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財政部公告:預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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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係配合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條文修正相關規範,攸關民眾不動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及相關權益,且上開修法條文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具急迫性,為利及時提供納稅義務人遵循,預告期間定為7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電話:(02)2322-8000。

(四)傳真:(02)2396-9038。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六)「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0留言0已關注本則草案預告,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財政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610號財政部令: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第11條、第14條條文MINISTRYOFFINANCEOrder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nArticle8,11and14of"StandardsofWithholdingRatesforVariousIncomes" 討論區(0則)這個主題暫停討論人氣留言留言時間:新到舊留言時間:舊到新訂閱轉寄下載列印查看更多留言訂閱討論區×送出財政部公告:預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第11條、第14條修正草案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7230號主  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係配合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條文修正相關規範,攸關民眾不動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及相關權益,且上開修法條文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具急迫性,為利及時提供納稅義務人遵循,預告期間定為7日。



2.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EN法規類別:行政>財政部>賦稅目第3條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相關法條



3. 各類所得扣繳率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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