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規定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法規內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 (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下期以八月三十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英公發布日:民國68年02月22日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發文字號:院臺財字第1020060316號令法規體系:財政部賦稅署圖表附件: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四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附件五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制訂依據)本細則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減免標準與程序)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貨幣單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台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 (期) 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 4 條(自用住宅之意義)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第 二 章 地價稅第 5 條(計算地價稅之公式)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第 6 條(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及累進地價之報請備查)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 (期) 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 7 條(累進與免累進地價稅分別計算合併課稅)土地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第 8 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 9 條(逾額面積自用住宅用地之計算)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 10 條(國民住宅之意義)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貨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第 11 條(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程序(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第 12 條(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程序(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    所有權證明文件。

其屬貸款人民



2. 地價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X訊息關閉x首頁>便民服務>投資臺灣>地價稅:::投資臺灣臺灣租稅制度簡介(連結經濟部投資台灣入口網)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菸酒稅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遺贈稅:::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地價稅適用對象租稅減免規定或租稅獎勵措施相關說明1、適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2、興建勞工宿舍之企業 第17條(第2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符合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土地稅法第18條學校法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賦稅、房屋稅及進口貨物關稅之徵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私人或團體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

私立學校法第61條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9條投資於新市鎮建設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得依左列各款獎勵及協助:一、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二、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其縮短後之年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三、於施工期間免徵地價稅。

但未依規定完工者,應補徵之。

四、洽請金融機構就其建設所需資金提供優惠貸款。

五、協助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

前二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房屋坐落基地所有權人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參與交通建設之民間機構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1條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發布日期:106-07-22更新日期:110-04-15點閱次數:11606關閉本署簡介署長簡介賦稅署沿革組織職掌交通資訊業務聯繫窗口公告訊息新聞稿業務績效熱門主題專區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就業資訊隱私權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便民服務網路報繳稅線上申辦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下載檔案



3. 土地稅減免規則

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3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經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P下載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所有條文法規名稱:土地稅減免規則EN修正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第一章總則第1條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3條本規則所稱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經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承墾人依法取得耕作權之墾竣土地及承領人依法承領之土地,準用本規則關於私有土地之規定。

第4條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第5條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土地稅。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除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核定者為限。

第二章減免標準第7條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

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

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八、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及垃圾、水肥、污水處理廠(池、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

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

九、引水、蓄水、洩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十、政府無償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十一、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與公墓用地。

十二、觀光主管機關為開發建設觀光事業,依法徵收或協議購買之土地,在未出賣與興辦觀光事業者前,確無收益者。

十三、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前項公有土地係徵收、收購或受撥用而取得者,於其尚未辦妥產權登記前,如經該使用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其用途合於免徵標準者,徵收土地自徵收確定之日起、收購土地自訂約之日起、受撥用土地自撥用之日起,準用前項規定。

原合於第一項第五款供公、私立學校使用之公有土地,經變更登記為非公有土地後,仍供原學校使用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於興建及營運期間,其基地之地價稅得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

第8條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

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

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



4. 109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 ...X訊息關閉x首頁>訊息公告>新聞稿>109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X轉寄好友「*」為必填欄位*寄件者(必填)*收件者(必填)*郵件內容(必填)*驗證碼(必填)重新產生驗證碼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109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依上開稅法第41條及上開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明(110)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109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但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夫妻贈與等),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聯絡電話:02-2322814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日期:2020-09-14更新日期:2020-09-14點閱次數:1540(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訊息公告網站公告新聞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就業資訊影音專區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活動公告統計指標國債最新訊息即時新聞澄清專區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核心業務服務園地國庫服務資訊賦稅服務資訊關務服務資訊國有財產服務資訊促參服務資訊國際財政服務資訊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檔案應用出版刊物民眾常見問答財政雙語詞彙與民交流區財政法規各稅法令函釋財政主管法規系統法規預告國庫法規賦稅法規關務法規國有財產法規促參法規訴願法規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財政及貿易統計公告訊息統計發布預告統計資料庫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財政及賦稅統計進出口統計性別統計其他業務統計分析與研究視覺化專區統計出版品相關統計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房地合一稅2.0專區重大欠稅公告專區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反避稅專區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內部控制專區廉政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性別主流化專區消費保護節能減碳專區採購資訊財政績優獎勵專區兩公約宣導專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聯絡資訊一覽機關首長簡介沿革組織職掌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財政史料政策與計畫本部110年重要施政重要施政要聞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健全房市相關措施重要措施研究發展施政計畫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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