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51條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日間住院,醫療險賠不賠?

1109SMTWTFS會員登入還不是會員?立即加入記住Email忘記密碼?管理者登入記住帳號標題來源類別發行日期閱讀權限-選擇來源-新聞月刊季刊其他無-選擇類別-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現代看保險市場訊息~-會員種類-書城會員電子報會員新聞會員新聞會員Plus不放置新聞------------新聞搜尋><會員登入|會員中心新聞搜尋2021年9月9日星期四今日要聞《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媒體集團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代保險》書城財經時勢市場動態健康醫療百科調查&排名公、勞、農、健保醫療、健康保險投資理財退休規劃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訊息收件人姓名:小姐先生收件人Email:寄件人電話:顯示不顯示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日間住院,醫療險賠不賠?璞實法律事務所/池泰毅律師|2014.06.01 (月刊)Q雲林縣許先生問:我的父親於96年1月間,向保險公司投保二十年期終身壽險,並附加二十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後來因為颱風淹水,導致家中農作物全毀,父親憂心過度引起重度憂鬱症發作,並於99年5月26日至99年10月1日,以及99年10月18日至100年6月30日期間,經主治醫師診斷並辦理住院手續,入住醫院日間病房接受治療。

請問家父入住日間病房,是否屬於住院?可不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住院保險金?A於103年1月以前,醫療險有關「住院」的規定,主要是參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

依該示範條款規定,所謂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由前開定義可知,被保險人若符合「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四項要件,即符合保險契約所稱「住院」的定義。

不過,在實務上,除了一般理解的「全日住院」以外,尚有所謂「日間住院」,對於「日間住院」是否屬於醫療險所指的住院,迭有爭議。

在九十六年以前,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

」而日間住院的治療方式,係病人無需24小時留住於醫院內,僅需於白天到醫院上課、進行心理諮商或參加團康活動等,於療程結束即返家,並不在醫院過夜。

此種日間住院治療的方式,與傳統全日住院的情況不同,因此,保險公司常主張日間住院並非保險契約所稱的住院,或者,要求依實際在院時間比例酌減住院保險金。

法院見解法院對於日間住院,是否屬於住院,有兩種看法:見解1:肯定說有判決認為,保險契約並未要求被保險人住院時,須在醫院停留滿二十四小時,並且居住於醫院中,或以醫院為生活起居之場所,因此,認為住院僅須符合前開四項要件,即構成保險契約所稱之住院,並無其他額外限制。

見解2:否定說此外,亦有判決認為日間住院並非住院。

其認為,依據保險契約約定,住院雖然僅須符合前開四項要件,但所謂「入住醫院」,於一般民眾認知中,應指病患基於治療、休養等需求,而居住於醫院,並暫時將醫院當成家,才屬於入住醫院。

日間住院等短暫於醫院停留的情況,不僅違反上開文義,且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不符,故日間住院,並非住院。

法院對於日間住院是否屬於住院的爭議,雖然有不同的看法,但多數判決是採取肯定說的見解,許多法院係援引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以「疑義利益歸諸於被保險人解釋」原則,判決被保險人勝訴。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金管會在103年1月22日,分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兩份示範條款。

針對日間住院的爭議,提供兩種條款版本。

針對給付日間留院的保險單,新修正的示範條款規定:「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針對「不」給付日間留院的保險單,則規定:「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因此,將來保險公司針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中,於保險契約條款上,得約定是否將日間住院納入承保範圍中,避免日後被保險人針對日間住院是否屬於住院?可否請求住院保險金?再度發生爭議。

條款未排除日間住院,保戶



2. 醫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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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間住院」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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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之保險公司認為許男白天就醫、晚上回家,不算住院,進而拒賠。

雙方對簿公堂,臺北地院認定,許男符合保約住院定義,判保險公司敗訴。

日間住院(日間留院)究竟是否為所謂之「住院」,得否申請理賠,長久以來存在爭議。

學說、實務就此爭議亦多有討論,僅介紹如下。

焦點檢視一、「日間住院」之相關規定  我國法律有提到「日間住院」一詞者,分別是現行精神衛生法第35條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

精神衛生法於96年7月4日修正後,第35條第1項規定:「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一、門診。

二、急診。

三、全日住院。

四、日間留院。

五、社區精神復健。

六、居家治療。

七、其他照護方式。

」。

該條文是自第25條文移列,原條文規定:「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

」。

「日間住院」一詞,於修法後改為「日間留院」,有論者認為該修正將「日間住院」與「住院」為實質上之區別,顯見兩者有本質上之差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8款則規定:「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然對於「日間住院」並未做出定義。

二、日間住院是否為保單條款所稱之「住院」?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就日間住院是否在住院保單條款之承保範圍,實務判決絕大多數是採取肯定說,認為縱然是日間住院,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而理由多係依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之「疑義利益被保險人解釋原則」,認為契約若未明文區分「日間住院」及「住院」,或是未約定關於住院必須24小時居住於醫院、在醫院過夜之限制者,則解釋上「日間住院」應認係「住院」,而在承保範圍內。

  然,亦有相當但為數較少之見解,認為依據社會通念,「住院」係指暫時以醫院為家,隨時接受相關醫療治療之狀態。

「日間住院」是為加強精神病患之身心功能,以利回歸社會,與「住院」有實質之不同。

此外,雖疑義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然解釋仍不得悖於一般人對於「住院」之認知。

  學界對於此爭議,皆同肯定說之看法,認為保單條款有爭議時,應援用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規定,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日間住院屬於住院的型態之一。

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已無爭議。

然,適用舊保單條款之案件,仍會有是否理賠之爭議產生  關於此長久存在之爭議,於103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增加:※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35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之文字,明確做出區分,避免未來類此爭議的產生。

然,保險公司於舊保單條款時期,所承保之保單,仍會不斷有類此爭議繼續發生。

必讀文獻1.張冠群,「日間住院」之理賠爭議──評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51 條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相關法條檢視現行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民國100年06月29日非現行法規)檢視現行法條第43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

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予減免。

第一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診所及各級醫院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第一項所定比率,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第一項之轉診實施辦法及第二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51條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返回功能列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源法律網回首頁網站導覽加入會員會員登入購買授權與點數設為首頁訂閱舊報法源電子報精選六法法規查詢法規類別判解函釋裁判書起訴書英譯法規法學論著法學題庫會員專區論著投稿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國家考試升學考試法規草案-《衛生》本篇網址:分享立法院委員邱泰源等25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2020-05-05[評論數0篇]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提案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4570號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提案人:邱泰源莊競程莊瑞雄連署人:蘇巧慧蔡易餘黃國書羅致政高嘉瑜賴惠員黃秀芳劉櫂豪黃世杰王美惠趙天麟許智傑陳歐珀張宏陸張廖萬堅吳思瑤蔡適應郭國文陳瑩洪申翰余天江永昌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競程、莊瑞雄等25人,為兼顧民眾健康狀況與經濟負擔、醫師臨床用藥選擇及健保財務之健全,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部分指示藥品仍可保留於健保給付範圍。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指示藥品安全性高、價格相對便宜、藥品效果好,其中眾多品項為民眾有經常性使用需求者,由健保給付使更多民眾有機會使用,可達到良好的醫療效益。

二、目前健保給付9百項左右之指示藥品,每年花費約17億元,僅占全年健保總額7千多億不到0.25%。

如為節省此等經費,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反而可能導致更龐大的健保支出:民眾恐因必須自費購買指示藥品而降低用藥意願,使輕症惡化為重症,最後必須耗費更多醫藥資源控制病情;醫師開立處方時亦可能改用價格較高之處方藥,處方藥仍由健保給付,最終未必能收節流之效。

綜上,全面排除指示藥品之給付,其影響究為正面或負面,應審慎重為評估。

三、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本文規定,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醫師處方暫予支付。

即考量民眾用藥連續性及醫師之醫療習慣,原則上維持指示藥品之給付,僅由保險人綜合考量相關面向,動態調整給付範圍。

四、爰參考前開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精神,修正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依修正後規定,保險人仍得綜合考量藥品療效、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醫師臨床用藥選擇,以及健保財務衝擊等面向,針對特定指示藥品例外公告給付。

五、因國民經濟健康水準、醫藥科技發展、健保財務狀況等客觀條件往往隨時間有所變化,為避免指示藥品給付品項僵化不合時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保險人應考量相關情形,每兩年就公告品項至少檢討一次,以為必要之調整。

六、保險人進行指示藥品給付品項之檢討與調整時,其程序應公開透明,並給予相關團體參與程序、陳述意見之機會,尤應參酌臨床醫師之專業建議,併予說明。

第51條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但經保險人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不在此限。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公告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保險人應考量下列情形,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一、藥品之療效。

二、民眾用藥需求及經濟負擔。

三、醫師臨床用藥選擇。

四、對本保險財務之影響法源法律網網站導覽|關於法源|使用規範|策略聯盟|聯絡我們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



6. 全民健康保險法§51 相關大法官解釋

列印時間:110/09/0909:43:::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大法官解釋友善列印相關大法官解釋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EN第51條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1.解釋字號:釋字第524號解釋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解釋文: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

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

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係就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項目加以規定,其立法用意即在明確規範給付範圍,是除該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已具體列舉不給付之項目外,依同條第十二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主管機關自應參酌同條其他各款相類似之立法意旨,對於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事先加以公告。

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內容指涉廣泛,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其授權相關機關所訂定之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應屬關於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之事項,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不僅其中有涉及主管機關片面變更保險關係之基本權利義務事項,且在法律無轉委任之授權下,該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逕將高科技診療項目及審查程序,委由保險人定之,均已逾母法授權之範圍。

另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對保險對象所發生不予給付之個別情形,既未就應審查之項目及基準為明文規定,亦與保險對象權益應受保障之意旨有違。

至同法第五十一條所謂之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僅係授權主管機關對醫療費用及藥價之支出擬訂合理之審核基準,亦不得以上開基準作為不保險給付範圍之項目依據。

上開法律及有關機關依各該規定所發布之函令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 全民健康保險法§51-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首頁中央法規所有條文條文內容P友善列印加入資料夾:儲存確定新增資料夾管理資料夾條文內容法規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EN法規類別:行政>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目第51條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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