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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落實身障投保正義政府帶頭才有效率

要解決身障者投保屢屢碰壁的問題,學者專家提出「以政策保險處理身障 ... 保險​制度承保身障人士,身障人士還是要負擔一定程度的保費,其他 ...常被拒保的身障政策保險是解方對一般人而言,買保險通常只是預算夠不夠的問題,但對多數身心障礙者來說,即使有錢也未必能買到保單,若是幸運承保,不是加收保費,就是保額相當有限。

要解決身障者投保屢屢碰壁的問題,學者專家提出「以政策保險處理身障投保,用法令強制規定或限制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並有充足的財源基礎」,才能讓制度永續經營。

不僅如此,還要有法源基礎。

永齡慈善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劉宥彤表示,「我們希望讓社會大眾理解,身心障礙人士並非殘廢,只是因為生理上的條件限制,有時需要一些協助,但他們仍然能夠從事一般的社會活動,也會有和我們類似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倡議改善身障者投保的困境,是希望彰顯既有法源基礎的社會正義,」劉宥彤強調,2014年台灣早已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此一公約明確指出,國家應「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的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提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明確指出,金融主管機關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她認為,政府對於推動或提供身心障礙社群之人身保險取得,自是責無旁貸。

根據衛福部統計,目前全台身心障礙人士約117萬人,據金管會統計指出,身障者納保人數103年至108年共11萬人,僅佔身障總人數的10分之一;再據中華民國壽險公會統計,國人投保率約250%,相當於1人有2.5張保單,對比身障者僅0.1張,兩者相差25倍。

即使2009年開辦的「微型保險」,對身心障礙者的幫助也有限。

淡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郝充仁表示,截至今年3月底,10年來投保的身障者僅7萬人。

郝充仁解釋,微型保險的目的在協助「不屬於社會救濟,又無力購買商業保險」族群,以較低的保費支出,提供經濟弱勢者及身心障礙者基本的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的缺口。

不過,微型保險的商品種類限定壽險、傷害險,以及實支實付的傷害醫療險,壽險及傷害險的保額最高50萬,傷害醫療險則不超過3萬元,郝充仁表示,這樣的理賠金額僅夠支付喪葬費,而最高3萬元的醫療費用補償恐怕也很難提供身心障礙者完善的治療,身心障礙者一旦發生意外、受了傷,不僅少了收入,更得負擔龐大的醫療支出,足以讓家庭經濟陷入困境。

郝充仁指出,最近幾年身心障礙人士所購買的商業保險,主要來自微型保險,從本質上來說,它主要靠保險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以及監理機關的誘因。

例如只要保險公司辦理微型保險達到一定規模,保險公司送審新保單時,可優先審查,以及送審件數可以多一點等獎勵,提高海外投資額度。

保險局也會舉辦微型保險競賽,以及公開表揚積極推廣的績優保險公司。

然而,由於微型保險須仰賴保險公司從其他地方的獲利來挹注,加上監理機關是以「鼓勵」,而非強制規定業者每年要承作的件數,因此保險公司對這種商品的意願自然是「半推半就」,每年所承保的件數便相當有限,無法滿足廣大身心障礙者需求。

「體況不佳及財務狀況不良,是保險公司對身障者卻步的主因。

」郝充仁分析;其次是身心障礙者身體狀況多,業者很難精算發生率,評估風險的高低,服務一位身心障礙者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比一般人還要高,站在商業角度來說,業者自然卻步。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彭金隆則認為,身障人士投保商業保險的人數仍有限,主要來自社會普遍有一種期待,希望保險公司必須擔負一些社會責任,但保險公司本質上還是以營利為目的,與慈善或公益團體還是不同。

倘若身障人士的風險程度與一般人無異,保險公司自然不會無端拒保,但基於「在商言商」,保險公司基於本身利益及公平對待其他客戶,勢必反映在費率或承保條件,實務上,身體狀況較差的非身障人士,保險公司一樣會提高保費或拒保,因為這是就是商業保險運作的基本原則。

既然現行的商業保險制度幫助有限,該如何擴張保險保護的大傘,滿足117萬位身心障礙人士及其背後的117萬個家庭的風險管理需求?若要解決身障人士投保常遭遇不友善的情形,彭金隆認為,這應該用政策保險解決,而非用商業保險來處理。

政府可針對保護或照顧身障的政策目的,透過立法建立相關保險制度,用政策保險制度來保障身障人士投保權益。

彭金隆說明,從整體社會的作用而論,社會救助,社會或政策保險、及商業保險可以各司其職,以滿足經濟能



2. 隱私權保護政策(10712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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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源法律網-函釋新訊-核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 ...

核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 條第6 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政策資金運用項目. 2019-11-18 [ 評論數0 篇].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函釋新訊-《保險》本篇網址:分享核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政策資金運用項目2019-11-18[評論數0篇]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804362571號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5卷217期54153-54154頁相關法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7、10條(106.12.29)要  旨:核釋保險業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等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或保險放款業務,以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為限,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全文內容: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經外國中央政府、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公布之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構(以下統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或保險之放款業務,以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為限,且符合下列條件者,核屬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一)放款對象申請放款之用途,用於投資本會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一○九○八○二一號令第一點各款所列事項。

(二)保險業應評估該外國中央政府財政狀況或該信用保證機構財務狀況,是否足以償付所擔保之債務,並應依國家地區別或機構別分別訂定對其風險承擔之限額,以落實風險控管作業。

(三)具正式保證或保險文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該外國中央政府或該信用保證機構可直接請求履行保證或保險責任。

(四)於所擔保之貸款全數清償前,該外國中央政府或該信用保證機構保證或保險責任應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

三、保險業辦理第二點所定放款案件,其放款金額應併入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且對於同一放款對象之放款及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

四、保險業辦理第二點所定放款案件,準用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放款,但仍應具備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保險業放款情形,並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其實際辦理績效,限制或審核之:(一)放款計畫(含市場展望分析、放款對象之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放款條件、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與時程、資金用途、還款來源與還款能力等之評估分析)。

(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及放款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含各期投資及放款績效分析及說明)。

(三)債權保障方式(含該外國中央政府或該信用保證機構適格性及相關保證或保險文件等之確認)。

(四)放款對象之財務報告。

但放款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五)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六)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七○四五○五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資料金管保財字第10610908021號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5101號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 ... 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 ...:::緣起主管機關法規相關機制差異化管理機制全面性稽核機制相關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消費者園地Q&A宣導DM動畫短片廣播小叮嚀感人故事研討訊息歷年滿意度調查小遊戲大考驗強制車險條款強制車險相關說明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費率及統計資訊費率資訊相關統計資訊大事紀相關機關(構)網址國內相關機關(構)網址國際相關機關(構)網址:::首頁>緣起字級切換:小中大緣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

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媽媽等人的奔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程序,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簡介本保險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迄今已逾十年,且根據歷年來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本保險制度的滿意度高達90%左右,無疑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謹將本保險重要事項簡介如次:本法立法沿革本法採單獨立法,於財政部時期即研擬完成本法(草案)報經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經總統令公布,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再將機車納入實施範圍,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因政府保險監理業務之移轉,改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掌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就執掌業務會同辦理。

本保險於實施五年後,當時之主管機關財政部鑑於本保險之重要性,並為制度之長遠發展與週詳計畫,特委託學者、專家,就本法制度、法令及實務方面做全面檢討,進行本法實施後的第一次修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底完成本法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實施。

至此,本法制度與本保險更臻周延透明,社會大眾更能充分瞭解與接受,使得本法就立法之目的與制度得以更加落實及健全發展。

本法立法特色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否則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保險公司應負起賠償的責任,讓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或基金補償。

受害人(請求權人)有直接請求權原則上,一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為賠償後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形成輾轉請求之情形,以致理賠時間拖長,對受害人較為不利,為加速理賠,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補償之對象為投保汽車之交通事故,並未涵蓋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等,本法特別參考美、英、日等國制度,於第三章規定設置特別補償基金,針對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逃逸)、為未保險汽車者、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或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由特別補償基金負補償責任,以彌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缺口。

維護保險費率之公平合理,減輕保戶負擔本保險係採純保險費無盈無虧之精神,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定期經由專業精算統計機構的檢討分析,以確保保費之合理性及可負擔性,並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

理賠給付範圍明確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及死亡給付三種,並訂有明確的保險給付標準。

訂立罰則俾有效落實本法之實施對汽車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或未投保肇事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款。

設立常態性專責單位為使本保險之制度更完善,並就其他相關制度或議題進行研究及規劃,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於民國九十四年以公務委託方式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本保險精算統計、法規制度、財會準備金及資訊服務等相關研究發展事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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