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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銷售百億神單恐難再現

二是新保單送審時都要設銷售上限,業者原本爭取銷售通路很多,很難即時控管銷售量,且保戶投保後若被拒保,恐有爭議,但保險局回應,保單 ...首頁焦點保險銷售百億神單恐難再現銷售百億神單恐難再現工商時報彭禎伶2021.01.12壽險業者表示,未來要出現銷售百億元以上「神單」,難度會比過去高。

圖/Unsplash分享FacebookLINETelegramTwitterWhatsApp列印保險局11日再度針對失能扶助險討論是否應有統一的準備金檢視及提存標準,因為壽險業者爭取更大生存空間,意外「擦槍走火」,增加了新保單設計時就要訂定銷售上限的規定,將使2021「神單」出現的難度增加。

11日的會議結論仍待保險局陸續公布相關函令及修改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在2021年陸續上路,而新增三項影響較大的規定,一即新失能扶助保單初期盈餘要保留帳上。

壽險業者分析,到2026年之前,都不要期待失扶險能對獲利或盈餘分配有所貢獻。

大部分壽險公司目前都已停售舊失扶險保單,甚至連一年期都未再銷售。

二是新保單送審時都要設銷售上限,業者原本爭取銷售通路很多,很難即時控管銷售量,且保戶投保後若被拒保,恐有爭議,但保險局回應,保單設計時就要進行資產負債規劃與風險管理,設銷售上限原本就該作,且應推廣到所有保單。

也就是說未來不僅失扶險,連利變型保單、健康險、附保證投資型保單,都要視承保風險,設定銷售上限,一旦逼近上限就要進行評估,決定要停售還是進行必要控管。

壽險業者表示,一般而言,大概都會在觸碰銷售上限前停售,否則要提出更多的報告及控管措施,亦即未來要出現銷售百億元以上「神單」,難度會比過去高。

第三是商品管理提高到董事會位階,未來要董事們都知道自家保單到底賣了哪些?哪些有賺錢?哪些是賠錢?大家一起負管理保單的責任。

失能扶助險利變型保單工商時報彭禎伶金融理財中心熱門文章謝金河曝1檔隱藏版航運偷偷暴賺25億!2021.07.03被指紓困拒絕王這家銀行喊冤2021.07.02中俄減產加稅鋼價漲到明年2021.07.04拜登基建計畫台美TIFA復談鋼鐵股迎利多2021.07.03大陸銅箔短缺漲勢凶猛2021.07.03



2. 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二、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變更理由。

三、​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 ...目前線上:1982人,瀏覽人次:604506986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廢止時間: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所有條文壹、基本事項:一、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核備或核准方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

二、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變更理由。

三、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四、送審商品條文如與示範條款或前次送審條文不同時,應據實劃線表示並作對照表,不得隱瞞,計算說明如與前次送審內容不同時亦同。

五、計算說明書內容應符精算原理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六、簽署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識提具其對各該商品之評估意見(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業務量分析報告)供公司管理者為決策參考。

七、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備妥電腦作業及相關配合措施,並應確實檢核確認各項資料無誤且與報主管機關之內容相符。

貳、傳統型個人壽險:一、戰爭限額給付者,應於要保書中明示。

二、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歲(含)以後者視為終身壽險,其險種名稱及附加費用率等均應以終身險設計;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歲以前者視為生死合險,其險種名稱及附加費用率等應以生死合險設計。

三、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率,應於保險單條款明確規範。

四、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不宜限制「不得低於本保險之最低承保金額」。

五、人壽保險契約如變更減額繳清保險時,其保障範圍應與原契約給付條件相同,否則即屬契約之轉換,宜請注意;如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其給付條件往往與原契約給付條件不同,宜請規範清楚。

六、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之計算說明有扣除營業費用,應於條款中敘明。

七、各公司得依實際作業明訂契約轉換之一般轉換條件。

八、條文中列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者,不得加收行政費用。

九、壽險附約之被保險人如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者,有關其附約條款中之附約效力終止之情形應僅限於附約被保險人死亡或要保人申請終止附約時,其餘情形應使附約繼續有效。

十、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病身故給付,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應退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惟應於要保書上或條款上揭露。

十一、年滿十四歲最高給付金額(含增額後)不得高於六千萬元,未滿十四歲最高給付金額(含增額後)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十二、預定利率大於分紅利率時,公司應注意投資報酬率。

十三、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之保險期間不得低於五年(含)。

十四、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生存保險金不得低於年給付方式,生存保險金除平均每年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外,其與身故保險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廿%,其繳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十五、保單設計時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死亡保額時,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費率可配合調整);解約金高於保險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解約金給付。

十六、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扣除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說明,如為已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應說明其未含生存還本保險金;如以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列示,亦應說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十七、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八、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測試模型,另檢附下列資料:(一)利潤衡量指標。

(二)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三)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死亡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

(四)公司就各種商品之可接受利潤指標各為若干?該商品預期之利



3. 行政函釋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台融司 ...

摘要:, 各公司送審新種保單均應依人身保險新種商品送審要點規定辦理資料審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80 年01 月21 日. 發文文號:, 台融司字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列印時間:110/07/0512:17摘  要:各公司送審新種保單均應依人身保險新種商品送審要點規定辦理資料審查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日期:民國80年01月21日發文文號:台融司字第801313752號全文內容:為利新種保單之審查工作,嗣後各公司送審新種商品均應依本部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臺財融第七八一二二九五五五號函頒之「人身保險新種商品送審要點」規定辦理,否則因資料不足無從審查時將予退件。

資料來源:保險法令彙編(下冊)(85年版)第 1123 頁保險法令彙編(88年新版)第 890 頁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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