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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跳至導覽跳至搜尋經濟大蕭條時期,發生銀行擠兌的經驗,導致美國開始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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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當金融業發生擠兌或破產等危機時,對於存款戶提供一定額度的存款保障。

目錄1存款保險種類2各地情況2.1 美國2.2 印度2.3 加拿大2.4 日本2.5中華民國臺灣2.6中國大陸2.7 香港2.8 澳門3相關研究論文4外部連結存款保險種類[編輯]存款保險限額目前世界各地有實施存款保險的地方,大多採用此方式,以限制額度的保障方式,保障大多數存款人的權益。

全額保障有時候,為了避免骨牌效應,而導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而會對於銀行與銀行間的存款或同業拆借,採取暫時性的全額保障的方式。

各地情況[編輯] 美國[編輯]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1934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的銀行危機時。

普通賬戶保額於2008年由原本十萬美元提升至25萬美元,個人退休賬戶(簡稱IRA)最高保額為25萬美元。

 印度[編輯]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於1962年建立。

 加拿大[編輯]加拿大於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公司。

它類似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日本[編輯]參見:預金保険機構(日語:預金保険機構)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日語:預金保険機構)於1971年在東京成立,承擔日本的存款保險功能。

最高保額為1,000萬。

中華民國臺灣[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存款保險條例更多資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983年,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

1984年7月5日,《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1984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全文26條。

1985年1月9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存款保險條例》。

隨後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存款人擠兌事件,危及金融穩定與可持續性。

1985年9月27日,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採自由投保方式,最高保額新台幣100萬元。

[1]1999年1月,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2005年1月,為控制與限縮中央存保之承保風險(避免惡意掏空中央存保),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強制申請核准制。

2007年7月1日,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0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150萬元。

[1]2008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中央存保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5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2011年1月1日,存款保險最高保額恢復為新臺幣300萬元。

[2]中國大陸[編輯]更多資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存款保險條例自1949年建國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個人存款以國家信用和中央財政作為背書,中國公民無需擔心因金融系統的風險而使自己的儲蓄無法承兌。

2013年1月11日召開的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提出,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本年度三項改革重點內容之一,並爭取在年內正式實行,填補中國在這方面的空白。

[3]2015年5月1日,實施存款保險制度,賠付上限定在50萬元人民幣。

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本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不包括這些機構在中國境外的分支機構。

此外,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也不適用於該存款保險制度。

[4]在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接管包



2.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額試算專區> 首頁

跳到主要內容保額試算專區首頁試算區問與答聯絡我們:::1.本區設置目的    幫助存款人了解存款保險及試算存款受保障金額。

2.聲明    本試算結果僅供參考,正確保額乃以要保機構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由本公司辦理實際賠付之金額為準。

    另存款人輸入的存款金額,本網站將不保留,亦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3.保額    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金融機構最高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包括新臺幣、外幣、本金及利息。

    (不含結構型商品本金、股票、基金、債券、保單等非存款之金融商品)。

4.每一存款人類型    ●自然人    ●法人    ●獨資商號     ●合夥商號左列規定之每一個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存款人分支機構之存款,應與其總機構之存款合併歸戶。

     ●破產或清算財團    ●被繼承人    ●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    ●信託財產契約之存款:          應按每一存款帳戶分別歸戶。

屬於同一信託財產契約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

    ●聯名戶: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

         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金額。

5.依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存款保險標的以中華民國境內存款為保障範圍存款保險保障範圍受保障之存款未受保障之存款(不列入歸戶試算)●支票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活期存款●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公庫存款)●定期存款●中央銀行之存款●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如農漁會信用部存放於全國農業金庫之轉存款)●收受存款金融機構間之同業存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收受之存款(境外存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3. 中央存保有你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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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責任:一、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

二、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支付。

三、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存保公司為加強保護存款人及維護金融秩序,對於停業要保機構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者(系統性危機),存保公司理賠時,對存款人之保障得不以最高保額為限。

此外,如果停業要保機構未能適時與其他金融機構促成併購,存保公司亦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該機構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以維持金融服務不中斷,並儘速促成其被其他金融機構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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