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醫療險示範條款說明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以下同)101年5月7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059590號函規定,修正後之住院 ...網路投保保戶登入一般保戶團險保戶聯絡全球借款利率宣告利率表單下載網路投保保戶服務保險法第107條專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因應說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保險商品相關訊息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Q&A金融友善服務專區審閱期專區法規依據檔案下載審閱期Q&A醫療險示範條款說明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重大疾病揭露事項法定傳染病專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宣導專區保險法修訂調整用詞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說明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以下稱示範條款)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實施,並適用於個人險。

本公司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日額型保險商品,其有效契約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款對保戶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本示範條款辦理。

各日額型保險商品條款與本示範條款之對照表如下: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MIR)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HIR)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AHI)(原安盛國衛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HIL)(原安盛國衛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全球人壽關心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附約(NHI)(原全美關心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附約)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RHI)(原全美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以下同)101年5月7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059590號函規定,修正後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以下稱示範條款)第6條,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於101年7月1日前生效之有效契約亦依本示範條款辦理。

本示範條款實施前後之保險商品條款對照表如下: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安盛國衛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全美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無社保)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102年3月1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以下稱示範條款)第9條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以下稱示範條款)第6條,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起實施。

本公司健康險商品,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應依示範條款辦理。

各健康險商品條款參照示範條款修正後內容與修正前商品條款內容之對照表如下:全球人壽安心保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2.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行政院金管會96.11.0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訂定. 金管會102.1.10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行政院金管會96.11.0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訂定金管會102.1.10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金管會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金管會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金管會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契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日為限。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日間留院方式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日數,每日依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數以○○日為限,不適用第二項之約定。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3.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所有條文-保險 ...

法規名稱:,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所有條文無格式複製複製網址友善列印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法規功能按鈕區所有條文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第1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3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4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5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第6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日間留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日間留院費用金額給付,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改以日額方式(日額之計算標準由保險公司定之)給付,且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日數以○○日為限。

第7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第8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不得低於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9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問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10條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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