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9年03月01日
ISBN:9787519731847
語言:繁體中文

◎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幹部選拔任用的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比如,明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在基本條件中增加自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等要求;增加“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不得列為考察物件的內容;在考察內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標準,注重瞭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等。

◎適應推進全面從嚴治党向縱深發展需要,充分吸收和有效銜接有關制度成果,進一步把從嚴要求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比如,強調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切實發揮把關作用”;增加“凡提四必”、黨委(黨組)書記和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考察物件廉潔自律結論性意見上“雙簽字”等要求;在“討論決定”部分專門明確了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的八種情形;明確提出不准“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幹部”、不准在“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

◎著眼調動和保護幹部隊伍積極性,增加了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有關內容。比如,要求“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在基本條件中增加“主動擔當作為”“有鬥爭精神和鬥爭本領”;提出“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幹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等。

◎著眼進一步拓寬視野、暢通管道,增加了“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加大幹部交流力度”、“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幹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等內容。

◎充分貫徹和體現了精准科學選人用人的理念。比如,增加“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原則;提出確定考察物件應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瞭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突出強調了對政治標準、道德品行、專業素養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物件,實行差異化考察”,將同考察物件面談作為考察幹部的必經程式單列出來;提出考察材料“評判要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等。

◎堅持從實際出發,著眼提高幹部工作效能,對有關程式和要求作出適當改進完善。比如,提出對“進一步使用的”,除了參照個別提拔任職可以進行定向或者不定向推薦外,還可以採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明確個別提拔任職時“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範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範圍基本相同,且談話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提出“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等。

◎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對幹部日常瞭解不夠、綜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式操作隨意性比較大等問題,將“動議”一章的標題修改為“分析研判和動議”,增加“加強日常瞭解和分析研判”條款,並對動議的主體、時機、內容、程式、要求等作了規範,從程式上促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動組織人事部門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幹部、研究隊伍建設上。

◎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幹部工作實際,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進行重新定位,由原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調整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不再單列為一章,將相關內容調整到動議環節,並對改進完善工作程式等提出原則性要求。這樣修訂,與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實踐更相符。

◎充分借鑒和吸收近年來領導班子換屆和“兩委”人選考察的經驗做法,著眼進一步提高民主品質,對民主推薦環節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比如,改進民主推薦方式,將“個別談話推薦”改為“談話調研推薦”;明確換屆時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再組織會議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一般先進行談話推薦,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符合有關條件的還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取消二次會議推薦等。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通知
(2019年3月3日)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0年3月7日)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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