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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1月1日起,住宅火險「加量不加價」,保費不增加但擴大 ...

一、金管會於108年10月22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4函核定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新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109年1月1日起,住宅火險「加量不加價」,保費不增加但擴大承保保障–旺旺友聯產物保險109年1月1日起,住宅火險「加量不加價」,保費不增加但擴大承保保障 一、金管會於108年10月22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4函核定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新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超額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擴大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障範圍」,主要為提高建築物、動產、竊盜事故及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限額,並新增住宅火災保險額外費用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

另外除實施日後新購買的住宅火險適用外,實施日前尚未到期的保單也都一體適用新承保範圍(一)調整承保範圍:新增承保項目(1)增加住宅火災保險額外費用:新增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及生活不便補償金等項目;其中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以新臺幣(下同)5千元為限、搬遷費用以10萬元為限、生活不便補償金每日3千元,每一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

(2)增加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擴大承保建築物及其動產因颱風或洪水事故所致損失,賠償限額依風險分為三區,第一區(風險最低)為9千元、第二區(風險次之)為8千元、第三區(風險最高)為7千元。

提高保障限額(1) 動產之保險金額上限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

(2) 竊盜之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3)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每一個人體傷5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1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100萬元之保險限額提高為目前限額之2倍,並將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由2,000萬元提高為2,400萬元。

(二)住宅火災保險:因應建築材料物價上漲,建築物保額依新修訂「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調高保險金額,但就調高之保險金額不另加收住宅火災保險的保險費。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依約應依新修訂「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列造價投保,最高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若您原保險金額低於新臺幣150萬元時,保險費將因保險金額調高而略為增加。

另依產險公會之規劃於擴大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後,為使民眾迅速得到理賠,就「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部分,如建築物之淹水高度已達50公分,符合「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住戶淹水救助時,民眾即可檢附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另檢附損失清單,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保險公司將依各區賠償限額予以賠付。

  



2.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

1)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pdf. 關閉說明 ·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返回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首頁網站選單返回首頁網站登入流量統計網站導覽網站選單公會及會員公司資訊認識公會公會介紹本會章程組織架構採購招標會員公司基本資料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組織專區秘書室訊息公布採購招標火險委員會火險商品火險費率規章理賠小幫手常見問答集水險委員會水險商品簡介逾齡船加費規定索賠須知損害防阻國外詐欺犯罪訊息理賠實例彙編壹.英國協會貨物運輸險條款介紹一貳.貨物運輸保險介紹參.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一)肆.貨物運輸保險投保注意事項(二)意外險委員會工程險條款最低投保金額強制公共意外責任險法規財政部核准商品意外險備查或核准商品常見問答集汽車險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專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常見問答集任意汽車保險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理賠實例彙編防竊專刊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傷害險恐怖主險微型保險專區通報資料查詢表示範條款會計財務委員會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明細表RBC及年度檢查報表相關法規產物保險業會計制度綜合委員會金融友善服務專區防制洗錢專區常見問答集資訊委員會保險資訊專題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國際保險機構介紹國際保險事務研討會訊息精算委員會自律監控委員會公告事項工程險委員會會員專區傷害險恐怖主義共保資訊系統重大災害損失預估通報會員公司基本資料管理保險相關連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更多連結##資料專區FACTBOOK保險大道期刊全國法規資料庫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公會自律規範專區資料公開(OpenData)友善連結政府公共建設案專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金融科技創新基地友善連結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本站消息分月文章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火險商品/2019-10-30/人氣:6486 1)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pdfXoops網站設計單位:Neil網站設計工坊關閉說明佈景版本:neilsalesinfonlia適用瀏覽器:IE11、IE10、IE9、Firefox、GoogleXoops版本:XOOPS2.5.8網站語系:zh-TWXoops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Xoops網站設計者:徐嘉裕(Neilhsu)汽車險委員會火險委員會水險委員會意外險委員會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版權所有©20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10485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免費服務電話:0800-221-783客服專線:+886022507-1566Fax:022517-8069Email:[email protected]本網站支援IE9以上、Firefox及Chrome|建議最佳解析度為1280*768或以上【搭車資訊】版權所有©2016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10449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3樓客服專線:+886022507-1566Fax:022517-8069Email:[email protected]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搭車資訊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10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neilsalesinfonliaXoops網站設計開發:Neil網站設計工坊,徐嘉裕Neilhsu網站設計:Neil網站設計工坊



3.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 被保險人:指對承保住宅的建築物或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 ...目前線上:953人,瀏覽人次:583102390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法規資訊法規名稱: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時間:中華民國085年03月06日所有條文第一章定義第一條(定義)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要保人: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物向本公司投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要保人以自己所有之物投保,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以他人所有之物投保,該物之所有權人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指對承保住宅的建築物或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或其他人所有之物時,該物之所有權人就該特定物視為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物: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氣、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建築物內動產: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損失:指承保的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間接損失或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

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時間: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時間及所載之保險契約起訖時間,係指本保險單簽發地之標準時間。

第二章承保事故及不保事故第二條(承保之危險事故)一、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二、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第三條(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一、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竊盜。

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衛浴、消防設備及水管之滲漏。

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或爆炸所致之損失: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冰雹。

二、因前項第(一)、(二)、(三)、(四)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本基本條款第二條第一項之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不保之危險事故)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通常產生之煙燻。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第三章承保之建築物及不保之建築物第五條(承保之建築物)一、被保險人所有作為住宅使用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之建築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對於承保建築物僅有部分所有權或使用權者,得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為全體所有權人投保。

第六條(不保之建築物)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縱其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同一地點,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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