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3月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

作者:馬忠法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07年04月01日
ISBN:9787503670923
語言:繁體中文

20世紀70年代以來技術催生的經濟全球化將市場經濟體制推向世界,其內生的動力結合技術發展的威力最終瓦解了兩極世界,南北問題遂成為國際關系的基調,其中後進國家技術的獲取與可持續發展是其核心所在。而其落腳點則是相關企業間的技術轉讓合同。 本書主要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對國際貿易領域的新生力量並在不斷壯大的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了研究。它主要以兩個層面——國家間與企業間——的契約來構建全書。 上篇以經濟全球化下的國家間有關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為視角,對國際技術轉讓的理論展開論述,除前言外,它分為四章︰ 第一章討論了該法律協調制度的理論基礎,指出︰全球無政府狀態下的各國相互依存度的加強及全球性公共問題使各國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試圖通過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個體逐利的不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產生了國際經濟貿易領域中的私法行為公法化。這些構成建立和完善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背景和理論基點。該章還從南北關系考察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際技術轉讓較為成功的歷史,反思其經驗對今天的啟示;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分析完善國際技術轉讓協調制度的條件,並準備探討了該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闡釋了現有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及其弊端,著重從國際層面分析了國際技術轉讓的法律基礎,認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其他機構和世界貿易組織管轄下的相關法律文件等三大體系涉及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的規定一脈相承,前者確立的確權和保護制度為技術轉讓的前提;中者為國際技術轉讓在特定領域的體現;後者與前面文件內容有著相當的繼承、發展關系。近30年的有關技術轉讓協調活動可分為三輪︰首輪自20世紀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發展中國家的形勝實敗而告終;次輪自烏拉圭談判起至1994年談判結束,以發達國家取得階段性實質勝利而落幕;末輪于WT0運轉後至今,標志性發展于多哈會議,其相關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國家利益。該章指出,現有制度的弊端是︰發達國家意志起主導作用,忽略發展中國家利益和要求;無國際統一技術轉讓條約,強國國內法調整特征明顯;重保護,輕轉讓;嚴重扭曲技術轉讓路徑;實體制度欠缺、強制許可制度形同虛設;現有規定不具可執行性等。上述弊端的結果是使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對模仿戰略的選擇。 第三章“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歷史出路”設想了未來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完善之路,認為它應遵循合法保護與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視與公平等基本原則。它可分兩個層面︰一是國內,各國完善自己法律規定以履行國際條約中的承諾。二是國際,各國參與國際活動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它有兩條路徑︰(1)通過多邊談判完善現有的技術轉讓制度,增加相關內容,協調各相關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增強其可執行性;(2)形成一個WTO框架下統一的多邊條約;前條現實易行;後條較為理想,既可將其與投資、其他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競爭政策等聯系起來,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爭端解決機制。 第四章“我國相關方面的現狀和對策”分析了我國近年來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活動,加入國際技術轉讓相關條約國內法履行國際義務的現狀,認為中國在融入國際社會加入國際條約時,需依國情而承諾並履行;在加入國際條約、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學之路,需征求被調整主體意見。為此,我們需準確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學習他國經驗,完善國內法;同時積極參與並推動國際技術轉讓規則的討論和制定,並在相關活動中起到與政治、經濟大國地位相稱的作用。 上篇討論旨在在國際層面達成統一、公平、合理的國家間“合同”即條約,以為企業間的國際技術轉讓活動提供一個較為理想的平台和框架。 下篇以企業間的微觀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為主線,結合實務中目前技術轉讓的現狀,有重點地選擇較有代表意義的話題進行了研究,對合同轉讓的範圍、種類、條款及合同簽訂的一般步驟和談判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探索。 下篇首先從範圍入手,討論技術轉讓的客體範圍、授權範圍、地域範圍和時間範圍;考慮到是技術轉讓而非知識產權轉讓,本篇首先界定了技術的概念,將技術定義為“實際應用的系統的科學(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二者的結合)知識”,強調其特征是“實際應用”與“系統科學知識”,由此將商標、傳統意義上的版權排除在本篇討論的範圍之外。 其次討論技術轉讓的種類。該章中,對國內目前研究較少的技術所有權轉讓進行了一定的探索;隨著獨立研發組織或力量的崛起,技術所有權轉讓在中國將會與技術許可一樣發揮積極作用。此外,通過以韓國為代表的亞洲四小龍經濟迅速發展與OEM合作的關系為切入點,對易被國內學者忽略的OEM協議中的技術轉讓進行了論述,以期從該方式的轉讓中,獲得我國技術的突破,為科學發展觀出一臂之力。 再次,在技術轉讓的重要條款中,筆者重點分析了技術定價及其支付方式,特別是分析了影響技術價格的因素,對當事人談判價格和法官判案可能會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此外對國內目前相關研究沒有深入的保證陳述條款、技術改進條款、限制性慣例和法律適用等也作了較為詳細的論述;對我國企業在技術轉讓中較少考慮的最惠條款和破產條款等本篇也作了提示。 最後,結合以往經驗,對技術轉讓的一般程序及相關談判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探索,反映了較強的實務性。 可以看出,本書在篇章結構和內容上與國內現有的國際技術轉讓制度研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討論的是國家間的協調即國際技術轉讓的有關國際條約及它們對企業間技術轉讓行為的影響,其次討論的是技術轉讓具體合同涉及的內容。內容上,本書沒有面面俱到,宏觀篇主要討論的是國際條約;微觀篇主要討論涉及技術轉讓客體中技術含量較高的主題,對于傳統意義上的版權和商標,本書沒有討論;在技術轉讓種類中,對現有研究討論較多的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技術轉讓、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技術轉讓、補償貿易中的技術轉讓和設備供應合同中的技術轉讓也沒有涉及;同時對合同條款的討論也是集中于幾個重要條款。以上選擇的目的在于突出重點,為讀者提供較為有價值的信息。

上篇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理論研究——以經濟全球化下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為視角 學術概述 一、國內主要研究狀況 二、國外主要研究狀況 前言 一、經濟全球化下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及其山路 二、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定義、宗旨及框架 三、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中的兩方面關系 (一)外部關系 (二)內部關系 四、本篇的基本結構 第一章 經濟全球化下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理論探討 第一節 經濟全球化及其與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 一、經濟全球化的由來 二、經濟全球化的特征 三、經濟全球化與技術轉讓及其國際協調法律制度的關系 四、經濟全球化下國際技術轉讓領域的私法行為公法化 (一)經濟人的不理性與私法行為公法化 .、 (二)私法行為公法化的概念及其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體現 (三)私法行為公法化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某些案例 (四)國際法的效力根據一一私法行為公法化的國際協調 第二節 國際技術轉讓的南北關系協調︰歷史考察的意義 一、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中的南北關系︰歷史考察的必要性 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1700—1914年)的技術轉讓 三、對今天的借鑒意義 第三節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存在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必要性 (一)國際技術轉讓性質主要為私法行為的需要 (二)國際技術轉讓涉及人類共同利益的需要 (三)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性的需要 (四)國際技術轉讓時代性的需要 (五)國際技術轉讓主體特殊性的需要 二、可能性 (一)理論上的可能性 (二)經濟全球化提供的可能性 (三)國內立法經驗的積累 (四)國際協調經驗的積累 第四節 國際技術轉讓及其法律協調制度的特征 一、國際技術轉讓的特征 (一)轉讓客體一一技術一一的特殊性 (二)民事行為特征 (三)國家行為的干預性 (四)供方主體的特殊性 (五)跨國性與內國性 (六)時代性 二、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特征 (一)私法性與公法性相結合 (二)廣泛性與綜合性 (三)主體多元性與復雜性 (四)國際性與國內性 第二章 現有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及其弊端 第一節 現有國際技術轉讓的法律協調制度 一、國際協調的國內法基礎一一各國涉及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 (一)基礎性法律規範 (二)(技術轉讓管制與管理 (三)反壟斷和不公平競爭法 二、國際協調的國際法基礎——與國際技術轉讓有關的國際條約法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轄下的有關技術轉讓條約或條約草案 (二)聯合國體系其他有關技術轉讓法律文件 (三)世界貿易組織(WTO)管轄下有關技術轉讓的協議或規定 (四)三大體系下相關規定的內在關系 第二節 現在國際技術轉讓的法律協調制度的弊端 一、現有制度忽略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缺少統一國際技術轉讓條約,技術強調國內法調整特征明顯 三、現在制度重在確認、保護權利,忽略對技術轉讓的協調 四、現在國際技術轉讓協調制度嚴重扭曲技術轉讓途徑 五、若干具體制度的缺失 (一)實體制度的欠缺 (二)強制許可制度形同虛設 (三)放任“權利用盡”制度由成員方自主決定 第三章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制度的歷史出路 第四章 中國在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協調方面的現狀和對策 下篇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實務研究——以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為基礎 第五章 國際技術轉讓範圍 第六章 國際技術轉讓種類 第七章 國際技術轉讓的重要條款 第八章 國際技術轉讓一般步驟及注意事項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馬忠法是我在復旦大學任教20年來指導畢業的第一位國際法專業博士生,也是自1905年復旦建校及1929年法律系(現為法學院)建制以來培養的首位本學科的法學博士。本書是馬忠法博士在他學位論文的基礎上,結合2005年6月畢業留校至今的教學科研,修改、充實而成的第一部個人學術專著。我應邀為其作序,感到由衷的高興。 馬忠法是我在復旦大學任教20年來指導畢業的第一位國際法專業博士生,也是自1905年復旦建校及1929年法律系(現為法學院)建制以來培養的首位本學科的法學博士。本書是馬忠法博士在他學位論文的基礎上,結合2005年6月畢業留校至今的教學科研,修改、充實而成的第一部個人學術專著。我應邀為其作序,感到由衷的高興。 國際技術轉讓是非常復雜的領域。自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問世,對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早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進一步明確知識產權是在個人智力成果基礎上產生,並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私權。技術轉讓首先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于私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但是,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專利法以及英國1623年作為反壟斷例外的現代專利法保護制度形成以來,專利權一直是國家授予個人的有期限獨佔權。技術秘密雖無授權,但也在不同國家的相關法律保護之下。特別從專利權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公權性質。各國對技術進出口,多有不同程度的政府管制。然而,與國際金融、國際貿易的國際法調整體系相比,在國際技術轉讓本身領域,至今尚無類似《國際貨幣基金條款》、《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那樣的國際公約。馬忠法博士試圖從私法與公法的相互關系之視角,探討國際技術轉讓的國際法調整體系,並提出了宏觀與微觀結合的理論體系,為該領域的學術研究和實踐起到了上定的推動作用。 馬忠法博士曾于1996年至1999年間,在我院董世忠教授指導下攻讀國 際經濟法碩士學位,其畢業論文獲上海市優秀研究生論文獎;其後,他在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等法務工作;2002年秋回母校繼續深造,在我指導下主攻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法,並曾選修過陳治東教授等講授的專業課程。可以說,本書是在復旦濃厚的學術氛圍中,在諸多導師的培養下,結合馬忠法博士多年來的個人實踐而來的學術研究成果。我希望馬跺法博士以此為今後專業教學、科研的新起點,更加努力、踏踏實實地,向新的目標挺進。謹為序。 張乃根 2006年歲末于復旦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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