學生,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5.申請理賠之該學期學雜費繳費證明[需有繳交學生團體保險,方可申請理賠]6.存摺影本(未滿20歲,可用學生存摺,但申請表上,家長需簽名)7.車禍理賠,若有備案者,需檢附各縣市政府交通大隊三聯單影本,並請另附-交通意外事故調查表(在本網頁之檔案下載)8.骨折需附X光碟片  1.學生團體保險:保險常見問題遠雄人壽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規格(109學年版本),保障項目 三商美邦人壽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保障項目  2.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學校無規定特定之保險公司,同學可自行選擇廠商投保。

聯絡方式:生活輔導組 劉玫君小姐, 電話:02-77491061   遠雄人壽保險理賠申請表 (事故發生於109.8.1後適用)   遠雄人壽填寫範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申請表 (事故發生於109.7.31前適用)在學不加保申請表 (請務必郵寄至本組,電子郵件方式不予受理,謝謝)休學加保申請表(請務必郵寄至本組,電子郵件方式不予受理,謝謝)交通意外事故調查表    瀏覽數  線上系統校務行政入口獎學金管理系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機踏車申請(限林口校區)活動及會議新生營-伯樂大學堂導師業務畢業典禮優秀傑出學生選拔學生獎懲、操行智慧財產權交通安全(退停車保證金)築夢工程與夢想起飛品德教育春暉專案生活環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事務處」版權所有® 電話:(02)7749-1065   傳真:(02)2369-6418     地址: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162,He-pingEastRoad,Section1,Taipei106,Taiwan)Copyright©2012NationalTaiwanNormalUniversity.Allrightsreserved.



4. 法規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三條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公發布日:民國89年07月12日廢止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88082B號令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立法理由:0930310立法理由.pdf0980212立法理由.pdf0981002立法理由.pdf0991123立法理由.pdf1010611立法理由.pdf1030110立法理由.pdf1070803立法理由.pdf圖表附件:1070803附表.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一、高級中等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三條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被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六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第一學期、第二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其全額自行負擔。

第七條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前條補助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低  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  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  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五、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但屬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者,以因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

第九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參加本保險之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者,自完成日起本保險效力終止。

前項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其本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第十條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第十一 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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