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 | 被動收入的投資秘訣 - 2024年7月

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

作者:臺灣商務印書館編輯部
出版社:臺灣商務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9570522228
語言:繁體中文

  《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

  中華民國刑法
  中民民國刑法施行法
  行事訴訟法
  行事訴訟施行法

001 中華民國刑法
093 中民民國刑法施行法
099 行事訴訟法
245 行事訴訟施行法

中華民國刑法(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二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一○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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