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延伸文章資訊,搜尋引擎最佳文章推薦

1.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 ...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目前線上:7989人,瀏覽人次:573716498會員登入|加入會員法規檢索令函判解英譯法規裁判書書狀例稿契約範本植根服務相關網站行政令函│司法判解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歷史法規資訊(非現行法規)法規名稱: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立法沿革: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60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法規體系:/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歷史沿革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804960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31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法規異動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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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人壽保險商品 ...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108 年12 月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 年06 月30 日.跳到主要內容區塊:::現在位置: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法規內容法規名稱: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公發布日:民國108年12月24日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23171號令法規體系:保險局/人身保險目立法理由: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條文對照表(109.06.30).pdf法規功能按鈕區法規內容條文檢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一、為維持人壽保險商品之基本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人壽保險契約。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保險契約轉換為人壽保險契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小額終老保險。

(二)分紅保險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選擇增額繳清保險部分。

(三)傳統型人壽保險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一)死亡給付:指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     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1.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指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當時之淨保險       費金額。

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扣除附       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2.其它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       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       備金。

(三)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總     和,加計當時之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     已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     之金額。

(四)比率:     1.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2.投資型人壽保險: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五)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     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四、人壽保險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含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前   十年各年度之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之累積實繳總保費者,不在此   限:(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九     十。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     於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

五、前點比率,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應於保險期間內   全期符合;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及投資型人壽保險應於要保人投保   、每次繳交保險費及申請基本保額變更時符合,並重新計算各契約應   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別判定:(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     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     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六、保險人應將人壽保險契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繳交限制及處理   方式約定於契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向要保人妥為解說。




3.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及各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9.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4號函. 主旨:「投資型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及各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99.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4號函 主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第4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明:一、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最低比率規範第4點規定辦理修正,保險業如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條規定,應於生效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另配合前述商品內容之部分變更,各公司應確實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

      二、各公司銷售以未滿15足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並強調投資型保險之保險本質及功能,不得有誤導保戶情事,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並採取嚴謹之核保標準。

如於招攬過程有誤導保戶情事,抑或核保作業或內部控制不當導致消費糾紛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

      三、另配合旨揭修正最低比率規範,為避免不當招攬情事,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請併檢討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並於99年3月底前研提具體修正建議方案到會憑辦。

(附件略)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一、為維持投資型保險商品最低之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並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4.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 ...

... 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維持人壽保險商品之基本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 特訂定本規範。

跳至主要內容:::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所有條文無格式複製複製網址友善列印所有條文法規名稱: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修正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法規功能按鈕區所有條文條文檢索條號查詢法規沿革歷史法規1一、為維持人壽保險商品之基本保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2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一)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人壽保險契約。

(二)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保險契約轉換為人壽保險契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一)小額終老保險。

(二)分紅保險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選擇增額繳清保險部分。

(三)傳統型人壽保險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3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一)死亡給付:指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1.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指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當時之淨保險費金額。

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2.其它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三)保單帳戶價值:指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所有連結投資標的之價值總和,加計當時之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四)比率:1.非投資型人壽保險: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2.投資型人壽保險: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五)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4四、人壽保險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含人壽保險之綜合型保險商品前十年各年度之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之累積實繳總保費者,不在此限:(一)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5五、前點比率,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應於保險期間內全期符合;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及投資型人壽保險應於要保人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申請基本保額變更時符合,並重新計算各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並依下列繳費別判定:(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時各該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

6六、保險人應將人壽保險契約不符合最低比率時之保險費繳交限制及處理方式約定於契約條款,並應於招攬時向要保人妥為解說。




5. 行政規則

訂定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2019-12-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 ...選單跳到主要內容區塊金管會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檢查局:::回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常見問答|聯絡我們|雙語詞彙|||字級:小中大搜尋搜尋關鍵字地震保險|強制車險|旅平險|RBC法規檢索回首頁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保險公司便民措施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English機關介紹首長簡介組織架構首長言論集沿革機關聯絡資訊影音平台公告資訊新聞稿與即時新聞澄清重大政策榮譽專區招標資訊國際活動重要公告個人資料保護專區徵才資訊裁罰案件法規資訊最新法令函釋法規草案預告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行政規則保險法令判解查詢系統金融資訊保險業務資訊揭露維護統計資料資訊圖像化出版品消費者園地金融智慧網清理專區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犯罪防制消費者保護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便民服務民意信箱就業資訊政風園地申辦案件流程保險申訴服務聯繫表單下載雙語詞彙人身保險商品Q&A問答集金管會保險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區專區說明保險公司便民措施網址及服務專線彙總表金管會新聞稿及重要函文政府資訊公開對外關係文書MOU法規及行政規則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研究報告預決算書及會計報告訴願決定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委員會議紀錄遊說法專區政策宣導廣告專區內部控制聲明書性別主流化專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施政個案計畫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業務主題專區保險輔助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保險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保險商品審查保險核心原則ICPs微型保險青年度假打工專區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致敬山海保險挺您OIU專區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統計資料新南向政策專區IFRS17&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專區相關單位連結保險公司保險相關網站外國保險相關網站其他政府網站及相關活動專區政府相關連結::::::回首頁法規資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_fbg+lineTwitter友善列印回上頁中央內容區塊訂定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2019-12-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804960741號 訂定「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    之最低比率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    效。

  附「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    之最低比率規範」 相關附件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瀏覽人次:9154 更新日期:2019-12-24回到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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