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研究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5月

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研究

作者:章志遠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07年12月01日
ISBN:9787503679872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104元

本書正文由八章組成。 第一章行政訴訟類型構造原理論,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理論內涵、時代背景、法律機能、影響因素及規范模式等。從發生學角度上看,行政訴訟類型的概念源於民事訴訟,但基於行政訴訟的特殊屬性,行政訴訟類型更加復雜。「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一語不僅能夠充分表達靜態而平面的訴訟類型划分理論,而且還能夠表達動態而立體的訴訟類型關系結構,因而應當成為更加適合的學術用語。行政訴訟類型構造在20世紀的興起是行政國家時代行政任務變遷和行政過程論勃興的產物。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所以能夠成為跨法系的普遍性課題,緣於其具有實現公民權利有效而無漏洞救濟、提升行政訴訟程序規則設計的理性程度以及妥善消解司法權與行政權間的緊張對立等方面的法律機能。考察各國行政訴訟類型化的歷史演變,行政訴訟的目的、行政審判權的范圍以及一國固有的法律傳統是三大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素。無論是采行明定主義還是未明定主義的規范模式,域外諸國行政訴訟類型體系都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和適度的開放性。 第二章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比較論,具體內容包括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和地區行政訴訟類型構造典型樣式的歷史及實證考察,分析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所呈現出的共性規律。在本章中,作者運用功能主義的比較方法,通過「主觀之訴與客觀之訴」、「補救之訴與預防之訴」、「形成之訴、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有名之訴與無名之訴」四類典型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樣式的比較考察,得出了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四點共性規律,即公民權利有效救濟的基准、訴訟類型擴展的循序漸進、類型划分核心標准的趨同和司法能動主義觀念的塑造,進而為我國行政訴訟類型的重構提供有益的啟迪。 第三章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再造論,具體內容包括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現狀分析、類型再造的基本條件、划分標准、規范模式及主要樣式。我國目前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行政訴訟類型化,訴訟類型數量過少、划分粗糙以及不承認法官通過個案實踐的創造即是非類型化現狀的集中表現,這種格局的形成既是我國行政訴訟整體上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的必然結果,同時也與傳統的行政行為形式論的局限性、以撤銷訴訟為中心的立法結構的限制和粗放式學術研究的負面效應息息相關。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再造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這些條件主要包括訴訟目的與受案范圍認識上的趨同、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官能動作用的發揮、域外經驗的借鑒和學術研究的深化。在類型構造的區分標准上,我國應堅持以訴訟請求的內容作為主導性標准,並輔之以訴訟標的和行政爭議的性質作為亞類型行政訴訟區分的標准;在類型構造的規范模式上,我國應采行明定主義的規范模式,並賦予法官適度的闡明權力適應民眾權利有效救濟的現實需要。建立在上述區分標准和規范模式之下的行政訴訟樣式主要包括行政撤銷之訴、行政給付之訴和行政確認之訴三種。 第四章行政撤銷訴訟論,具體內容包括撤銷訴訟的基本特征、起訴規則及審理規則。作為一類最傳統、最典型的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具有訴訟目標的形成性、訴因的不利處分性、訴訟兩造的對抗性以及訴訟功能的多重性四個顯著特征。撤銷訴訟的特殊起訴規則包括四項:一是行政行為業已存在且尚未失效;二是原告主張行政行為違法致其利益受到侵害;三是復議前置程序的特殊要求;四是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撤銷訴訟的審理規則涉及證明責任分配、暫時權利保護、法律規范適用以及判決種類選擇等,本章著重探討了撤銷訴訟中暫時權利之保護及被告改變之限制。暫時權利保護實際上是在執行利益與延緩利益兩者之間的風險分擔與妥協,撤銷訴訟的提起是否停止執行有賴法院在個案中通過概括審查作出利益衡量。被告在撤銷訴訟過程中的改變利弊兼具,為了盡量消除其負面影響,應當適時建立時間限制、理由說明及繼續確認訴訟等相關規則。 第五章課予義務訴訟論,具體內容包括課予義務訴訟的基本特征、起訴規則及審理規則。作為對行政不作為的一種最為有效的救濟方法,課予義務訴訟具有訴訟目的的給付性、訴訟標的的消極性和適用范圍的廣泛性三個顯著特征。課予義務訴訟的特殊起訴規則包括五項:一是訴請內容須為判命行政機關為特定的行政行為;二是須已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三是須主張自身的權益可能因不作為或拒絕作為而遭受侵害;四是須行政機關在法定期問拒絕作為或無正當理由沒有作出實體決定;五是須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在課予義務訴訟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對原告訴訟有無理由的審查主要集中在行政機關拒絕作為或不作為是否違法、原告權益是否因此而遭受侵害以及案情是否已經達到可為裁判的程度。本章著重就課予義務訴訟中請求權基礎的審查和可裁判程度的判斷兩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進行研究。其中,請求權基礎的審查包括法律規范的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以及先行行為的內在要求三個方面。可裁判程度的判斷則集中於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明確,原告所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為羈束行政行為以及裁量是否已經限縮為零。 第六章一般給付訴訟論,具體內容包括一般給付訴訟的基本特征、亞類型、起訴規則及審理規則。作為一類新型的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具有爭訟對象的廣泛性、訴訟功能的多重性及訴訟兩造的變動性等特征。根據訴訟性質的不同,一般給付訴訟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積極給付訴訟與消極給付訴訟兩種亞類型。其中,積極給付訴訟具體包括請求金錢給付、請求作出事實行為及請求規范頒布三種形態;消極給付訴訟則包括請求停止作為及請求不得作為兩種形態。一般給付訴訟的特殊起訴規則包括四項:一是給付須因公法上的原因而發生;二是給付須限於行政行為以外的財產或其他行為;三是原告須主張給付義務的違反損害其權利;四是給付須不得於撤銷訴訟中一並請求。一般給付訴訟的審理重點應當是原告公法上給付請求權是否存在。對於行政賠償訴訟及行政補償訴訟等典型的金錢給付訴訟而言,法院完全可以適用調解程序結案。根據裁判時機是否成熟原則,法院可以分別作出相應內容的給付判決。鑒於一般給付訴訟樣態的復雜性,本章還以新近開始興起的行政信息公開訴訟為例進行了專門的實證性研究。 第七章行政確認訴訟論,具體內容包括確認訴訟的基本特征、各亞類型訴訟的運作規則。行政確認訴訟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法院就處於爭議狀態的行政行為是否無效、違法以及行政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確認判決的訴訟種類,具有訴訟目的的宣告性、訴訟地位的補充性和確認利益的特別性三個顯著特征。無效確認訴訟的訴因在於自始無效的行政行為不僅仍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外觀,而且當事人之間對於是否當然無效完全可能發生爭議,因而具有通過司法進行確認的必要。由於行政行為無效實屬例外之罕見情形,一旦認定錯誤則可能貽誤權利救濟最佳時間,因而當事人可以在撤銷訴訟與無效確認訴訟之間進行選擇,最適宜的做法是在訴訟期間之內及時提起撤銷訴訟,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行政行為無效,則可以轉化為無效確認訴訟。在無效確認訴訟中,法院應當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即行政行為是否無效進行審查,並由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不存在無效情形承擔證明責任。違法確認訴訟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已經失效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其特殊的起訴規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確認對象須為已經失效的行政行為;二是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的利益。在立法實踐中,必須注意區分行政行為執行完畢與失效之間的關系。只有當行政行為執行完畢、沒有恢復原狀的可能且仍然存在不利的事實狀態時,才能提起違法確認訴訟。法律關系存否確認訴訟的目的僅在於請求法院對混亂不堪或者存在爭議的現實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作出權威性的宣告。這類訴訟的特殊的起訴規則除了須有即受確認的法律上的利益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當事人必須已經不能提起其他類型的訴訟。法律關系存否確認訴訟具有最為明顯的補充性特征。 第八章行政訴訟類型關系論,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訴訟類型關系的一般形態和各類行政訴訟相互之間關系的具體形態。就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等各類訴訟之間的關系而言,大致呈現出排斥、交錯、選擇、轉換、結合與補充六種形態。此外,本章還分別對某一類訴訟與其他三類訴訟之間關系的具體形態展開了更為細致的分析。

導論一、問題之緣起二、研究之現狀三、課題之任務第一章 行政訴訟類型構造原理論一、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概念之提出二、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時代背景三、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法律機能四、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影響因素五、行政訴訟類型構造這規范模式第二章 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比較論一、功能主義比較方法之提倡二、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典型樣式三、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這共性規律第三章 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再造論一、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現狀分析二、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再造之基本條件三、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划分標准四、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規范模式五、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構造之主要樣式第四章 行政撤銷訴訟論一、行政撤銷訴訟之基本特征二、行政撤銷訴訟之起訴規則三、行政撤銷訴訟之審理規則第五章 課予義務訴訟論一、課予義務訴訟之基本特征二、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規則三、課予義務訴訟之審理規則第六章 一般給付訴訟論一、一般給付訴訟之基本特征二、一般給付訴訟之亞類型三、一般給付訴訟之動作規則四、一般給付訴訟之實證研究——以行政信息公開訴訟為例第七章 行政確認訴訟論一、行政確認訴訟之基本特征二、無效確認訴訟之動作規則三、違法確認訴訟之動作規則四、法律關系存否確認訴訟之動作規則第八章 行政訴訟類型關系論一、行政訴訟類型關系的一般形態二、種類行政訴訟之間的關系形態附錄一 行政公益訴訟認識誤區解析附錄二 我國(內地)學者行政訴訟類型型構造研究論文目錄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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