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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1: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99年2月3日生效後,未滿15歲未 ...

(一) 99年2月3日 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Q: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背景?答:(一)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社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

國外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二)有鑑於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爰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

另修法前對於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亦規定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修法後則規定給付限額為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目前之限額為55.5萬元。

 Q: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答: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部分,授權訂定之利率計算方式為何?答:(一)立法院審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時,為避免該條文第1項加計利息返還所繳保險費所使用之計息利率過高,仍有誘發道德危險之可能,爰增訂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利息之計算另為合理規範。

主管機關目前已依該條第2項之授權,訂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利息計算規範。

(二)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其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Q:未滿15歲未成年人是否還可購買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了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外,還能獲得哪些保險保障?答:(一)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107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惟殘廢及傷害醫療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二)大多數人壽保險公司及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設計或變更並已開始銷售,以繼續提供未滿15歲未成年人殘廢及醫療給付之保險保障,故15歲以下學童仍可投保提供殘廢、傷害醫療保障之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險;或作較長遠之風險規劃,投保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起生效之傳統型人壽保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另外,家長們亦可考慮選擇為學童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以補強其他方面的保險保障。

 Q:新法實施後,目前保險公司提供商品情形?答:  99年2月3日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施行後,各壽險公司已陸續推出符合新法規定之保險商品,民眾可依自身投保需求,逕向各公司洽詢相關保險商品。

Q: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例如:學生團體保險)如何處理?答:考量其他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上開規定,如學生團體保險(法律依據為國民教育法及幼稚教育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之規定,自應從其規定,不因本次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而受影響。

惟所投保之保險是否



2. 立院三讀未滿15歲孩童身故可領喪葬費用保險金

udn產經金融要聞聽新聞test0:00/0:00YourbrowserdoesnotsupportHTML5Audio!😢立院三讀未滿15歲孩童身故可領喪葬費用保險金2020-05-2220:53聯合報/記者蔡晉宇/即時報導所得稅立法院會今天三讀,未滿15歲孩童身故可領喪葬費用保險金。

圖/本報系資料照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以目前計算是新台幣61.5萬元。

根據現行法規規範,死亡給付的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如果未滿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這項條文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的道德風險。

但2018年10月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人為15歲以下,礙於保險法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對此,民進黨立委劉櫂豪等立委提案修法,主張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

不過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易衍生爭議;最終三讀條文將範圍限縮為,喪葬費用才得以請領;三讀條文明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計算,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是根據財政部發布資料,隨著物價波動而調整,現行金額是123萬元,如果以扣除額一半來給付喪葬費,目前計算是61.5萬元。

另外,此次也針對「保險法第138條之2」進行修法,三讀條文明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之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根據現行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藉由信託導管照顧實質保險金受益人,即未成年子女,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非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係依信託本旨,理論上賦稅不應與當事人是否辦理信託而有所不同。

賴士葆說,但信託業辦理此種類型之信託時,並無類似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得視為保險給付之規定,因此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有悖於實質課稅原則,有鑑於此,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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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僅簡短表示,街口金科公司...2021-05-0615:11每月薪轉多個帳戶!他憂影響信用卡審核網揭只看「1條件」不少上班族有了穩定收入後,都會申辦信用卡,除了替生活帶來付款上的便利外,也能不時享有紅利優惠。

一名網友表示,自己每個月領到薪水後,都會把錢轉到不同帳戶,不過有的帳戶並非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困惑「這樣之後要申請信用卡時,在審核上會不會比較吃虧?」,短時間內獲得廣大網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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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法§135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10 條. 要保人 ...列印時間:110/05/1003:20:::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保險法相關法條友善列印相關法條法規名稱:保險法EN第135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保險法(民國109年06月10日)EN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

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104條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第107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7-1條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114條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115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116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123條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124條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第125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保險法第一百 ...

第二條訂立本契(附)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列印時間:110.05.1003:20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批註條款及聲明事項示範內容英公發布日:民國92年06月18日修正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發文字號:台財保字第0920714057號法規體系:保險局/通用目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第一條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契約及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後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附)約之一部分,本契(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訂立本契(附)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條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份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條前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第三條及前項情形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一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聲明及通知事項:□1本人已知悉並明瞭本批註條款之內容及約定。

□2依照本批註條款約定計算,以本契(附)約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契(附)約、傷害保險契(附)約及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限貴公司)之總和為新台幣萬元(註),尚未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聲明及通知事項□3本人已詳閱所附之保險法相關條文。

□4本人以本契約之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及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除向貴公司投保外,尚有下列保險契約:註:下列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或身故保險金額則不和本契(附)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併計算:一、由行政院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辦理之學生團體保險。

二、由各鄉、鎮、市政府所辦理之鄉鎮市民團體保險。

三、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前生效之人壽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以及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前生效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

四、保證續保條款之一年期定期人壽及傷害保險契(附)約,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前投保,而續保日期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後者。

五、健康保險契(附)約。

(健康保險契(附)約,其給付項目若含有因意外致死所給付之死亡給付部分,應一併計入葬喪費用限額)六、不適用保險法及簡易人壽保險法規範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5. 兒童保單新法6/12上路!15歲以下孩童身故,可給付61.5萬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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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新生兒保險一開始就買錯了嗎?避開7大錯誤迷思別傻傻先簽約!)事實上,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雖然這項法規具有道德風險考量,但一直備受爭議!例如:2014年復興航空澎湖空難,未成年兒童罹難者無法獲賠身故保險金;2016年高雄美濃大地震造成台南維冠大樓倒塌,20多名15歲以下孩童罹難,保險公司也不需給付死亡保險金。

將來未滿15歲孩童投保人壽保險,若因傷病身故,保險公司可提供喪葬費用給付,但金額以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即61.5萬元為上限;同時壽險保單必須對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設計有喪葬費用,不能只退還保費。

新法上路後有給付的保單,包括:壽險、旅平險、傷害險、各種失能長照等醫療險、投資型保單、小額終老險與小微保單等,不論買幾張都要合計,15歲以下只能給付61.5萬元(只有學生保險與年金險排除)。

壽險公會表示,目前至少有國泰、富邦、中國、新光、台壽及全球等六家保險業者將於保險法第107條生效後,立即推出有喪葬費用給付的保險商品供家長投保。

未來兒童保單可能調漲,出現搶購潮!金管局緊急宣布三項「特赦」然而,有壽險主管坦言,法條修正後,可能會增加保險成本,日後保險公司推出新保單,調漲機率高。

也因此,目前還在銷售的兒童保單,市場詢問度相當高,甚至已傳出現搶購潮。

對此,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6月9日主持會議時,緊急宣布三項「特赦」:一、所有現售退還保費的兒童保單可銷售到6月底,不必停售。

二、7月1日之後,兒童健康險若是「退還保費給要保人」,可不計入61.5萬元的限額。

但若是退保費給「受益人」,就要算入額度。

三、2001~2010年2月以前的舊兒童保單適用舊法規,當時允許最高喪葬費用上限是200萬元,高於現行的61.5萬元。

已投保兒童保單且額度超過61.5萬元者,家長若堅持要投保第二張保單,要簽同意「聲明書」,同意未滿15歲若不幸身故,超出61.5萬元的部分,就是採取退還保費的處理方式。

換句話說,新制上路後,家長仍可替未滿15歲的兒童投保多張保單,充分為未來保險風險進行規劃,也能擁有身故喪葬費用的保障。

文.整理/游資芸熱搜主題親子同樂派對/腸病毒/戒夜奶時表/戒夜奶方法/腸病毒症狀/吉卜力工作室/生產相關/腸病毒潛伏期/開箱影片/OH媽咪轟/線上課程/懷孕初期/懷孕禁忌/假性懷孕/懷孕徵兆/孕吐/孕期須知/孕期出血/母乳/寶寶副食品媽媽教室紫金堂VIP媽媽教室(做月子專業QA)&紫金月子膳食品嚐紫金堂總公司■紫金堂2021-05-30產後享受享瘦的祕訣&紫金月子膳食品嚐會摩斯漢堡頭份店■紫金堂2021-05-30產後窈窕術+月子湯補丁丁藥局太平店■六甲村2021-05-29月子湯好食╳孕哺營養╳產後塑身嘉義新光百貨文化教室■六甲村2021-05-29新生兒沐浴&紫金月子膳食品嚐親家台灣大道廣場■紫金堂2021-05-29孕期的用藥安全A棟11樓第二會議室■天主教若瑟醫院2021-05-29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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