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警特刑事訴訟法選擇題(2版)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11月
這是一本警特刑事訴訟法選擇題(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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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專為警察特考打造,以法條結構安排警察特考、警大警佐班與移民特考的近年考題(101年~108年),讓讀者讀完每一章後能夠「打鐵趁熱」,立即掌握考試重點、加深印象;題目解析除了以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解題外,並參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是準備警察特考不可或缺的必備武器。
作者簡介
元訴
台北大學刑事法學組碩士
執業律師
謝安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特考班及專題課程講座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法規課程教學助理
國立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國立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候選人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榜首
專攻警察情境實務、警察法規、刑事法
曾任交通分隊長、派出所所長
本書使用說明 1
參考書目 3
Chapter 1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壹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1-3
一 發現真實 1-3
二 人權保障 1-3
三 法和平性 1-3
貳 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1-3
一 無罪推定原則 1-3
二 彈劾主義與糾問主義 1-4
三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1-4
四 當事人對等原則 1-5
五 直接審理主義 1-5
六 言詞審理主義 1-5
七 公開審理主義 1-5
參 刑事訴訟之效力範圍 1-6
一 人之效力 1-6
二 事之效力 1-6
三 地之效力 1-7
四 時之效力 1-7
肆 客觀性義務 1-7
伍 相關考題 1-8
Chapter 2訴訟客體
壹 訴訟客體數之計算 2-3
貳 案件單一性 2-3
一 定義 2-3
二 如何認定 2-3
三 效力 2-3
參 案件同一性 2-4
一 定義 2-4
二 認定標準 2-4
三 效力 2-5
肆 相關考題 2-5
Chapter 3刑事訴訟程序之參與者
壹 法院 3-3
一 管轄 3-3
二 迴避 3-6
貳 當事人 3-8
一 檢察官 3-9
二 自訴人 3-9
三 被告 3-10
參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3-10
一 辯護人 3-10
二 輔佐人 3-17
三 代理人 3-18
肆 犯罪被害人 3-18
一 民國108年12月10日刑事訴訟法修法新增之「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 3-18
二 其他犯罪被害人於刑事訴訟法中相關之權利 3-24
伍 相關考題 3-26
Chapter 4訴訟關係、訴訟條件與訴訟行為
壹 訴訟關係 4-3
一 訴訟關係之意義 4-3
二 訴訟關係發生之原因 4-3
三 訴訟關係之消滅 4-3
貳 訴訟條件 4-4
一 訴訟條件之意義 4-4
二 訴訟條件之分類 4-4
參 訴訟行為 4-5
一 訴訟行為之意義 4-5
二 訴訟行為之方式 4-5
三 訴訟行為之時間 4-10
肆 相關考題 4-12
Chapter 5強制處分
壹 強制處分之決定機關 5-3
一 「法官保留」 5-3
二 各強制處分之立法模式 5-3
貳 傳喚 5-4
一 定義 5-4
二 決定機關 5-4
三 傳喚之對象 5-4
四 傳喚被告之程式 5-4
五 效力 5-5
參 通知 5-5
一 定義 5-5
二 決定機關 5-5
三 通知之對象 5-5
四 通知犯罪嫌疑人之程序 5-5
五 通知之效力 5-5
肆 拘提與逮捕 5-6
一 拘提 5-6
二 逮捕 5-8
三 緊急拘捕 5-9
四 執行拘捕之程序 5-11
五 拘捕執行後之處置 5-11
伍 訊問及詢問 5-14
一 訊問被告 5-14
二 證人及鑑定人之訊問 5-16
陸 限制出境、出海 5-16
一 定義 5-16
二 限制出境、出海之決定機關 5-17
三 限制出境、出海之種類與要件 5-17
四 限制出境、出海之程式 5-18
五 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 5-18
六 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5-20
七 限制出境、出海之救濟程序 5-21
柒 羈押 5-22
一 定義 5-22
二 羈押之機關 5-22
三 羈押之要件 5-22
四 羈押之聲請 5-26
五 羈押之審查 5-27
六 羈押之執行 5-30
七 羈押之期間 5-31
八 羈押之撤銷 5-32
九 羈押之停止 5-33
十 再執行羈押 5-37
十一 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 5-38
十二 羈押之救濟 5-38
捌 搜索與扣押 5-39
一 搜索 5-39
二 扣押 5-44
三 搜索及扣押之共通程序 5-49
玖 鑑定留置與身體檢查處分 5-51
一 鑑定留置 5-51
二 身體檢查處分 5-52
拾 通訊監察與通訊紀錄之調取 5-55
一 通訊監察 5-55
二 通訊紀錄之調取 5-62
拾壹 其他偵查方式 5-63
一 誘捕偵查 5-63
二 指認 5-64
三 測謊 5-65
四 GPS 偵查 5-66
五 取得通訊軟體之紀錄或訊息 5-69
拾貳 相關考題 5-71
Chapter 6證據
壹 證據總論 6-3
一 證據之基本原則 6-3
二 證據之基本概念 6-3
三 證據之分類 6-5
貳 證據能力 6-6
一 自白法則 6-6
二 證據排除法則 6-8
三 關聯性法則 6-11
四 意見法則 6-11
五 傳聞法則 6-11
六 私人不法取證 6-16
參 舉證責任 6-16
一 舉證責任 6-16
二 起訴審查 6-17
肆 證據調查程序 6-18
一 調查證據之概念 6-18
二 調查證據之方法 6-20
伍 證人 6-25
一 證人之定義 6-25
二 證人之義務 6-25
三 訊問證人之程序 6-30
四 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 6-31
陸 鑑定及通譯 6-31
一 鑑定之意義 6-31
二 鑑定人之資格 6-32
三 鑑定人之選任 6-32
四 鑑定人之義務 6-33
五 在場權 6-33
六 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 6-33
七 機關鑑定 6-33
八 拒卻鑑定人 6-34
九 鑑定人之增加或變更 6-34
十 鑑定證人 6-34
十一 通譯 6-34
柒 勘驗 6-35
一 定義 6-35
二 勘驗之處分 6-35
三 勘驗之程序 6-35
四 相驗 6-36
捌 證據保全 6-37
一 證據保全之定義 6-37
二 偵查中證據保全 6-37
三 審判中之證據保全 6-39
玖 相關考題 6-40
Chapter 7裁判
壹 裁判之定義 7-3
貳 裁判之種類 7-3
一 判決與裁定 7-3
二 終局裁判與中間裁判 7-4
三 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 7-4
參 裁判之成立 7-5
一 意思之決定(內部要件) 7-5
二 決定之表示(外部要件) 7-5
肆 裁判之諭知 7-6
一 宣示 7-6
二 送達 7-6
伍 裁判之效力 7-6
一 拘束力 7-6
二 確定力 7-7
陸 其他相關法條 7-7
一 宣示裁判之方法 7-7
二 裁判書之製作 7-8
三 裁判正本之送達 7-8
Chapter 8偵查
壹 偵查之機關 8-3
一 偵查主體 8-3
二 偵查輔助機關 8-3
貳 偵查之開始 8-5
一 告訴 8-5
二 請求 8-12
三 告發 8-12
四 自首 8-13
參 偵查之進行 8-13
一 偵查不公開原則 8-13
二 傳訊被告之限制 8-14
三 訊問被告之場所 8-14
四 請相關機關報告 8-14
五 訊問證人之程序 8-15
六 訊問被害人之程序 8-15
七 得命在場之人輔助 8-15
肆 偵查之終結 8-15
一 偵查終結之定義 8-15
二 起訴 8-15
三 不起訴 8-16
四 緩起訴 8-18
五 終結偵查之限制 8-20
六 再議 8-20
七 交付審判 8-22
八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8-24
九 無效之不起訴處分 8-25
十 停止偵查 8-26
伍 相關考題 8-27
Chapter 9公訴
壹 公訴之提起 9-3
一 起訴之方式 9-3
二 起訴書之程式 9-3
三 卷證併送制度 9-3
貳 公訴之追加 9-4
參 公訴之效力 9-4
一 起訴對人之效力(主觀之效力) 9-4
二 起訴對事之效力(客觀之效力) 9-5
肆 公訴之撤回 9-6
一 撤回起訴之要件 9-6
二 撤回之時期 9-7
三 撤回起訴之程式 9-7
四 撤回起訴之效力 9-7
五 撤回之效果 9-7
伍 相關考題 9-7
Chapter 10自訴
壹 自訴權人 10-3
一 犯罪被害人 10-3
二 被害人之親屬 10-3
貳 自訴案件不可分 10-3
一 原則 10-3
二 例外 10-3
參 自訴之提起 10-3
一 強制律師代理 10-3
二 自訴程序 10-5
三 自訴期間 10-5
四 自訴之追加 10-5
五 自訴之效力 10-5
肆 自訴之限制 10-6
一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 10-6
二 對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之限制 10-6
三 公訴優先原則 10-6
四 撤回自訴後不得再行自訴 10-7
五 對裁定駁回自訴後不得再行自訴 10-7
六 對少年不得自訴 10-7
伍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10-7
一 承受訴訟 10-7
二 擔當訴訟 10-8
陸 自訴之撤回 10-8
一 撤回自訴之要件 10-8
二 撤回自訴之程式 10-9
三 撤回自訴之效力 10-9
四 撤回自訴之效果 10-9
柒 自訴之審判 10-9
一 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10-9
二 起訴審查程序 10-9
三 審判期日之程序 10-10
四 審判停止 10-10
五 自訴案件之裁判 10-11
六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處理 10-11
七 準用之規定 10-11
八 檢察官之上訴權 10-11
九 自訴人撤回上訴之限制 10-11
捌 自訴之反訴 10-12
一 定義 10-12
二 要件 10-12
三 反訴之提起及審理 10-12
四 自訴之撤回對於反訴無影響 10-12
玖 相關考題 10-13
Chapter 11審判程序
壹 通常審判程序 11-3
一 準備程序 11-3
二 審判期日 11-5
三 判決 11-11
貳 簡式審判程序 11-16
一 立法目的 11-16
二 要件 11-16
三 簡式審判之程序 11-17
四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書之製作 11-17
五 簡式審判程序之轉換 11-17
參 簡易審判程序 11-18
一 要件 11-18
二 程序之開啟 11-18
三 審理 11-19
四 處刑範圍 11-19
五 簡易判決處刑之認罪協商 11-19
六 簡易判決書 11-20
七 立即處分 11-21
八 對簡易判決之救濟 11-21
肆 協商程序 11-21
一 要件 11-21
二 程序之開啟 11-22
三 協商期間 11-22
四 撤銷與撤回協商 11-22
五 協商判決之審理 11-23
六 協商程序之審理結果 11-23
七 裁判書之製作與送達 11-24
八 協商過程中陳述之效力 11-24
九 協商程序之救濟 11-24
伍 相關考題 11-25
Chapter 12上訴程序
壹 上訴通則 12-3
一 上訴權人 12-3
二 上訴之範圍 12-4
三 上訴之程式 12-4
四 上訴權之喪失 12-5
貳 第二審上訴 12-6
一 審級構造 12-6
二 原審法院之處理 12-7
三 第二審法院之審判 12-8
參 第三審上訴 12-12
一 審級構造 12-12
二 限制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12-12
三 上訴理由 12-13
四 上訴程式 12-15
五 原審法院之處理 12-15
六 第三審法院之審判 12-16
肆 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架構之修法草案要點 12-18
一 採行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 12-19
二 強化第一審事實審之功能 12-19
三 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 12-19
四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 12-19
五 強化被告辯護倚賴權之保障 12-20
伍 相關考題 12-20
Chapter 13抗告程序
壹 抗告 13-3
一 抗告權人 13-3
二 抗告之事由 13-3
三 抗告期間 13-4
四 抗告程序 13-4
五 原審法院之處理 13-4
六 抗告之效力 13-4
七 抗告法院之處理 13-5
貳 再抗告 13-6
一 原則不得再抗告 13-6
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不得再抗告 13-6
參 準抗告 13-6
一 準抗告之事由 13-6
二 聲請準抗告之期間 13-7
三 宣告不得作為證據 13-7
四 準抗告之效力 13-7
五 所屬法院之處理 13-7
六 對所屬法院裁定之救濟 13-7
肆 相關考題 13-8
Chapter 14特別救濟程序
壹 再審 14-3
一 再審之意義 14-3
二 再審之對象 14-3
三 再審之事由 14-3
四 聲請再審權人 14-5
五 聲請再審之程序 14-6
六 聲請再審之期間 14-8
七 聲請再審之效力 14-8
八 聲請再審之撤回 14-8
九 再審之裁判 14-8
貳 非常上訴 14-10
一 非常上訴之意義 14-10
二 非常上訴之對象 14-10
三 非常上訴之事由 14-11
四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14-12
五 非常上訴之審理 14-12
六 非常上訴之判決 14-12
七 非常上訴之效力 14-13
參 相關考題 14-14
Chapter 15沒收特別程序
壹 第三人沒收程序 15-3
一 立法理由 15-3
二 第三人聲請參加 15-3
三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 15-3
四 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 15-4
五 裁定「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之程序 15-4
六 法院之審理程序 15-5
七 法院之判決 15-7
八 上訴 15-7
九 聲請撤銷沒收之確定判決 15-8
貳 單獨宣告沒收 15-9
一 立法目的 15-9
二 聲請程序 15-10
三 裁定結果 15-10
四 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 15-10
二版序
於2019年刑訴法又經歷「好幾次」重要的修法,雖然讀者們可能會覺得要多讀新東西很麻煩,但轉個念頭,其實修法或是重要實務見解的出現,都是立法者或司法者們「幫」考生們特定考點(但不是說舊的重要考點就可以不用看喔),反而讓準備考試的過程中能夠有明確的目標,降低不安的感覺。
最後,感謝謝安老師、讀享所有辛勞的編輯、美編、成員讓這本書有問世的機會,最重要的是感謝讀者們讓這本書有繼續改版的機會。
元訴、謝安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