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責任法:兼論大陸地區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二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國家責任法:兼論大陸地區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二版)

作者:董保城、湛中樂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08年09月01日
ISBN:9789574152728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399元

  為確保公權力合法之行使,我國行政法制已建構出一套完整法制規範諸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等等。惟事前無論如例慎密規範公權力行使,仍然無法防止人民受有損害,為了完整架構出全方位法治國藍圖,本書針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無論合法或違法,舖陳出整體國家責任法制。就台灣方面損失補償、損害賠償發展背景、法律實施狀況,法院案例之探討與未來法治之發展,提出最完全之見解與建議。鑑於兩岸同胞往返密切,涉及兩岸政府公權力行使亦無可避免。本書除針對台灣的國家責任法制作詳細釋義外,並邀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就大陸地區之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作扼要之闡述,本書之特色即在於此。

自序
第一編 臺灣法制第一章 國家責任之意義與類型∕1第一節 國家私法行政行為所生之責任∕1第二節 國家公法行政行為所生之責任∕6第一項 損失補償──「古典公用徵收」到「擴張徵收」∕7第二項 從「徵收補償」到「特別犧牲補償」∕11第三項 德國特別犧牲補償之演變∕15第四項 特別犧牲補償在我國法制之建立∕23第五項 信賴利益保護之補償∕27第六項 衡平補償責任與社會補償責任∕29第七項 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30第八項 公法上回復原狀請求權∕31
第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演進∕37第一節 否定階段(國家無責任論)∕37第二節 相對肯定階段(國家國庫責任論)∕39第三節 肯定階段∕41第一項 國家代位責任論∕41第二項 國家自己責任論∕43第四節 國家賠償責任類型∕45
第三章 國家賠償觀念之萌芽與發展∕47第一節 封建時代∕47第二節 法家時代∕47第三節 憲政時代∕48
第四章 國家賠償法實施前國家賠償制度之概況∕50第一節 憲 法∕50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51第三節 行政法∕51第四節 民 法∕52第五節 國家賠償法之重要內容暨概況∕53
第五章 基於行使公權力之責任∕57第一節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57第一項 公務員之定義∕57第二項 委託私人或私法團體行使公權力∕62第三項 執行職務行為∕81第四項 行使公權力∕84第五項 檢查公式∕92第六項 行政自動化與行使公權力∕94第二節 職務行為具違法性(不法)∕96第一項 違背職務義務之行為∕96第二項 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職務之行為∕101第三項 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106第四項 保護規範理論存在價值之必要性∕116第五項 違背職務義務行為與違法性之差異∕131第三節 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132第四節 違反之職務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138第五節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有責性)∕141第一項 侵權公務員之有責性∕141第二項 行政機關之有責性∕145第六節 立法權、司法權行使之國家賠償∕147第一項 立法權行使之國家賠償∕147第二項 司法權行使之國家賠償∕149
第六章 基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責任∕152第一節 德、日立法例∕152第一項 德國違反交通安全義務之責任∕152第二項 日本營造物之責任∕155第二節 公有公共設施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157第一項 公共設施之定義∕157第二項 公有之意義∕163第三項 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或瑕疵)∕172第四項 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害∕180第五項 因果關係∕181
第七章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182第一節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性質與定位∕182第一項 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182第二項 國家賠償法採自己責任或代位責任∕184第三項 國家賠償訴訟在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間之選擇∕188第二節 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機關∕194第三節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197第一項 先行協議程序∕197第二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201第三項 行政機關協議賠償基準芻議∕211第四項 保險公司代位請求為國家賠償請求權人∕221第四節 國家對公務員及其他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之人求償權∕229第五節 國家賠償施行實況分析∕233
第二編 中國大陸法制
第一章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制度∕237第一節 概 述∕237第一項 行政補償的涵義與特徵∕238第二項 行政補償的種類∕241第二節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現狀及其主要問題∕245第一項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的歷史與現狀∕245第二項 中國大陸行政補償立法存在的突出問題∕248第三節 行政補償的理論基礎∕250第一項 關於行政補償理論基礎的幾種觀點∕250第二項 中國大陸地區行政補償的理論基礎探討∕252第四節 行政補償的範圍與方式∕255第一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範圍∕255第二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方式∕258第五節 行政補償的標準與程式∕259第一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標準∕259第二項 關於行政補償的程式∕261第六節 健全與完善中國大陸的行政補償立法∕265
第二章 中國大陸行政賠償制度∕270第一節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270第一項 關於行政賠償的概念和特徵∕270第二項 行政賠償與相關概念的區別∕272第三項 中國大陸地區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278第二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285第一項 國家賠償責任是歸屬於民事責任還是國家責任∕286第二項 國家賠償責任是歸屬於自己責任還是代位責任∕287第三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289第一項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理論基礎的不同學說∕289第二項 中國大陸地區建立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的理論依據∕294第四節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298第五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302第一項 侵權行為主體∕304第二項 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305第三項 損害事實∕306第四項 因果關係∕307第六節 行政賠償的範圍∕310第一項 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310第二項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313第三項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315第七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317第一項 行政賠償請求人∕317第二項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319第八節 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322第一項 賠償方式∕322第二項 賠償計算標準∕323第九節 行政賠償程式∕326第一項 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326第二項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331第三項 行政賠償訴訟∕333第四項 行政追償程式∕341
第三章 中國大陸刑事賠償制度∕347第一節 刑事賠償的範圍∕347第一項 對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347第二項 對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352第三項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354第二節 刑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357第一項 刑事賠償請求人∕357第二項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358第三節 刑事賠償程式∕363第一項 刑事賠償請求的提出∕363第二項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與處理∕365第三項 刑事賠償案件的復議程式∕372第四項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最終決定程式∕374第五項 刑事追償∕379
附錄一 國家賠償法∕381附錄二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384附錄三 中國大陸國家賠償法∕394附錄四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402附表 兩岸通用法律用語或學術用語對照表∕406

自序
  本書於二○○二年首版以來,無論是公權力違法或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損害或犧牲,司法院大法官、法院與學者於短短幾年已累積豐富的解釋、判決與論述,漸漸建構出國家責任發展軌跡與雛型,諸如:國家賠償責任展現出實施初期、緊縮期及鬆綁期。在損失補償責任由傳統古典徵收、擴大徵收、特別犧牲補償到社會國衡平補償制度等,呈現出本書有再版必要作整體通盤修訂。
  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固可向法院請求救濟,以排除侵害。然而,基於法治國全方位與權利救濟有效性的憲法保障原則,遭受公權力損害或犧牲之人民,尚享有向國家請求補償或賠償之權,因而國家責任是法治國家最後手段(Utima Ratio)。法治國原則不應僅是消極地賦予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或補償之權,透過國家責任明確建構,更能積極地確保公務員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落實基本權利與社會主義之保障。
  近年來由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因通商、探親、觀光等往來日益頻繁,雙方人民在住居他地期間接受彼此公權力規範之下,瞭解中國大陸的國家責任制度與運作,將有助於兩岸人民與政府相互間互動、互信與安全。作者特邀請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湛中樂先生就中國大陸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為文論述。本書作者各對其所撰寫文稿負責。未來時機成熟將有系統撰寫兩岸法規範與實務之比較。
  本書能大幅度修訂、再版,資料蒐集整理是由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朱敏賢先生、再版校對工作是由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陳彥琪同學協助,特別致謝。
董保城於台北政大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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