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作者:[美]伊森·里布(Ethan J.Leib)
出版社:中央編譯
出版日期:2009年04月01日
ISBN:9787802119086
語言:繁體中文
售價:183元

協商民主是20世紀後期在西方國家興起的一種新的民主理論和實踐形式,是對傳統代議民主的某種超越,代表了西方民主的最新發展。羅爾斯、吉登斯、哈貝馬斯等西方思想界的領軍人物都是協商民主的積極倡導者。 「協商民主譯叢」精選西方學者在協商民主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論著,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思想淵源、代表人物、主要觀點、重要爭論和現實基礎,旨在為國內讀者了解和研究當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基礎性的文獻資料。 本書是《協商民主譯叢》叢書中的《美國民主的未來:一個設立公眾部門的方案》。

中文版序言導論 協商針對的問題是什麽? 讓我們逐步展開對協商民主的討論第一章 制度設計 建議 強制性服務 默許的終結 聚合與決策程序 議程設置 權力部門 更多詳情 總結第二章 理論爭鳴 本書欣賞的協商民主模型 協商最大化的有關條件第三章 捍衛分權:進步論者的失敗 非革命的過渡?阿倫特的啟示 一些歷史啟示:進步論者的遺產第四章 分權與制衡 立法機關 行政長官 司法機關 司法審查 回到政黨第五章 回應質疑第六章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機制借鑒(及提示) 關注象牙塔外的真實世界 對陪審團機制尚未充分借鑒的一個價值:強制性服務 公民責任和合法性 代表性和公正 強制的民主? 總結第七章 公民社會的議程設置結論:或僅僅是起點譯後記

在拙作《美國民主的未來》一書中,我試圖為美國提供一種可以付諸實踐的協商民主理論,並期待與諸位分享其中的一些有關協商民主的理念以及選擇;希望這能有助於揭示如何才能使中國的民主化朝着建立一種強制性大眾協商制度(mandatory popular delibera-tive institutions)的方向前進。 那麼,我的協商民主觀是什麼呢?它適合中國嗎?請允許我在此概括一下這種協商民主的觀念。 首先,它強調人民主權是其價值追求所欲達到的理念。作為一種期望,人民主權通常認為,每個公民在一些現實的具體的方式上應該是他/她自己法律的創制者。第二,我認為,但最重要的是,公民自身必須積極參與到政治意志的形成過程中,從而使政府行使的強制權得到合法化。但是,為能達到代表所有公民的充分代表性,大眾協商制度中的參與必須是強制性的。第三,我的民主觀提倡將公民、選舉的代表、利益集團的領導以及法官吸納進去,因為我認為,公民直接地參與法律制定能夠克服一些立法上的缺陷。第四,我認為面對面的、互動式的協商應該優先於遠程民主(tele-democracy);最后,我的協商民主觀並不具有共識導向,也並不希翼從政治問題中尋求「真實」或者「正確」的答案。相反,它注重辨認、討論和對話,並努力在通過投票(當然,這是非協商的)來形成偏好聚合之前促成一場完全的、公正的就問題而開展的討論,它拒絕對任何來自大眾的觀點進行限制與審查,因為它認為任何觀點都應暢通無阻地傳遞。 我的書以其靈活性、實用性、論爭性和現實性的協商民主觀為美國共和制的制度再設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我提出了在政府發展一個第四部門即公眾部門。大眾機構指的是通過一個社會中隨機分層挑選出來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聚集在一起,就某項特殊的政治事件進行協商,從而有效制定或者廢除法律的一個部門。當然機構里面的公民也有服務的義務;他們的參與權有時也是帶有強制性的。 1.憲法。美國憲法為美國人在政府設計方面的所有努力提供了一個框架。它是促成我的設計建議的一部獨特文獻;我的設計建議直接指向法院解釋憲法的各種努力以及保障共和政府的各種承諾。例如,美國有一套完事的司法系統,尋求憲法效果以加深民族傳統之類的根基,盡管現在還不存在一種完事的方法以確定這些傳統的自然本質。通過隨機抽樣挑選而形成的大眾協商可能正好可以填補這樣一種缺口,即它能培育那些非選舉的、免責的法官為民眾服務的方式。 這對中國有何意義呢?這問卷中國可以考慮協商和民主過程中的一些積極因素,比如工作單位(work-unit),因為已經成形,並且似乎在激發許多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方面起到了實質作用。 還有另外一種民主論壇能使民主變得更具協商性,或者說為中國協商機構提供一種源泉,那就是居委會。盡管它們已經在政府的掌控之下,但只要它們還跟福利與草根活動相聯系,它們仍是協商發慌的一種潛在源泉。 我並沒打算忽視最明顯的能夠很容易地將它自身墨跡成一種大眾協商制度的討論:村民選舉。公民在選舉期間能夠被動員起來專注於更加正式與規范的政策辯論。很顯然,選舉在一些地方已經或正在變得更具協商性;如此的初步成效是令人振奮並值得繼續研究的。但是,一個國家僅僅在小規模層面上進行了一些只有很少人參與的、非實質性的協商試驗是不能稱為協商民主的。 最后,正如我在文中強調的對美國以及幾個州的現行的文本憲法的修正而提出建議一樣,中國的學者可以回顧一下他們的憲法文本(或者較小一經有的政府規章),以找尋某種方式使他們提倡的改革付諸實施。……


相關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