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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 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 如何計算?需要扣稅嗎?

但是實際發放日期還是依照各公司規定,建議有疑慮,直接詢問公司財務或是 ... 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閱讀全文0Daniel2019年12月6日上午6:072020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如何計算?需要扣稅嗎?name再過一個多月就是過年了,許多人最關心的就是2020的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放,畢竟這是辛苦一整年的回報,獎金的厚度,決定過年笑容的角度,這篇要來告訴大家,2020年終獎金何時發放?年終獎金又是如何計算?標準是什麼?需不需要扣稅?如果你年後打算創業,可以參考【比較台灣10大熱門創業行業排行】。

2020年終獎金何時發?2020年過年比較早一點,春節年假1/23號開始,年終獎金的發放,通常會跟薪水一起,比較常見的是每月5號、10號或是每月最後一天發放當月薪資,所以如果公司是5號或是10號發薪的公司,很可能會在1月發薪日連同薪水一起發放。

而如果發薪日在月底,不可能等到過完年1月31才發放,所以月底領薪水的公司,應該會在1月22日,也就是放假前一天,連同薪水一同發放。

但是實際發放日期還是依照各公司規定,建議有疑慮,直接詢問公司財務或是人資最清楚。

延伸閱讀:勞動部就業保險協助失業者創業貸款最高200萬元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通常年終獎金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固定的(經常性給予),一種是非固定的(恩惠性給予)。

所謂固定的,就是在勞工與僱主簽訂工作合約中有明載,年薪可能是13或是14個月,這時候就會領到的是固定的1~2個月不等的全薪或是底薪的年終獎金,通常來說都會是全薪。

另一種非固定的則是依照公司有無盈餘搭配上員工績效來發放,依照不同績效可能領到的年終獎金差距也可能很大,有的公司若績效不好可能只能領到0.5的月,表現好則可能領到2個月以上,落差很大,這類的年終獎金發放機制,只有正式領到年終獎金的那一刻才會知道年終獎金到底有多少。

當然也有可能是零,這是大家最不樂見的。

不過依據勞基法29條提到,只要公司有賺錢,對於沒有過失的勞工,應該是要給予獎金的。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延伸閱讀:美金/美元定存利率哪間銀行比較高?超過30家銀行完整比較未滿一年年終如何計算?通常剛進入一間公司,如果未滿3個月,通常是不會有年終的。

若超過三個月以上,通常都是按比例計算,比較常見的到職天數*日薪或是到職月數乘以月薪。

按天數計算:先以完整的年終金額除以整年的天數,得到一個日基數,再乘以工作天數。

如果你是5月10日到職,月薪3萬,年度工作天數就是5月的22天加上6~12月的210天,就會是232天。

假設年終一個月,就是3萬元除以365=82.19元為基數,再乘以232天,就會是19,068元。

或許有人可能會問,6~12月有大小月,都是算30天嗎?根據勞工委員會的計算方式,一個月就是以30天計算,只有未滿月的當月,才會以天計算。

按月數計算:5月10日到職,5~12月,就是8/12(0.66年)乘以月薪3萬,領到的年終就是19,800元,會以日計算多一點。

*以上僅提供基本的計算方式供大家參考,實際計算方式,要以各公司人資為準。

那麼年終獎金是全薪還是底薪?這要看各家公司而定,但是大多是以全薪計算,不過業務單位員工的計算方式可能更複雜,計算的方式與細節還要依照合約與公司的規範。

過年前離職還領不領得到年終獎金?理論上是領不到的,但是要看工作合約而定。

大多數的工作合約都會載明年終獎金發放的條件,例如發放年終獎金時必須在職。

但是也有公司的工作合約是簽訂年薪XX個月,如果在12月31前離職,公司還是會按比例給予。

一切都是依照工作合約走。

閱讀更多:【2020星座運勢】這個星座投資不宜輕舉妄動!年終獎金會不會扣稅?是要的,會列入年度薪資所得,所以會需要繳稅。

根據北區國稅局解釋,如果年終獎金如果沒有超過84,501元,不會預先扣5%稅金,如果超過84,501元,會先預扣5%稅金,假設你年終領了9萬元,就會先預扣5%,也就是4,500元,不過別擔心,這會列入你下個年度報稅時已經繳納的所得稅中。

是不是低於84,501元就不用扣稅?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之定義,獎金也算在薪資收入中,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超過84,501元,年終獎金也屬於員工在職務上



2. 公司的紅利與獎金,規定發放日員工在職才發給

公司的紅利與獎金,規定發放日員工在職才發給,合法嗎?|法律小教室. 每年到了年終獎金發放的季節,總會有很多工作者產生疑惑,公司說發放獎金時 ...Skiptocontent人資充電日期|2021.01.28觀看數|30109次觀看法令權益薪資福利公司的紅利與獎金,規定發放日員工在職才發給,合法嗎?|法律小教室每年到了年終獎金發放的季節,總會有很多工作者產生疑惑,公司說發放獎金時必須在職才可領取,這樣是合法的嗎?文/陳明政律師原文標題:員工紅利或獎金可否限制員工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給?實務上,許多公司仍會在其獎金或紅利發放辦法中規定,紅利或年終獎金限於發放日仍在職之員工才發給,然而此種約定是否有效,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

而按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其係明文規定「於營業年度終了」及「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因此如「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約定是否有效,往往必須視法院對勞基法第29條適用之見解而定。

一、肯定說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系爭辦法既經公告且為上訴人所知悉,即為兩造間所訂勞動契約之一部分。

依系爭辦法,系爭年終獎金之發放,雖以當年度12月份薪資為基礎核發2個月底薪,惟既另設有以發放時仍在職者為其條件,既如上述,當非制度上全未設有條件得以一律領取,即非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至上訴人於101年度年終獎金發放時(即102年2月8日),已因自動離職而不在職,且系爭年終獎金並非工資,已如上述,上訴人自無從依系爭辦法請求被上訴人依其101年任職比例給付101年度之年終獎金。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易言之,如雇主已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給予勞工年終獎金,縱未分配紅利,或就分配紅利部分,另規定領取之條件,尚難認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

…,因此,被上訴人於系爭工作規則規定,其所屬員工需在職一年以上,繼續工作者,始得享有員工紅利配之權利,雖有關「繼續工作」之條件係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所無,顯較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條件嚴格,然尚難認有違該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按照上開判決之邏輯,肯定說似乎是認定該等年終獎金或紅利屬於恩惠性給予性質,而非工資,進而認定發放條件設定如「繼續工作」或「發放日仍在職」等條件是有效的。

二、否定說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則事業單位依本條規定決定以盈餘分配員工紅利,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備分配紅利之要件,對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工,事業單位非可任意不予發給。

原審未予究明上訴人於該營業年度終了時是否在職,當年度工作有無過失,遽以被上訴人總經理核定九十九年度員工紅利現金配發辦法第三條規定,限於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職之員工,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自有可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字第68號:「上訴人既已考量99年度全年營利狀況後,仍決定發放年終獎金,而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31日前均在職,則其對上訴人99年度之營運自有所貢獻,是其請求領取年終獎金,並無不合。

…上訴人雖辯稱:2010年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規定,其發放對象除限制為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職外,尚多增加發放日即100年1月21日仍在職云云…,惟增加「於100年1月21日仍在職」此一條件與99年度員工對公司之貢獻無關,欠缺合理關聯性,殊非可取。

」否定說主要係認為勞基法第29條係屬強制規定,其已明文規定「營業年度終了結」,故自應以12月31日還在職即可領取,公司不得再額外設定超出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條件。

三、律師建議上開相關判決係採取歧異之見解,因此如公司確定有訂立「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條件,則公司是否要發放年終獎金或是紅利給年度終了後離職之員工,則很可能會產生兩難。

特別是部分司法實務係肯認如果公司有盈餘,且勞工全年工作無過失狀況下,如公司並未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者,員工是有權訴請公司給付紅利的(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對此問題公司經營者仍必須謹慎因應。

另外必須說明的是公司法於2015年間修法後,將員工分紅改為員工報酬,雖此二者本質上皆係以公司獲利為條件,性質上似應可比例援附,然而未來法院實務是否會因為公司法修正,而認定勞基法第29條無法適用在員工報酬則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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