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8月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

作者:勝平瑞希
出版社:學稔
出版日期:2021年04月15日
ISBN:9789865260484
語言:繁體中文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作者簡介

勝平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瑞希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筆者為兩個長駐在政大民法中心的角落生物,因為把這本小書當論文在寫,導致自己的論文進度嚴重落後(眼看著學弟妹都要畢業了,我們還在抱著棉被哭);但儘管如此,若這本書能帶給讀者一點小小的啟發,那就算筆者因此畢不了業也值得了(威)。

 

Chapter 1 民事訴訟法原則
爭點 1‧修正式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爭論 ‧1-2
Q1. 辯論主義之意義與內涵? ‧1-2
Q2. 修正式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意義與區別? ‧1-2

Chapter 2 法院
SECTION.1 審判權與管轄權 ‧2-2
爭點 1‧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2-2
Q1. 何謂審判權?法院應如何調查審判權之有無? ‧2-2
Q2. 審判權衝突應如何處理? ‧2-2
爭點 2‧公私法交錯之審判權歸屬 ‧2-4
Q. 公私法交錯之審判權歸屬為何—以釋字第758號案件為例? ‧2-4
爭點 3‧管轄權之種類與區分標準 ‧2-7
Q. 管轄權之種類與區分標準為何? ‧2-7
爭點 4‧民訴§10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範圍 ‧2-9
Q1. 民訴§10Ⅰ規定「不動產物權」所指為何?其性質為何? ‧2-9
Q2. 民訴§10Ⅰ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是否包含「占有」? ‧2-10
Q3. 民訴§10Ⅰ規定之不動產物權,是否包含
「民法§767物上請求權」? ‧2-10
Q4. 民訴§10Ⅱ「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所指為何?
其性質為何? ‧2-11
爭點 5‧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2-13
Q1. 民訴§20本文如何適用? ‧2-13
Q2. 民訴§20但書之性質為何? ‧2-13
Q3. 民訴§53③與民訴§20本文之關聯為何?其性質為何? ‧2-14
爭點 6‧合意管轄之要件與限制 ‧2-16
Q1. 合意管轄之性質、種類為何? ‧2-16
Q2. 成立合意管轄之要件、限制為何? ‧2-17
Q3. 如果當事人合意管轄意思不明,應如何解釋? ‧2-18
Q4. 合意管轄對債權受讓人之效力為何? ‧2-19
爭點 7‧應訴管轄之效力 ‧2-20
Q1. 應訴管轄之要件為何? ‧2-20
Q2. 應訴管轄優先或職權移送優先? ‧2-20
爭點 8‧管轄原因與本案請求原因競合之處理 ‧2-21
Q. 如何判斷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 ‧2-21
爭點 9‧管轄之移送與錯誤之救濟 ‧2-24
Q1. 管轄錯誤如何處理?是否可以上訴救濟? ‧2-24
Q2. 合意管轄與專屬管轄競合時,應如何移送? ‧2-26
SECTION.2 迴避 ‧2-29
爭點 1‧民訴§32⑦「前審裁判」之範圍 ‧2-29
Q. 民訴§32⑦「前審裁判」之範圍為何? ‧2-29

Chapter 3 訴訟主體
SECTION.1 當事人確定 ‧3-2
爭點 1‧當事人確定之判斷標準 ‧3-2
Q1. 當事人確定之意義? ‧3-2
Q2. 當事人確定之判斷標準? ‧3-23
SECTION.2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 ‧3-6
爭點 1‧當事人不適格與訴權理論之關係 ‧3-6
Q1. 訴權理論為何? ‧3-6
Q2. 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 ‧3-9
爭點 2‧訴訟擔當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基礎 ‧3-10
Q1. 判決效力擴張之實益為何? ‧3-10
Q2. 既判力擴張之正當化基礎為何? ‧3-11
爭點 3‧分公司之訴訟上地位 ‧3-12
Q1.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 ‧3-12
Q2. 分公司有無當事人適格? ‧3-13
Q3. 訴訟中將分公司改為總公司是否為訴之變更? ‧3-14
Q4. 分公司所為訴訟,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總公司? ‧3-14
Q5. 總公司可否為分公司提起上訴? ‧3-15
爭點 4‧合夥團體之訴訟上地位與判決效力範圍 ‧3-16
Q1. 合夥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 ‧3-16
Q2. 合夥團體有無當事人適格? ‧3-17
Q3. 得否不以合夥團體為當事人(被告),而逕列合夥人全體為被告?又列合夥團體為當事人(被告)後,得否併列合夥人為被告? ‧3-18
Q4.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否執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就各 合夥人之固有財產(補充性債務)加以強制執行? ‧3-19
爭點 5‧管委會之訴訟上地位與判決效力、執行力範圍 ‧3-24
Q1. 管委會有無當事人適格? ‧3-24
Q2. 管委會所獲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及執行力範圍為何? ‧3-25
爭點 6‧代位訴訟之爭議問題 ‧3-29
Q1.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訴訟,是否構成法定 訴訟擔當? ‧3-29
Q2. 起訴之債權人對於其他債權人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3-304
Q3. 數債權人共同提起代位訴訟構成何種共同訴訟類型? ‧3-31
Q4. 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提起何種程序?是否得代位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3-32
Q5. 代位訴訟中,債權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是否影響訴訟之進行? ‧3-33
爭點 7‧民法§821之訴訟性質與判決效力範圍 ‧3-36
Q1. 民法§821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違反效果為何? ‧3-36
Q2. 共有人之一人對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是否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3-37
Q3. 共有人一人起訴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共有人? ‧3-39
Q4. 多數共有人起訴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 ‧3-40
爭點 8‧公同共有債權之當事人適格 ‧3-42
Q1. 公同共有債權中之一人或數人,得否為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之利益,請求債務人對全體公同共有債權人為給付? ‧3-42
Q2. 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債權人於遺產受侵害時得否以自己應 繼分之比例單獨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45
Q3. 繼承遺產之公同共有債權人得否單獨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 為假扣押? ‧3-47
爭點 9‧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判決效力範圍 ‧3-50
Q1. 詐害債權撤銷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 ‧3-50
Q2. 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 ‧3-50
Q3. 多數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先後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法院 應如何處理? ‧3-51
Q4. 多數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共同提起詐害債權撤銷訴訟為何種 共同訴訟類型? ‧3-51
Q5. 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中所為之不當聲明應否闡明? ‧3-515
SECTION.3 團體訴訟 ‧3-54
爭點 1‧民訴§44-3不作為訴訟之訴訟性質 ‧3-54
Q1. 民訴§44-3之訴訟性質為何? ‧3-54
Q2. 被害人或其他公益法人,可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3-55
Q3. 起訴之法人團體可否任意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3-56
爭點 2‧消保法§50之訴訟性質 ‧3-57
Q1. 消保團體依消保法§50之規定「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信託或任意訴訟擔當? ‧3-57
Q2. 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為何? ‧3-58
Q3. 消費者讓與權利後,由消保團體先行起訴,消費者再行起訴,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3-59

Chapter 4 共同訴訟
SECTION.1 共同訴訟之類型與效果 ‧4-2
爭點 1‧共同訴訟類型與合一確定概念 ‧4-2
Q1. 共同訴訟之類型? ‧4-2
Q2. 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何謂合一確定? ‧4-3
爭點 2‧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之內容與界限 ‧4-7
Q1. 共同訴訟獨立原則為何? ‧4-7
Q2. 共同訴訟獨立原則之界線? ‧4-8
爭點 3‧必要共同訴訟行為之效果 ‧4-12
Q 必要共同訴訟行為之效果為何? ‧4-12
SECTION.2 共同訴訟之案例與爭議問題 ‧4-15
爭點 1‧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 ‧4-15
Q1.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為何? ‧4-156
Q2.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 ‧4-16
Q3. 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有無一併聲明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及並請交付分得土地部分之必要? ‧4-16
Q4. 裁判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後,其他共有人得否以不同之分割方法再行起訴? ‧4-17
Q5. 裁判分割共有物欠缺當事人適格,但法院仍為本案判決,其效力為何?應如何救濟? ‧4-17
爭點 2‧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共同訴訟類型 ‧4-19
Q1. 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 ‧4-19
Q2. 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 ‧4-20
Q3. 法院是否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4-20
爭點 3‧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之共同訴訟類型 ‧4-22
Q. 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否之訴是否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4-22
爭點 4‧連帶債務之共同訴訟型態 ‧4-23
Q1. 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類型? ‧4-23
Q2. 連帶債務人一人上訴之效力為何? ‧4-26
爭點 5‧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共同訴訟類型 ‧4-28
Q1.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共同訴訟類型為何? ‧4-28
Q2.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中一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人? ‧4-29
爭點 6‧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對一造當事人撤回或 變更之效力 ‧4-32
Q1. 乙於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為A、B,甲於起訴後方知悉,
爰撤回其對乙之訴,並追加A、B被告,惟其撤回之效力是
否及於全體被告? ‧4-32
Q2. 乙於訴訟中死亡,甲聲明乙之繼承人A、B承受訴訟,嗣A、B 經遺產分割協議,由A單獨就乙所遺該土地應有部分全部辦妥繼承登記,甲因此撤回其對B之訴,經B同意,惟其撤回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 ‧4-327
Q3. 乙於訴訟中將其所有該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丁,甲因此追加丁為被告,並同時撤回其對乙之訴,經乙同意,惟其撤回之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 ‧4-33
Q4. 若乙、丙未曾到庭辯論。嗣於訴訟繫屬中乙將應有部分全部移轉予第三人丁,丁聲請承當訴訟,法院以繕本通知甲、乙,並請其等陳明是否同意丁承當訴訟,甲具狀表示同意,乙則未表示任何意見,之後甲具狀聲請變更被告,將被告乙變更為丁,此變更是否發生全部訴訟撤回之效果? ‧4-35
SECTION.3 主觀預備合併 ‧4-37
爭點 1‧訴之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 ‧4-37
Q1. 訴之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 ‧4-37
Q2. 訴之主觀預備合併中,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他
共同訴訟人? ‧4-40

Chapter 5 主參加訴訟與訴訟參加
爭點 1‧輔助參加與獨立參加之區別 ‧5-2
Q1. 訴訟參加之意義、要件與類型為何? ‧5-2
Q2. 獨立參加之類型—論理上須合一確定是否為獨立參加
之類型? ‧5-4
Q3. 輔助參加人與獨立參加人之權限為何? ‧5-5
爭點 2‧參加訴訟之效力 ‧5-7
Q1. 參加效之客觀範圍為何? ‧5-7
Q2. 被參加人敗訴時與參加人間之關係為何? ‧5-8
Q3. 被參加人勝訴時與參加人間之關係為何? ‧5-9
Q4. 參加人與他造當事人間之關係為何? ‧5-108
爭點 3‧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之區別 ‧5-13
Q1. 訴訟告知之要件與效力? ‧5-13
Q2. 職權通知之要件與效力? ‧5-15
Q3. 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得否作為判決效力擴張之依據? ‧5-17
爭點 4‧主參加訴訟設置之目的、要件與效力 ‧5-20
Q1. 主參加訴訟設置之目的及要件? ‧5-20
Q2. 主參加訴訟各行為人之效力? ‧5-22
Q3. 敗訴當事人一人提起上訴之效力? ‧5-23

Chapter 6 訴訟代理人
爭點 1‧訴訟代理人與本人訴訟行為不一致時之處理 ‧6-2
Q. 訴訟代理人與本人訴訟行為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6-2
爭點 2‧法定代理人變更與訴訟代理權之關係 ‧6-3
Q. 法定代理人變更是否導致訴訟代理權消滅? ‧6-3
爭點 3‧有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卻對當事人本人送達 之效力 ‧6-5
Q1. 有訴訟代理人卻對當事人本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 ‧6-5
Q2. 指定送達代收人卻對當事人本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 ‧6-7

Chapter 7 訴訟客體
SECTION.1 訴之種類 ‧7-2
爭點 1‧將來給付之訴 ‧7-2
Q1. 何謂將來給付之訴?要件為何? ‧7-2
Q2. 將來給付之訴之態樣? ‧7-39
爭點 2‧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與確認客體 ‧7-4
Q1. 確認之訴所得確認之客體為何? ‧7-4
Q2. 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應如何判斷? ‧7-7
SECTION.2 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 ‧7-12
爭點 1‧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議 ‧7-12
Q. 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議為何? ‧7-12
爭點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訴訟標的 ‧7-14
Q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 ‧7-14
Q2.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與後遺症所生損害之關係為何? ‧7-18
爭點 3‧一部請求與餘額另訴 ‧7-20
Q1. 一部請求之意義及類型? ‧7-20
Q2. 一部請求與餘額另訴之關係為何? ‧7-20
Q3. 一部請求訴訟繫屬中,另訴餘額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7-27
Q4. 一部請求起訴中斷時效之效力是否及於餘額請求? ‧7-27
爭點 4‧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民訴§244Ⅳ ‧7-29
Q1. 民訴§244Ⅳ之意義? ‧7-29
Q2. 民訴§244Ⅳ與一部請求之區辨? ‧7-30
Q3. 未補充之部分得否另訴? ‧7-31
Q4. 原告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法院之裁判範圍為何? ‧7-31
爭點 5‧請求金額之流用及限制 ‧7-32
Q. 請求金額之流用及限制為何? ‧7-32
SECTION.3 訴之客觀合併 ‧7-35
爭點 1‧重疊(競合)合併之審理方式 ‧7-35
Q1. 重疊(競合)合併之定義及審理方式為何? ‧7-3510
Q2. 是否承認數訴訟標的均為勝訴判決之合併型態? ‧7-36
爭點 2‧選擇合併之審理方式 ‧7-37
Q1. 選擇合併之定義及審理方式為何? ‧7-37
Q2. 複數訴訟標的之一請求,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是否尚須審查其他請求? ‧7-38
Q3. 選擇合併之上訴應如何處理? ‧7-39
Q4. 選擇之債是否構成選擇合併? ‧7-41
爭點 3‧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審理方式 ‧7-44
Q1. 客觀預備合併之意義及類型為何? ‧7-44
Q2. 客觀預備合併之審理方式為何? ‧7-45
爭點 4‧不真正預備合併之審理方式兼論客觀合併型態之 非固定化 ‧7-56
Q1. 何謂不真正預備合併? ‧7-56
Q2. 客觀合併型態之非固定化為何? ‧7-58
爭點 5‧邱派之重疊合併 ‧7-59
Q. 邱派之重疊合併為何?應如何審理? ‧7-59
SECTION.4 訴之變更追加 ‧7-62
爭點 1‧客觀訴之變更追加之概論 ‧7-62
Q1. 客觀訴之變更、追加意義與目的? ‧7-62
Q2. 客觀訴之變更、追加之要件與法院之處置? ‧7-62
爭點 2‧民訴§255Ⅰ但②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7-68
Q. 何謂民訴§255Ⅰ但②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7-68
爭點 3‧民訴§255Ⅰ但⑤追加當事人 ‧7-70
Q1. 民訴§255Ⅰ但⑤之「合一確定」應如何解釋? ‧7-70
Q2. 二審依民訴§446Ⅰ但、§255Ⅰ但⑤追加被告是否應考量其審級利益? ‧7-7211
爭點 4‧二審程序當事人變更、追加 ‧7-73
Q. 二審程序可否依民訴§446Ⅰ但、§255Ⅰ但②作為當事人變更、追加之依據? ‧7-73
SECTION.5 反訴 ‧7-79
爭點 1‧反訴之概論 ‧7-79
Q1. 反訴之要件? ‧7-79
Q2. 反訴當事人之擴張—所謂合一確定應如何解釋? ‧7-82
爭點 2‧獨立第三人反訴 ‧7-84
Q1.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意義、適用基礎為何? ‧7-84
Q2.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合法性與審理原則? ‧7-85
Q3. 本訴訟與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判決效力? ‧7-87

Chapter 8 訴訟開始之效力
SECTION.1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8-2
爭點 1‧重複起訴禁止之認定 ‧8-2
Q1. 民訴§253重複起訴禁止之意義? ‧8-2
Q2. 如何判斷民訴§253之同一事件? ‧8-2
Q3. 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效果為何? ‧8-6
SECTION.2 當事人恆定 ‧8-9
爭點 1‧當事人恆定主義 ‧8-9
Q. 何謂當事人恆定主義?其性質及類型為何? ‧8-9
爭點 2‧民訴§254之新修正及訴訟繫屬登記制度 ‧8-10
Q1. 何謂訴訟繫屬登記制度? ‧8-10
Q2. 2017年民訴§254之修正重點為何? ‧8-1112

Chapter 9 爭點整理
SECTION.1 爭點整理方法 ‧9-2
爭點 1‧爭點整理方法概論 ‧9-2
Q1. 爭點整理之機能? ‧9-2
Q2. 爭點整理之階段與方法? ‧9-2
SECTION.2 爭點簡化協議 ‧9-15
爭點 1‧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 ‧9-15
Q1. 爭點簡化協議為何?其與爭點整理結果之差異為何? ‧9-15
Q2. 爭點簡化協議之對象是否及於訴訟標的? ‧9-16
Q3. 「未經主張之事項」是否具有爭點簡化協議之適格性? ‧9-17
Q4. 當事人一造得否「否定合意之存在」而擴張或取代現有爭執之事項? ‧9-17
Q5. 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 ‧9-18
Q6. 未經協議之爭點,是否發生失權效果而不得再提出? ‧9-19

Chapter 10 言詞辯論
SECTION.1 闡明義務 ‧10-2
爭點 1‧法律見解之闡明與法討論義務 ‧10-2
Q. 法律見解之闡明與法討論義務之有無? ‧10-2
爭點 2‧法院對於可能性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義務 ‧10-5
Q. 法院有無可能性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義務? ‧10-5
爭點 3‧民訴§199-1Ⅰ主張不明瞭、不完足之闡明之 要件 ‧10-713
Q1. 民訴§199-1Ⅰ之立法目的、機能與適用? ‧10-7
Q2. 民訴§199-1Ⅰ後段「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之闡明要件為何? ‧10-9
爭點 4‧單一法律關係下當事人變更權利定性 ‧10-13
Q1. 單一契約關係下,當事人變更契約定性,是否構成訴之變更?法院應如何闡明? ‧10-13
Q2. 單一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關係下,當事人變更民法§184Ⅰ前段為後段,是否構成訴之變更?法院應 如何闡明? ‧10-15
SECTION.2 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與失權 ‧10-19
爭點 1‧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與失權效果 ‧10-19
Q1. 適時提出主義與訴訟促進義務之關聯為何? ‧10-19
Q2. 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與失權效果為何? ‧10-20
Q3. 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與失權效果為何? ‧10-23

Chapter 11 證據
SECTION.1 舉證責任概論 ‧11-2
爭點 1‧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 ‧11-2
Q1. 民訴§277之性質為何? ‧11-2
Q2. 證明度之標準為何?當事人舉證應達何種程度始能形成
法院之確信? ‧11-4
爭點 2‧舉證責任減輕 ‧11-6
Q. 民訴§277但書所定舉證責任減輕之方式? ‧11-6
爭點 3‧法院職務上已知之範圍 ‧11-8
Q. 職務上已知是否包含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所知悉之事實? ‧11-814
爭點 4‧法院職權審酌與有過失與違約金酌減 ‧11-10
Q1. 法院審理訴訟事件過程中得知當事人「與有過失」事實,是否得依職權審酌之? ‧11-10
Q2. 法院審理訴訟事件過程中得知當事人「違約金過高」事實,
是否得依職權審酌之? ‧11-12
爭點 5‧法院依民訴§288職權調查證據之界線 ‧11-14
Q. 民訴§288適用之範圍及界線為何?法院係「應」或「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11-14
爭點 6‧自認與擬制自認之效力 ‧11-17
Q1. 自認之要件、效力為何? ‧11-17
Q2. 是否承認權利自認? ‧11-18
Q3. 違反真實之自認是否有拘束性? ‧11-19
Q4. 當事人「明示不爭執」,係屬民訴§279之自認或§280之擬制自認? ‧11-19
Q5. 如何推翻自認與擬制自認之效力? ‧11-20
Q6. 爭點整理程序中不爭執協議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自認
協議? ‧11-21
爭點 7‧自由心證 ‧11-22
Q. 自由心證主義之意義?其內容及限制為何? ‧11-22
爭點 8‧違法取證之可利用性 ‧11-24
Q. 當事人一方違法取得之證據,於程序法上是否可得利用? ‧11-24
爭點 9‧損害賠償額酌定之性質 ‧11-27
Q1. 損害賠償數額酌定之意義為何?民訴§222Ⅱ之立法目的? ‧11-27
Q2. 損害賠償數額酌定之訴訟法上效果為何? ‧11-28
SECTION.2 舉證責任分配爭議類型 ‧11-30
爭點 1‧不當得利事件之舉證責任 ‧11-30
Q1. 民法§179「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1-3015
爭點 2‧票據請求權訴訟之舉證責任 ‧11-35
Q1. 票據行為是否成立、生效,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1-35
Q2. 發票人抗辯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1-36
爭點 3‧物上請求權之舉證責任 ‧11-39
Q. 民法§767Ⅰ前段之「無權占有」,應如何分配其舉證責任? ‧11-39
爭點 4‧債務不履行事件之舉證責任 ‧11-42
Q. 債務不履行之「可否歸責」之要件,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1-42
爭點 5‧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 ‧11-44
Q1. 醫療民事責任程序之特殊性何在? ‧11-44
Q2. 醫療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11-45
Q3. 應如何分配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 ‧11-46
SECTION.3 事證蒐集手段 ‧11-52
爭點 1‧證明妨礙之法律效果 ‧11-52
Q1. 證明妨礙之意義?要件? ‧11-52
Q2. 證明妨礙是否以有協力義務之違反為要件? ‧11-53
Q3. 是否承認「過失」證明妨礙? ‧11-54
Q4. 應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是否有證明妨礙之適用? ‧11-54
爭點 2‧表見證明 ‧11-58
Q. 何謂表見證明?其適用範圍為何? ‧11-58
爭點 3‧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 ‧11-59
Q1. 何謂事案解明義務? ‧11-59
Q2. 非負舉證責任之人是否負有「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 ‧11-59
Q3. 民訴§344Ⅰ⑤是否承認文書提出義務一般化? ‧11-61
Q4. 當事人違反文書提出義務,應如何制裁? ‧11-62
爭點 4‧摸索證明之容許性 ‧11-64
Q1. 摸索證明之意義? ‧11-64
Q2. 摸索證明之容許性? ‧11-6416
爭點 5‧證據保全 ‧11-67
Q1. 何謂證據保全? ‧11-67
Q2. 證據保全之類型? ‧11-67
Q3. 當事人得否利用保全證據程序請求閱覽或開示他造所持之 文書資料? ‧11-70
Q4. 證據保全協議筆錄之效力為何?是否發生既判力? ‧11-70

Chapter 12 訴訟終結
爭點 1‧訴之撤回之效力 ‧12-2
Q1. 訴之撤回之要件及效力為何? ‧12-2
Q2. 訴訟外撤回起訴合意之效力? ‧12-3
爭點 2‧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2-4
Q1. 何謂訴訟上和解?其性質與要件為何? ‧12-4
Q2.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2-5
Q2. 訴訟和解如有無效、得撤銷之事由,或有解除原因者,應如何救濟? ‧12-6

Chapter 13 判決效力
SECTION.1 時間範圍 ‧13-2
爭點 1‧遮斷效 ‧13-2
Q1. 既判力「時間範圍」之基準時點及其效力為何? ‧13-2
Q2. 遮斷效之範圍為何? ‧13-317
SECTION.2 主觀範圍 ‧13-6
爭點 1‧「訴訟繫屬中」標的物移轉之判決效力 ‧13-6
Q1. 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之依據? ‧13-6
Q2. 受既判力擴張之「繼受人」範圍為何? ‧13-6
Q3. 訴訟繫屬中,被告將訴訟標的物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 是否為民訴§401Ⅰ中段之繼受人?是否受既判力所及? ‧13-7
爭點 2‧「訴訟繫屬中」「原告」移轉訴訟標的物 ‧13-12
Q. 「訴訟繫屬中」,如「原告」移轉訴訟標的物給第三人者, 該第三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 ‧13-12
爭點 3‧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物及善意第三人 ‧13-16
Q. 訴訟繫屬中「善意受讓」系爭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是否受判 決效力所及? ‧13-16
爭點 4‧言詞辯論終結後移轉標的物 ‧13-21
Q.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受讓訴訟系爭物之繼受人,是否受判決效力所及? ‧13-21
SECTION.3 客觀範圍 ‧13-24
爭點 1‧訴訟上抵銷之審理與既判力 ‧13-24
Q.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之界線如何? ‧13-24
爭點 2‧反對抵銷 ‧13-27
Q1. 反對抵銷之定義? ‧13-27
Q2. 反對抵銷之審理順序為何? ‧13-28
爭點 3‧抵銷抗辯與重複起訴禁止 ‧13-30
Q1. 被告於本訴主張抵銷之債權,如早已於另案繫屬中,則於 本訴主張抵銷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13-30
Q2. 反之,如已先於本訴主張抵銷抗辯,得否再就該抵銷之債 權提起另訴? ‧13-31
Q3. 抵銷抗辯與重複起訴所生之矛盾,應如何解決? ‧13-3218
爭點 4‧訴訟外抵銷與訴訟上抵銷 ‧13-34
Q1. 訴訟外抵銷與訴訟上抵銷有何區別? ‧13-34
Q2. 訴訟上抵銷抗辯之法律性質為何? ‧13-34
爭點 5‧判決理由中判斷之拘束力 ‧13-36
Q. 是否承認「爭點效」? ‧13-36
爭點 6‧爭點效之主觀範圍 ‧13-41
Q. 爭點效主觀範圍為何? ‧13-41
爭點 7‧反射效 ‧13-44
Q. 何謂反射效?其適用範圍如何?有何具體事例? ‧13-44
SECTION.4 執行力 ‧13-46
爭點 1‧執行力擴張之生成理論 ‧13-46
Q. 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第三人時,可否執該確定判決而對第三人 為強制執行?換言之,執行力之客觀範圍如何? ‧13-46
爭點 2‧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 ‧13-49
Q1. 命返還土地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客觀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拆除 債務人在該土地上有處分權之建物? ‧13-49
Q2. 如肯定執行力得擴張者,是否得擴張及於「基準時後」 (執行名義成立後)之新建物? ‧13-51
Q3. 於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時,如債務人具有妨礙債權人請求事
由而不服執行法院審查結果,應如何救濟? ‧13-52
爭點 3‧既判力與執行力擴張及於為當事人占有之請求標的 物占有人 ‧13-54
Q1. 既判力是否擴張及於請求標的物之「占有人」?正當化根據
為何? ‧13-54
Q2. 執行力是否擴張及於請求標的物之「占有人」?正當化根據
為何? ‧13-5619

Chapter 14 救濟程序
SECTION.1 二審 ‧14-2
爭點 1‧上訴效力概說 ‧14-2
Q. 上訴之效力? ‧14-2
爭點 2‧附帶上訴概論 ‧14-4
Q1. 附帶上訴之本質為何? ‧14-4
Q2. 全部勝訴之當事人得否附帶上訴? ‧14-5
Q3. 撤回附帶上訴是否應得他造同意? ‧14-6
Q4. 被上訴人於提起附帶上訴後又撤回該附帶上訴,可否於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次提起附帶上訴? ‧14-6
爭點 3‧上訴期間內撤回上訴之效果 ‧14-8
Q. 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撤回上訴,得否於「上訴期間屆滿前」 再行上訴? ‧14-8
爭點 4‧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確定時點 ‧14-9
Q.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嗣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者,第一審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14-9
爭點 5‧捨棄一部上訴權或提起上訴後撤回與擴張上訴聲明 之關係 ‧14-12
Q.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之一部,捨棄上訴權或提起上訴後撤回,
得否再行擴張上訴聲明? ‧14-12
爭點 6‧更審與擴張上訴聲明之關係 ‧14-14
Q. 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上訴人是否仍
得擴張上訴之聲明? ‧14-14
爭點 7‧二審程序新攻防方法提出之容許性 ‧14-16
Q1. 二審新攻防方法之更新權應否承認與限制? ‧14-16
Q2. 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得否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適用民訴§255Ⅱ? ‧14-1920
Q3. 民訴§447Ⅰ但⑥「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是否應考 量當事人提出之新攻防方法是否「不致延滯訴訟」? ‧14-19
Q4. 違反民訴§447之程序瑕疵屬責問事項或職權事項? ‧14-20
爭點 8‧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容許性 ‧14-22
Q. 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之容許性? ‧14-22
爭點 9‧第二審提出抵銷抗辯之容許性 ‧14-26
Q. 第二審提出抵銷抗辯之容許性? ‧14-26
爭點 10‧對待給付判決上訴之審判範圍 ‧14-28
Q1. 何謂對待給付判決? ‧14-28
Q2. 對待給付判決之上訴利益? ‧14-28
Q3. 原告僅就對待給付部分上訴,移審範圍及審判範圍為何? ‧14-28
SECTION.2 三審 ‧14-32
爭點 1‧上訴三審未委任律師又逾時補提上訴理由狀法院之 處置 ‧14-32
Q. 上訴三審未委任律師,又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否逕依民訴§471Ⅰ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14-32
爭點 2‧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數額之計算 ‧14-33
Q. 被告就抵銷抗辯上訴所得受利益數額應如何計算? ‧14-33
SECTION.3 再審 ‧14-35
爭點 1‧再審之審理結構與訴訟標的 ‧14-35
Q1. 再審之意義與目的? ‧14-35
Q2. 再審之審理結構與訴訟標的為何? ‧14-35
爭點 2‧再審事由 ‧14-37
Q1. 再審事由為何?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關係? ‧14-37
Q2. 民訴§496Ⅰ①「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如何解釋? ‧14-3821
Q3. 民訴法§496Ⅰ⑥「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應如何解釋? ‧14-38
Q4. 民訴§496Ⅰe「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 物」是否包含人證? ‧14-40
Q5. 違反專屬管轄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14-40
爭點 3‧再審之管轄法院及不變期間、除斥期間 ‧14-41
Q1. 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14-41
Q2. 再審提起之不變期間與除斥期間為何? ‧14-44
爭點 4‧任意訴訟擔當下之再審原告適格 ‧14-48
Q1. 再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14-48
Q2. 民訴§58Ⅲ與第三人撤銷訴訟適用上之區別? ‧14-50
Q3. 任意訴訟擔當之實質上當事人是否具有再審原告適格? 民訴§58Ⅲ輔助被參加人提起再審是否以「前訴訟程序中 已為參加」者為限? ‧14-51
SECTION.4 情事變更判決 ‧14-56
爭點 1‧情事變更判決概論 ‧14-56
Q1. 情事變更判決之目的、要件、與類型? ‧14-56
Q2. 情事變更判決之訴訟性質與效力為何? ‧14-59
Q3. 情事變更判決與後遺症損害請求之關係為何? ‧14-59
SECTION.5 第三人撤銷訴訟 ‧14-61
爭點 1‧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14-61
Q1. 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制度目的為何? ‧14-61
Q2. 何人有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14-6222

Chapter 15 特殊程序
SECTION.1 督促程序 ‧15-2
爭點 1‧支付命令 ‧15-2
Q1. 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時之主要修正為何? ‧15-2
Q2. 對於104年支付命令修法廢除既判力之爭論? ‧15-3
Q3. 確定支付命令之救濟途徑? ‧15-5
SECTION.2 保全程序 ‧15-7
爭點 1‧假扣押之保全必要性及其闡明 ‧15-7
Q1. 假扣押之意義及其要件為何? ‧15-7
Q2. 假扣押之釋明制度為何? ‧15-8
Q3. 對假扣押裁定如何救濟? ‧15-9
爭點 2‧假處分之實體要件及釋明程度 ‧15-10
Q. 假處分之意義、要件及其方法為何? ‧15-10
爭點 3‧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與本案判決效力之擴張 ‧15-12
Q1. 假處分執行後,假處分債務人就系爭物之處分應受到何種限制? ‧15-12
Q2. 假處分之本案判決效力之主、客觀範圍為何? ‧15-14
Q3. 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與當事人恆定主義,有何不同? ‧15-16
Q4. 假處分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有何不同? ‧15-18
爭點 4‧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15-20
Q1.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意義、要件及方法為何? ‧15-20
Q2. 定暫時狀態處分應釋明之對象,是否及於法律關係存否
本身? ‧15-22
Q3. 「其對於相對人有一定之實體權利」之釋明程度為何? ‧15-22
Q4. 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不同? ‧15-2323
爭點 5‧撤銷不當保全命令裁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15-23
Q1. 民訴§531Ⅰ之目的與成立要件為何? ‧15-23
Q2. 債權人本案敗訴之情形,是否可認為係民訴§531Ⅰ前段 「自始不當」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5-24
Q3. 債權人因本案敗訴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是否應負民訴 §531Ⅰ後段之賠償責任? ‧15-25
Q4. 民訴§531Ⅰ所定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為何? ‧15-26
Q5. 債權人因不當保全命令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減免
規定之適用? ‧15-29

 

作者序

  序雖然是一本書的開頭,但也是整本書最後寫下的句點,是一種自我回顧的過程,也是讓不擅言詞的人聊表謝意的最佳機會。

  我和瑞希因為想要寫一本市面上沒有的爭點書,所以在下筆之初幾乎研究了所有民事訴訟法的參考書,我們不想要精簡而沒有論述推理過程, 也不想要冗長而淪為剪貼,於是在多方考慮後,成為了讀者現在看到的樣子。民事訴訟法是一門城府很深的學科,在考試上如果只掌握實務見解那是遠遠的不夠,對於學說上各式爭點的百花齊放更是得盡收眼底,才不怕一個不小心受到暗器突襲回家抱著棉被哭,因此面對現今少數爭點大量配分的考試制度,我們選擇了較為踏實的論述厚度,來作為讀者考場上解壓縮的素材。而面對各類裁判改編的題型,我們則加強搜尋實務見解的深度與廣度,從新近高等法院座談會到最新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皆一一收錄。我們的書雖然不像筆記型爭點書可以極速瀏覽,但我們堅持以星號表示爭點的難易度及重要性,所以讀者可以依自身能力選擇所要閱讀的爭點,並從中強化論述能力。有時間當然全部爭點都掌握在手,沒有時間則可先閱讀星等高或較複雜的爭點,行有餘力再複習其他細節性、技術性之爭點。此外理解爭點之內容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能否在短時間內找出爭點,因此我們在重要爭點的最後以司律考試、或各大法研所考試的題目來進行爭點的解析,雖然內容不像解題書一樣詳盡,但我們會藉由「破解HERE」告訴您如何發現題目的爭點,如何與內文中之介紹結合並編排答題架構。我們希望能藉由這樣的方式貼近您與民訴的距離,也希望能貼近您與上榜的距離。

  而作為首次寫作的新人,不免俗的必須感謝很多朋友、前輩,因為他們一路以來的照料,讓我更充滿能量。本書能夠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主編柔彣學姊的邀約,她對我們逾時交稿造成的出版延滯,不僅沒給予苛責,反而給予莫大的包容與鼓勵,在她的寬容下,這本書有了很大的揮灑空間。

  感謝恩師益友至安、理白,他們在民事訴訟法的學習上給予我很大的指導,理白從我大學時期一路提攜,不僅與我互相討論、互相激勵,更不斷鞭策我成長。至安在我寫書的過程中,不厭其煩地回答我各種不成熟的問題,耐心地指正我的思慮不周,他在我心目中就像大哥哥一樣令人尊敬。另外也感謝在求學中陪玩陪聊說走就走的大家以及其他我零散在各個時期的朋友們,與你們的歡樂時光總是能排解寫書時的壓力。而同為參考書作者的鏡榮學長,每次充滿能量的鼓勵,也讓人備感溫暖。

  本書的完成我只有一半的功勞,另外一半必須感謝當初找我一起合作寫書的瑞希,雖然她總是抱怨著我的吹毛求疵,但她仍然耐心負責地與我討論,並修改我不完美的用字遣詞,因為她,這本書將變得更加的完整,作為她寫書的夥伴,我感到十分的幸運與驕傲。

  消化文獻與字句的敲打、期刊論文的整理與爭點架構的鋪排無不令人感到絕望,但令人欣慰的是媽媽的支持與鼓勵,讓我可以義無反顧,做自己喜歡的事,謝謝您。其中更感謝莉莉安在我寫書過程中的陪伴,為了我任性的自我實現,犧牲了好幾次的假日時光,妳總說只要我喜歡的事,那也是妳的事,謝謝妳的體貼,願我也能像妳一樣善良。

  最後,本書得以順利出版,有賴責編肇昌的耐心校稿與指正,沒有他不疑處有疑的提問,本書闕漏勢必罄竹難書。此外民訴讀書會的學弟妹、亨利、易、涵,對於本書原稿的閱讀與指正,更是充實這本書的關鍵,謝謝你們。

  本書存在的目的,不僅僅是為我個人解鎖成就,也希望能為看這本書的你們解鎖上榜成就,考試的過程很苦,落榜的滋味很痛,但我想與你們分享那年放榜前,哥哥給我的一段話「殘忍是考試的本質,但考試並非一個人生活的全部,不需要為了獲得甚麼而學習那樣的殘忍,不要因為那個不好的結果而否定自己的實力,以及這段時間以來自己的努力」只要用力地對自己的課題負責並且懷著一顆柔軟的心,一切的一切都不會白費,請一定要相信自己是最棒的。
 
勝平
2021.3於民法中心

作者序

  民事訴訟法是一門深奧又迷人的學科,同時也是多數考生認為最難念的一科。如何透過民事訴訟制度客觀且正確地解決當事人紛爭,正是每個法律人在這條道路上應學習的重點。本書透過收錄、整理各家學說的文章與最新實務見解,並搭配類似之國考與研究所試題,使讀者能夠更具體地運用相關概念。希望這本書不只是陪伴讀者打贏國考這場仗的利器,更希望它能激起讀者們對於民事訴訟法的興趣與熱忱。

  謝謝Jango 當初信任我的能力,推薦我寫書,讓我有這個逼自己精進民訴的機會。謝謝柔彣主編給我和勝平很大的發揮空間,對我們一再拖稿給予極高的包容;感謝肇昌責編耐心、細心地潤飾與校正,讓這本書能夠更好地呈現給讀者。以及一直鼓勵我趕快把書寫完的每一位好朋友,尤其是終於可以跟我一起出書的楊冲,祝你的刑訴爭點書可以大賣!

  勝平,我們終於寫完了!想起寫書的那段日子,你跟我的對話都是「○○老師新出的文章你看了嗎?」、「這段你可以幫我看一下嗎?」謝謝你,沒有你對我的鞭策,就不會有這本書的誕生。你永遠都是波棒的!

  感謝我的家人、老闆,謝謝你們一直以來給予我的支持、信任與鼓勵, 讓我有信心能完成這本書,永遠愛你們!

  最後,願一起走在這條道路上的你們能懷有一顆溫暖且良善的心,相信自己能夠朝理想邁進,現在看似遙不可及的事,在攀上目標後都會被你踩在腳下。祝福你們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瑞希
2021.3 於民法中心

Chapter 04共同訴訟 S e c t i o n 1 . 共同訴訟之類型與效果 爭點1 共同訴訟類型與合一確定概念 Q1. 共同訴訟之類型? 依我國實務及學說之見解,共同訴訟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為普通共同訴訟,一為必要共同訴訟,而後者又可再區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以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一、 普通共同訴訟 指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有個別之請求,對於訴訟標的不必合一確定, 而具有獨立之訴訟實施權能之共同訴訟。 二、 必要共同訴訟 指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應合一確定而不得為勝敗結果相歧異之共同訴訟。在此類型下尚得再依據,是否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來區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若依法律規定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依傳統見解,若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被訴時,所受之本案確定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亦同為共同訴訟人時,即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三、 分類基準與實益 就共同訴訟所為之三種類型區分,涉及二個不同之類型化基準與實益,首先,以「訴訟標的合一確定與否」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及必要共同訴訟, 就此層次之區分,主要著眼於共同訴訟人彼此間是否產生相互牽制之關係,而分別適用民訴§55或民訴§56之規定。 再者,於必要共同訴訟之內,再以「共同訴訟必要與否」區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就此層次之區分,主要之實益在於判斷「當事人之適格與否」。 Q2. 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何謂合一確定? 所謂合一確定,是指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中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必須同勝同敗,不得為相歧異之判斷。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若認為多數當事人有「訴訟共同之必要」,則其僅能以共同訴訟之方式遂行訴訟,且此時理論上並無否定合一確定必要之餘地4,故在此限度內,可認為「訴訟共同之必要」的判斷取代了「合一確定必要」之認定5。而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因為對於當事人並無一同起訴、被訴之要求,故如何認定訴訟標的在共同訴訟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即有詳加說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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