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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競合

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 ...保險競合保險競合與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的衝突是緊密相聯的。

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通過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來體現的。

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相同的情況 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

保險競合與相關概念的聯繫與區別1.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保險。

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的法律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

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必須是同一投保人,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險利益;再次,重複保險的處理在我國保險法有明文的規定,保險競合的處理法律無規定;最後,重複保險在國外的保險立法中多指狹義的重複保險,注3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當得利,保險競合產生的原因是保險條款及險種在承保標的及風險上的交叉及被保險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疊。

2.保險競合與法律責任競合民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的產生,這些責任之間是相互衝突的。

注4保險競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只不過由於保險補償理論的存在,保險競合研究的重點在於一方面使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法律責任的競合研究的核心在於對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救濟。

3.保險競合與保險條款的衝突保險競合與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的衝突是緊密相聯的。

保險競合的重點是研究在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相衝突時如何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保險競合的種類保險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保險競合包括了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括保險金給付對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險競合。

有學者認為廣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不同險種之間的保險競合。

狹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數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均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競合。

不論保險競合發生在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還是非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如果最終保險金的給付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則往往可以通過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來解決。

保險競合常見的情形與處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通過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來體現的。

在保險條款中確立保險責任分配時,通常採用三種條款來表述:A:溢額保險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後的餘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B:不負責任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C:比例分攤條款由於存在上述三種條款,其競合的情況存在多種組合的可能: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相同的情況即保險人選擇的責任分配條款都是一樣的,如都是A或B或C。

如都是C,比較好辦,按比例分攤即可。

如都是B,則各保險人都不負責,顯然不當。

如都是A,則保險人均主張在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賠款後的餘額才負責,則實際會導致各保險人均不負責的情況。

國外在處理此種情況時,一般有三種方法,即比例分攤原則、最大損失原則及保險費比例原則,以比例原則居多,美國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損失原則為主的趨勢。

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不相同的情況這種情形,以責任保險中出現得最多。

需要分別討論:1)不負責任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不負責任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2)比例分攤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比例分攤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3)比例分攤條款與不



2. 各種類形責任險之理賠大要/本人在產險公司實際講授之講義 ...

舉例:. 3. 須為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 請求權則依保險法第65條及民法第197條 ... (1) 賠償案件如涉及其它不同保險利益(保險競合);則依一般實務上不成文 ...新北市風險改善協會創會人部落格部落格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200808141747各種類形責任險之理賠大要/本人在產險公司實際講授之講義?作業風險及行銷壹.  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 1.          須為被保險人第三人之賠償責任(又謂第三人責任險):原則上以過失侵權為主;就第三人而言可分為廣義第三人係指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任何,而第一人指要保人,第二人指保險人,第三人內含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家屬等;而就一般實務而言原則上採狹義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家屬不視為第三人惟被保險人之家屬當時身份如以外來洽商業務之人,則視為第三人;而雇主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則另當別論。

  2.          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認定相關疏失責任歸屬,則應以法律為依據及順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如涉及損害發生或擴大,被害人/第三人得依民法第216條主張賠償責任比例分攤;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而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強制及公序良俗、訂定非對等原則之契約(亦謂免責條款),亦非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部份。

舉例: 3.        須為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請求權則依保險法第65條及民法第197條規定二年時效;如有涉及時效中斷要件,諸如請求/承認/起訴/告知訴訟--------等(參酌民法第129條)則依法延長時效。

舉例: 貳.程序原則: 1.    當接獲被保險人報案通知后(電話/書信),立即查詢承保內容並派理賠人員或會同委任公證公司代表至現場實際勘驗。

2.    建請被保險人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最低損失程度。

3.    編列案號/承保單位核驗/查詢保費繳交與否。

4.    請被保險人提供必要資料:報案文件/損失證明單據/財物受損之修理明細表/修復發報案文件/損失證明單據/財物受損之修理明細表/修復發票或收據/賠付對象/(受害或法定代理人)和解書或同意書。

5.    倘有委任公證公司則請公證公司繕製公證報告并經主管及會計單位核驗后,交由財務單位執行支付。

6.    倘有其他利害關希人應負賠償責任部份,則於賠款支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續辦追償事宜。

7. 若責任歸屬兩造當事人互為推諉之時,則可就確定分割財損/體傷之責任部份先行賠付給受害人(債權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充分即時填補受害人之實際需求。

 【附註】其他較特殊責任險諸如銀行綜合保險『(含現金運送險/庫存現金險/櫃台現金險短鈔/偽鈔險、金融業保管箱責任險、地政機關責任險、保全業責任險、旅行綜合責任險、專業責任險(建築師/律師/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公證人/醫師)、大眾捷運乘客責任險、意外污染責任險(目前僅有中油/台電等向中產公司投保)等倘發生保險事故,應參酌相關法令條文(民法【債權債務篇/親屬、繼承篇(限第三人體傷部份)為主】/銀行法/土地法及其施行法/票據法/醫師法/大眾捷運法/消保法-----等)配合辦理。

 參.理賠原則: 1.    理賠處理是否妥當常常影響保險人之商譽,它與核保工作一體兩面,惟有審慎調查減少避免被保險人隱匿實情並減少損失迅速處理;使被害人能盡速獲得賠付,發揮保險人正面功能。

 2.    公平/公正處理責任歸屬,才能獲得兩造當事人肯定,並期許降低被保險人損失金額,屆時保單到期可望降低保費,穩固業務。

 3.    倘保險事故依保單及批單條款非屬理配賠範圍;應婉轉解釋被保險人及受害人知悉。

 4.    賠償;4-1基礎與其差異性: (1)               事故發生基礎-指凡在保期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并在規定時效內請求,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而在保單生效日前或保險期間屆滿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皆不負賠償責任。

【適用險種】     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電梯意外責任險/營繕承包人責任險/高爾夫球員責任險/旅館綜合責任險/旅行業綜合責任險/大眾捷運乘客責任險/保全業責任險(未附加員工誠實險)【優點】易於立即判定是否發生於保單有效期限內及                釐清責任歸屬。

【缺點】保險人承擔長尾未了責任(Longtailliability) (2)   賠償請求基礎(索賠基礎)-指凡被保險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時間在保單有效期限內,不論事故發生何時,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

 



3. 企業公共責任險與產品責任險之保險競合

茲舉例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之被保險人部份業者如餐廳業或百貨公司 ,顧客食用食品之際在營業場所因所屬服務員端盤或其它相關作業疏失如熱湯不慎倒入顧客 ...網頁首頁企業公共責任險與產品責任險之保險競合企業公共責任險與產品責任險之保險競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產品責任保險異同之探討分析:A.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對象:以出入公共場所為主如醫院、公司行號辦公室、餐廳、大樓社區涉及公共區域部份、工廠、倉庫、學校、企業經營作業區域部份(空海港港區裝卸/儲存/物流/賣場/百貨公司/車站….等)劃定為公共區域.產品責任險承保對象以企業行銷國內外產品或服務為主,而行銷產品或服務及保單基本條款或因因應各企業經營作業之需求所附加之批單條款之釋疑,則不在本文所探討範圍內,其它部份均已在本人部落格中企業風險規劃或其它文章均詳述記載其間,茲不再贅述。

B.投保動機之緣由: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產品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之所以投保不外乎是1.法令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單行法規)規定之2.企業本身考量經營風險轉移(法律風險-尤以行銷歐美各國之產品或提供專業服務更具明顯例子)3.企業行銷手法尤以投保產品責任險之企業最具代表性,增加企業誠信經營形象,消費者購買意願增加.4.因業主或買家或上游廠商強力要求其所販賣商品或提供專業服務在簽定兩造合約之時附上產品責任險之保單資料並把上述對象列入共同被保險人,以防日後發生保險事故,如涉及責任歸屬事由,可避免被其它保險業者進行代位追償或保險代位(依保險法第65條規訂)5.媒體新聞報導之骨牌效應或為蝴蝶效應如民國80年代天龍三溫暖火燒事件/台中魏爾康火燒事件/高金素梅經營婚紗業火燒事件//毒奶粉三氯氰胺事件....等之情境因素.C.保險請求權之時效:一般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受理保險給付,理論上以事故發生基礎為基石;即謂請求動作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在保險有效期間內並受理達一定存續期間(2年內)提出請求權即使保單屆滿后但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處於保單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請求權是界於保單有效期限屆滿以後未滿2年,則保險公司仍應受理保險請求權,但先前要件是被保險人依客觀條件無法為立即為被保險人所能掌控範圍內,舉例如倉儲業或物流業之碼頭交接區域之貨物受損或短少(最具代表性貨物底部或外觀遭不明人士刻意重新加以技術性重新封貼條碼不易為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察覺),並非屬被保險人故意疏漏之行為直至受第三人提出賠償或其它保險業提出保險代位追償如受損貨物之讓渡權,被保險人才知悉此受損情事,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乃應受理,其它意外事故如被保險人能舉證或客觀條件亦比照辦理.產品責任保險之受理保險給付要件,理論上以索賠基礎為原則,一般保險公司出單時均會附加追溯條款(保險生效之日與追溯日同一天/通常為第一次向保險公司投保之被保險人/新保;但續約之被保險人在保險續約時通常保險契約所附加之追溯條款/追溯日會溯及保險第一次生效日),保險事故請求之日不論事故發生或發現之日位於保險生效日之前或之後,只要保險請求權位於保險有效期間範圍內,保險公司均應受理保險事故請求權;茲舉例上揭保險請求權時效之示意圖即可知悉.先前產品責任保險均採用索賠基礎,乃是保險業為控制被保險標的物之未來巨額損失之不確定性尤以醫療生技業或石化業最具代表性,因為損失發生或發現或確定之時,往往耗費冗長時間且一旦確定損失面臨大多數消費者之集體訴訟且隸屬於消保法所規範之對象(民國83年立法三讀通過),面臨法律風險(責任損失)往往比適用民法規範對象之賠償大多,乃是消保法係屬特別法優於民法(普通法)這與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理賠精神大異其趣並有涉及違法之嫌;曾經一度引起廣泛激辯及法院判定亦有所保留,契約訂定係屬合意為原則,故眾說云云,莫衷一是,為讓被保險人有多重選擇擇機會,對於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可另行批註事故發生基礎為保險理賠原則,相對地保險公司承受法律風險大多,其移轉風險包含巨額之保險金額及龐大後續之法律訴訟費用(尤以歐美各國喜好興訟最具代表性)之對價保費亦高出許多且最終保險契約之核保權繫乎於保險業者,究其緣由涉及保險公司應事先安排再保險之適切性與否,非本文所應著墨之餘地.D.保險時效之釋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保險契約始日,即享有保險保障之權利,其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亦於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即可行使;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就時效期間之起算既有特別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當然應自保險事故發生得為請求之日起算,始符合該條規定之原意。

(依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四、二六二二號、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六一號等判決參照),又另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就有關二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已明定「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應屬民法第一百十九條之「特別訂定」,自不得援用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有關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就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之同時,其給付保



4. 保險競合

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 ...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 ...保險競合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

基本簡介保險競合,是指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均負保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保險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投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投保二個以上種類不同的保險;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種類的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導致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同一保險事故所至同一保險標的物的損失都應對同一人負賠償責任。

 主要種類保險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保險競合包括了保險金給付對象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括保險金給付對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險競合。

有學者認為廣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不同險種之間的保險競合。

狹義的保險競合,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數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均為同一被保險人的保險競合。

不論保險競合發生在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還是非同一種類的保險條款之間,如果最終保險金的給付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則往往可以通過保險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來解決。

相關區別1.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保險。

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的法律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

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首先,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必須是同一投保人,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險競合的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險利益;再次,重複保險的處理在我國保險法有明文的規定,保險競合的處理法律無規定;最後,重複保險在國外的保險立法中多指狹義的重複保險,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當得利,保險競合產生的原因是保險條款及險種在承保標的及風險上的交叉及被保險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疊。

2.保險競合與法律責任競合民法中的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的產生,這些責任之間是相互衝突的。

保險競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只不過由於保險補償理論的存在,保險競合研究的重點在於一方面使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法律責任的競合研究的核心在於對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救濟。

3.保險競合與保險條款的衝突保險競合與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的衝突是緊密相聯的。

保險競合的重點是研究在保險責任分配條款相衝突時如何在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尋求合理的賠償責任的分配。

 相關處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通過保險法及保險條款來體現的。

在保險條款中確立保險責任分配時,通常採用三種條款來表述:A:溢額保險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後的餘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B:不負責任條款某一損失發生,如還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C:比例分攤條款由於存在上述三種條款,其競合的情況存在多種組合的可能: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相同的情況即保險人選擇的責任分配條款都是一樣的,如都是A或B或C。

如都是C,比較好辦,按比例分攤即可。

如都是B,則各保險人都不負責,顯然不當。

如都是A,則保險人均主張在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賠款後的餘額才負責,則實際會導致各保險人均不負責的情況。

國外在處理此種情況時,一般有三種方法,即比例分攤原則、最大損失原則及保險費比例原則,以比例原則居多,美國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損失原則為主的趨勢。

各保險人關於責任分配條款不相同的情況這種情形,以責任保險中出現得最多。

需要分別討論:1)不負責任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不負責任條款”的保險人為第一責任人,若有“溢額”,則由有溢額保險條款的保險人負責。

2)比例分攤條款與溢額保險條款的競合出現此種情形,少數人認為應依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多數主張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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